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所得税是否都需要汇缴清算,还是12万以上需要汇缴清算? 工资1-12月份做表,税务申报压月申报,汇算清缴按申报月开始算,还是按单位1-12月工资表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缴清算的所得一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是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综合所得通常都需要汇算清缴,但2019年特例: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按收付实现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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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是个物业公司,享受了10的加计抵减,后来可以加计抵减至15%,但是我看政策是针对生活服务业的,而物业公司是现代服务业,是不就不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物业公司是现代服务业不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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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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