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研究中心发生的研发费用年末按上述政策规定确认总公司的研发费用。由于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纳税,评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计算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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