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费?

【回答】

  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费,缴费人可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一、线上渠道为:

  (一)新电子税局

  通过新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业务”模块注册完成登录验证后,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缴费”,进入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或页面下方的【办&查】-【社保业务】,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进行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登录时显示当前登录人的身份信息,或点击“是否为别人代缴’’,输入被代缴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或直接选择家庭成员。

  点击进入“选择参保信息”,查询出相应险种的缴费信息及补缴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缴费人信息及缴费金额,选择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三)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河南税务”等关键字。打开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所需申报缴纳的险种进入后,本人缴费则点击“查询”,为家人代缴则点击“是否代缴”输入信息点击“查询”,点击 “选择参保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信息并进行缴费。数据来源包含经办核定和税务生成两种类型,需要分别进行申报。否则会提示缴费失败,支付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时,确认缴费失败约一周后,已交费额会通过原路返还,届时重新缴费即可。

  二、线下渠道为:

  (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

  (二)十二家合作银行网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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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单位缴纳社保费扣款失败如何处理?

【回答】

  您好,单位社保费申报完缴费时提示扣款失败,常见原因包括申报数据错误、预算科目错误、银行信息错误、支付方式异常、网络问题等。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数据错误。请仔细核对申报数据,包括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缴费基数等,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数据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

  二、预算科目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共享参数表中无此预算科目或辅助标志错误,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定信息是否有误。

  三、银行信息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银行账号与户名不符,或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显示不存在、未签约、状态错、不允许扣款、银行系统内部错误等信息,缴费人需要与开户银行核对并修改相关信息,保证缴费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协议信息内容一致。

  四、支付方式异常。如属于支付超时、密码输入错误、账户余额不足、单笔或当日支付超过银行账户限额等原因导致账户扣款失败,可在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模块,在【未缴税费】界面进行查询缴款;如果未查询到该笔税款,您可选择【缴款凭证处理】进行【解锁】操作,解锁成功后重新进行缴款。如扣款信息状态为“扣款锁定费款”,只能去办税服务厅窗口解锁缴费。

  五、网络问题。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核心征管连接税库银超时、与国库通讯超时保障、通信异常、税库银系统无法访问、MQ发送信息失败、系统当前非工作状态、非该种业务受理时间、税库银本地服务失败、作废、原交易状态不明等提示,缴费人可先行退出操作界面,重新发起缴费要求;如果是系统维护期间导致缴费失败,需等待系统维护完成后再进行申报缴费,如急需缴费,可尝试使用其他网络或设备进行操作。

  六、其他。若系统界面显示其他提示内容,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操作;若仍然无法处理,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现场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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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处理?(河南)

【回答】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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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回答】

  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董国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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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答疑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

问题:

       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执行中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回答】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数额部分的投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公司资产、股东权益进行内部调整,将公司资产中的资本公积金内部调整为注册资本,使资产的隐性部分变为显性部分,资本公积金减少、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增加的注册资本按每个股东原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来源是资本公积金而非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但公司资产总额并未变更。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持股比例不变、公司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并未增加,股东权益亦未扩大;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在资产总额未变的情况下公司偿债能力并无减损,债权人利益亦未受损。故股东无需补缴出资。

  产生资本公积金转增后股东应否补缴出资的疑问,是因为混淆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与增资扩股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但本质不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质上未增加公司资产,仅仅是公司资产由资本公积金科目调整为注册资本科目,表现为资本公积金的减少和同等数量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增资扩股是公司在不减少公积金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投资或原股东追加投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总资产同步增加,故有实质意义上的增资之说。在增资扩股情况下,因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资产、股东权益提高,如原股东想要保持持股比例不变,必须增加认缴出资。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题述股东为被执行人,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指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的情形。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东并无补缴出资的义务,进而也不存在违反出资义务之情形,故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咨询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阿侠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刘琨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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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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