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1、房地产公司买房送一年物业费用,房地产公司送出的物业费是否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公司已老带新的形式给老业主和新业主赠送1年物业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涉及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该事项涉及三方 房地产公司  物业公司 以及买房人。 
实际业务为房产公司从物业公司购买物业服务用于购房人买一赠一业务。
其中如果物业公司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按照正常销售处理。如果物业公司不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物业公司按照视同销售做税务处理。
房产公司卖方送一年物业按照买一赠一做增值税处理也就是按照实物折扣做处理。
买一赠一在实质上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在形式上需将所赠物品与销售主产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销售金额后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果未在一张发票开具,会被税务局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房产企业对老带新赠送1年物业费,给新买房客户按照1处理。给老客户赠送一年物业费属于使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务报酬(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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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收到退税,是去年缴纳的附加税200元。(因减半征收退的)公司去年已确认收入。付加税200已转入税金及附加 ,转本年利润了。现在收到退税怎么做帐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贵公司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直接冲减当期税金及附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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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子公司要注销 其债权债务暂时清理不了 办么办 要是注销之后又清回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债权人在清算工作结束前,没有进行主张债权的,属于无法偿还债务。在清算工作结束前,依旧没有收回的债权,属于无法收回债权,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作为清算损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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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A的股东向企业借款,多久不还,股东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A把钱借给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另外一个企业又把钱借给企业A的股东,这样需要交个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如果企业A把钱借给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另外一个企业又把钱借给企业A的股东,税务机关可能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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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10%。具体会计处理应该是什么样的呀?依据财政部2019(39号)文件的发布。我没有看懂。加计抵减的金额需要计提吗?举例如果当月加计抵减数是310元。那么具体会计分录应该是什么样的?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不需要做计提处理。实际申报缴税时按照抵减额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0
贷:其他收益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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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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