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前未支付做调增处理了,在做2017年取得税汇算时可以把这块调增的在转回来做2017年调减数,允许税前扣除了,是时间性差异,可以2017年税前扣除,是这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当年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在实际发放后追溯到计提当年(2016年)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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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支付给员工家属大额抚恤金,账务上做什么科目,因为金额巨大,可以经营分摊处理吗?税法有关于这方面扣除规定吗?

一、会计上做职工福利费处理,由于抚恤金是一次性支出,并且没有相关延续性收入予以匹配,所以如果金额比较大,建议分次支付,按实际金额入账。如果不能分次支付的话,不建议做摊销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贵公司按国家政策支出抚恤金可以并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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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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