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我们公司2026年9月通过招拍挂拿地,出让合同约定2026年11月交付土地,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26年11月,应当自合同约定交付的次月起,即2026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温馨提示: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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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答疑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还能开具差额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票才能扣除?

【问题】我公司为拥有劳务派遣证的一般纳税人,想咨询现在是否还可以开具差额专票,之前一直都是开具的差额普票,看政策说代扣的工资社保等部分不能开具差额专票,但是又有政策说扣除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发票分别列明,那么现在是否能开具差额专票?例如开差额专票100万元,扣除额(工资等等)95万元,是否可以开具?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开具差额征税发票,但必须做到「一票双列」,不得拆分开具。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十二)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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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问题】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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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第七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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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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