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您好老师请问我们单位是大学生实习示范基地,来我公司实习的大学生每个月开的实习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需要签什么合同?

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该事项没有明确文件,按照总局答疑口径:国税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同时,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则是区分个人所得是否为“工资、薪金’”的关键,与企业无雇佣关系,才可以征收劳务报酬税。发文指出实习生为企业工作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的存废,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标准。
 
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需要缴纳社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实习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实习相关合同即可(民事合同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关法律即可(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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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跟法人借款,借款约定利率4%,但是2年没有支付,会计和税法都应该如果处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所得税上由于没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没有实际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需要实际支出方可以税前扣除。)
所得税做调增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角度按照支付口径判断代扣代缴义务的。贵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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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2016年10月购买,此电缆用于线路改造,现已已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请问相关凭证怎样调整,补缴税费怎样做账务处理?

如果贵公司有真实采购业务的,符合善意取得发票条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1.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转固的计入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补提折旧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转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
所得税调整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并能拿出上述资料的,可以依据上述文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所得税调整事项。
沟通结果依旧是调整补税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所得税费用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并调整对应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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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某某人在2013年分别投资房地产公司25%,农业观光公司30%,现在某某人想把这两个公司的股权变更为某某人独资公司(农业科技公司),我想问这样变更股权都涉及什么税,评价转让可以吗,两个公司都是亏损的

个人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转让价格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注意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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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在2017年8月20日下大暴雨,我们公司承包经营的塘坝溃坝,造成原告事故中受伤,判决我们赔付110万,但是我们先借给原告30万不在110万之内,现在被告给我们2017年住院的发票,我想问一下:1、2017年这30万发票能在2019年入账吗,2、判决书赔付110万我都和对方要什么东西(伙食补助、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3、我们能用判决书和对方给的东西所得税前扣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贵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给他人造成损失。该损失为与收入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次对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取赔偿不属于应税项目,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贵公司用法院判决书以及收据做税前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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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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