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资产损失,损失的是一般纳税人时期购入的材料(产品过期,当时进项税抵扣了,)财务和税务都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因此,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资产损失,损失的是一般纳税人时期购入的材料(产品过期,当时进项税抵扣),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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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在镇范围内,农业用晒场、粮仓、农机停放场、农机库房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吗?有什么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点第二条和第六条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按上所述 贵公司是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税地字[1987]3号  

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所以贵公司以上所述的库房等如果符合房产的定义,也是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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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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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公司预收货款10万,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尚未开始生产,根据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确认收入,但无匹配的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想问,实际业务中,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收到款项时计入“预收账款”科目,等发出商品时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还是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成本暂估入账?这样的暂估成本企业所得税认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预收货款10万,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尚未开始生产,一是根据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二是会计上确认为预收账款,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条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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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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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a105090应收账款损失怎样调增 没有计提坏账准备 直接做的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应收账款80000 a105090表的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如果填一样的话后面就不自动计算纳税调增了 该怎样填写才正确?

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两个口径,如会计上计入损益损失8万元,均符合税收损失确认条件,二者相同无差异,如会计上计入损益损失8万元,不符合税收损失确认条件,资产计税基础填报零;如果采取备抵法,核销坏账的会计处理,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之后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而不是直接进营业外。计提年度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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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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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公司2019年12月在供应商那里采购了A,B两种商品,A商品为正价,B商品全额折扣,B商品即为赠送我们,2020年1月A,B商品销售给客户时也将B商品给全额折扣了,等于我们又将B商品又送给了客户,请问老师,B商品属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属于视同销售,是在当期还是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对应的申报表哪个行列填报?

增值税上,实际业务为买一送一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过需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且对开票形式有特殊要求。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没有买一赠一条款的,或未按照上述规定开票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买一赠一形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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