答疑1、房地产公司买房送一年物业费用,房地产公司送出的物业费是否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公司已老带新的形式给老业主和新业主赠送1年物业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涉及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该事项涉及三方 房地产公司  物业公司 以及买房人。 
实际业务为房产公司从物业公司购买物业服务用于购房人买一赠一业务。
其中如果物业公司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按照正常销售处理。如果物业公司不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物业公司按照视同销售做税务处理。
房产公司卖方送一年物业按照买一赠一做增值税处理也就是按照实物折扣做处理。
买一赠一在实质上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在形式上需将所赠物品与销售主产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销售金额后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果未在一张发票开具,会被税务局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房产企业对老带新赠送1年物业费,给新买房客户按照1处理。给老客户赠送一年物业费属于使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务报酬(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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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收到退税,是去年缴纳的附加税200元。(因减半征收退的)公司去年已确认收入。付加税200已转入税金及附加 ,转本年利润了。现在收到退税怎么做帐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贵公司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直接冲减当期税金及附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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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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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单位子公司要注销 其债权债务暂时清理不了 办么办 要是注销之后又清回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债权人在清算工作结束前,没有进行主张债权的,属于无法偿还债务。在清算工作结束前,依旧没有收回的债权,属于无法收回债权,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作为清算损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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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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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A的股东向企业借款,多久不还,股东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A把钱借给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另外一个企业又把钱借给企业A的股东,这样需要交个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如果企业A把钱借给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另外一个企业又把钱借给企业A的股东,税务机关可能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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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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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10%。具体会计处理应该是什么样的呀?依据财政部2019(39号)文件的发布。我没有看懂。加计抵减的金额需要计提吗?举例如果当月加计抵减数是310元。那么具体会计分录应该是什么样的?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不需要做计提处理。实际申报缴税时按照抵减额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0
贷:其他收益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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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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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贷款买一台叉车,然后把叉车又租赁出去,三年后叉车归承租方,相关会计分录及每月缴税税率怎么处理

贵公司业务属于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三、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大体上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融资租赁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按照融资租赁中动产融资租赁处理税率为13%。

贵公司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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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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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您好老师,1,小规模企业如果利润总额达到了310万,它的企业所得税是100万按5%,200万按10%,10万按25%分段计算还是310万全部按25%税率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变成一般纳税人企业,这500万销售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管是几个月),还是连续12个月(不管是否跨年)实现,谢谢老师。

1.根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首先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通过纳税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再享受该优惠,所得税税额计算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判断期间为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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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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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公司是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代理几个品牌。常年向各大超市供货,在与超市结算过程中,超市经常在结算款中扣各种名目的费用。一种是我公司按正常供货价格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超市在扣我公司货款时给我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另一种是超市要求我公司对其开具货款发票时,在增值税发票中以票折的方式将超市扣我公司的费用减除。问下这两种方式我公司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我公司出库时是否确认收入?还是与超市对账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这些费用怎么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金额以什么为准?

会计处理组要遵从业务实际。从风险控制角度,会计处理需要反映合同业务,增值税需要根据合同所约定业务和条款进行处理。
超市为贵公司开票的,需要超市实际上为贵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诸如理货、宣传促销等。贵公司按照对超市销售合同中约定价格进行收入确认,接受超市提供相关服务的,按照销售费用入账。
贵公司开具折扣发票的,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商业折扣内容。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折扣后价格确认收入。
 
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应在商品确认交付且没有后续介入事项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具体需要关注是否有验收条款,是否有保价或者保质等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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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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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单位营业用房(平房),房照是企业名,被开发商动迁了,给了两套住宅楼(住宅楼房照也下来了)现在想卖这套住宅楼,我原来的营业平房没在企业账上,企业如何把平房入账上呢,回迁协议上只有面积没有金额,(我当地税务说企业对企业回迁算视同销售,我们把房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把楼卖给我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法依据吗)

首先先说会计处理  平方产权是企业的,但是没在账上。属于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会计差错做追溯调整。
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按照对应年限计提折旧同样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进行处理。当期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其次税务局说贵公司视同销售不准确,应为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才叫视同销售。
而贵公司情况,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都应该按照销售处理。
 
首先会计,贵公司行为属于以房换房、以物易物、也就是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贵公司取得房产的属于有偿。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土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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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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