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家建安业小规模,3月份发生一笔预收款5万,给对方公司开具612编码不征税增值税普票,4月初增值税申报时作为未开票收入按3%预缴增值税,5月初工程完工,实际决算工程额为48000元,请问我公司现在给对方开具一张48000元增值税普票,在7月份增值税申报时,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写?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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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报在主表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多缴税款可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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