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贷款买一台叉车,然后把叉车又租赁出去,三年后叉车归承租方,相关会计分录及每月缴税税率怎么处理

贵公司业务属于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三、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大体上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融资租赁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按照融资租赁中动产融资租赁处理税率为13%。

贵公司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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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1,小规模企业如果利润总额达到了310万,它的企业所得税是100万按5%,200万按10%,10万按25%分段计算还是310万全部按25%税率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变成一般纳税人企业,这500万销售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管是几个月),还是连续12个月(不管是否跨年)实现,谢谢老师。

1.根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首先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通过纳税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再享受该优惠,所得税税额计算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判断期间为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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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是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代理几个品牌。常年向各大超市供货,在与超市结算过程中,超市经常在结算款中扣各种名目的费用。一种是我公司按正常供货价格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超市在扣我公司货款时给我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另一种是超市要求我公司对其开具货款发票时,在增值税发票中以票折的方式将超市扣我公司的费用减除。问下这两种方式我公司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我公司出库时是否确认收入?还是与超市对账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这些费用怎么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金额以什么为准?

会计处理组要遵从业务实际。从风险控制角度,会计处理需要反映合同业务,增值税需要根据合同所约定业务和条款进行处理。
超市为贵公司开票的,需要超市实际上为贵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诸如理货、宣传促销等。贵公司按照对超市销售合同中约定价格进行收入确认,接受超市提供相关服务的,按照销售费用入账。
贵公司开具折扣发票的,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商业折扣内容。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折扣后价格确认收入。
 
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应在商品确认交付且没有后续介入事项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具体需要关注是否有验收条款,是否有保价或者保质等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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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营业用房(平房),房照是企业名,被开发商动迁了,给了两套住宅楼(住宅楼房照也下来了)现在想卖这套住宅楼,我原来的营业平房没在企业账上,企业如何把平房入账上呢,回迁协议上只有面积没有金额,(我当地税务说企业对企业回迁算视同销售,我们把房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把楼卖给我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法依据吗)

首先先说会计处理  平方产权是企业的,但是没在账上。属于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会计差错做追溯调整。
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按照对应年限计提折旧同样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进行处理。当期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其次税务局说贵公司视同销售不准确,应为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才叫视同销售。
而贵公司情况,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都应该按照销售处理。
 
首先会计,贵公司行为属于以房换房、以物易物、也就是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贵公司取得房产的属于有偿。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土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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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缴纳社保基数是如何算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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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2018年6月21日,进的材料发票。现在税务局说这张发票是属于虚开,让我们调账。 交所得税和滞纳金,我应当在年所得汇算改表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并能拿出上述资料的,可以依据上述文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所得税调整事项。
 
不符合的,在事项发生年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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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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