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职工食堂--职工免费,客户收费 收入怎么入账,支出没有发票怎么处理?
由于该事项中无法进行客户收入对应部分成本的计量,建议客户收入直接冲减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指出,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所得税不得扣除。
答疑一般人转回小规模后,原进项留抵如何处理?需要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答疑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3%税率的货物,未及时收到货款,多向乙公司收取的逾期货款利息,如何账务处理?适用增值税税率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贵公司收取利息在增值税上按照价外费用并入货物销售额进行处理。 会计可以按照资金占用费在财务费用贷方确认。增值税需要按照价外费用开具13%发票,品名与销售货物相同,备注可以注明价外费用。
答疑老师您好:请教一下,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后,城建税等相关附加税怎么处理。少缴的增值税进到其他收益,月末其他收益怎么处理,谢谢老师!
目前财政部对加计抵减冲销的应交增值税对应附加税还没有具体吹了规定。个人建议冲减税金及附加。其他收益是损益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即可。
答疑老师,您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成本已全部转入开发产品,开发产品住宅已全部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还有一部分商铺未出售。今年银行收到一笔已转入开发产品的二次管网费2万元,请问这笔帐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支付一笔应计未计开发成本的费用。应按已售和未售开发产品进行分摊,借:开发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答疑退休,离休人员反聘是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协议,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属于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法范畴。
答疑你好,老师!我单位发票已开10万,对方未付款,打官司法院判决付给我8万,那么剩余2万怎么做帐?是挂账还是计入损失? 谢谢!
判决后先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贷实际还款时将坏账准备与应收账款冲销。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收回长时间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用价税分离,缴纳增值税吗
只有贷款服务性质的往来款才涉及按照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有融资性质,经营性质的资金往来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疑你好老师,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挂靠在我公司),如果甲方拨款后,无法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是否可以把款直接拨给项目经理个人,如果拨付的话,涉及哪些税?是否合法?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比例缴纳?没有发票,是不是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1.没有法律禁止直接拨款给项目经理个人。2.相关税费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看贵公司拨付款项性质)3.个人按什么劳务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最终都并入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种形式只影响到贵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计算方法和金额。4.没有发票的,同时也没按照工资薪金处理的。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如果贵公司当年查账征收,且情况如您所说,整个挂靠项目都没有成本发票,并且挂靠方个人利润部分也取不到发票,该项目所得税税负会非常高。
答疑你好老师,我是一家建筑公司,我公司有一台2017年购进的货车,当时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想抵账给一家商混公司,请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我们是否要给商混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名头怎么写?我公司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车辆抵账协议的签订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如果车辆直接卖给个人,又应该走哪些手续,我公司是否开发票,有没有什么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有一台2017年购进的货车,当时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想抵账给一家商混公司”。1.此项业务税收上分解为转让货车和偿还债务两项行为,按规定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抬头开局给商混公司,品名为车辆。2.此项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有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如果车辆直接卖给个人也是通过二手车市场评估、转让、过户,缴纳的税费同上。
答疑请问增值税起征点5000-20000,那么到底是5000还是20000呢?这个幅度是什么意思?谢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疑通讯费发票员工个人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做才能税前扣除并且不更名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个人名头通讯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咋做都不能。 贵公司真有业务人员电话联系客户支出的,建议由贵公司购买充值卡,之后发放给员工。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房开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有规定必须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的规定吗?转账给对方公司法人或者委托人个人银行卡里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也就是所谓三流一致的初始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解答,开票方与提供服务方以及收款方需要一致。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的,那么需要走对公账户。如果对方是个体户的,目前政策还不明确,不过对方有对公账户的,建议走对公账户。
答疑2019年5月以后公司雇佣临时员工不缴纳社保,需要签订什么协议,给社保局提供什么材料,可以不计为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所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属于非全日职工的,有员工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贵公司需要证明该员工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是通过更改合同将与员工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不过企业需要员工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疑企业季度盈利,报表可不可以不报盈利,第四季度一起报盈利缴纳税款可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三)预缴税款计算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也就是说所得税预缴按照企业会计口径确认预缴税额,贵公司会计数据盈利的,就需要进行预缴所得税。
答疑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可一次性抵扣吗?
可以一次性抵扣,只有不动产进项在历史上有分期抵扣的说法(现在也取消了)。
答疑发票开具都有什么规范,开票,复核,收款得要有人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目前只对开票人有要求。
答疑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怎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参照重庆北京的抵减计税面积公式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所以房产企业招拍挂拿地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没约定在合同签订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出售房产的,贷办理产权过户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计算公司抵减应税土地面积。
答疑A企业股东2人,整体转让股权给B一家企业,B企业以法人股东购买A企业,A企业资产转让给B企业涉税及A企业股东的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涉及被转让股权的目标企业资产权属变动,因此,A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纳税人为自然人,A企业不涉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双方(A企业股东和B企业)按股权(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答疑研发费用累计折旧如何做表格分摊?
这里理解为贵公司相关资产累计折旧想要计入研发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产不可以)专用性强的专业设备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一项仪器设备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的,按照工时占比(或工作量)进行分摊。不如A仪器2019年度共工作2000小时,用于甲项目1000小时,乙项目1000小时。A仪器的折旧/2000*项目工作小时进行分摊。 贵公司列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每一次使用该仪器的工作记录,记录各个项目使用该仪器的工作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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