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在外地申请一个单独核算的分公司,请问在财务记账和报税方面和总公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分公司是否采用独立核算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和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关系。

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其中:

1、增值税、消费税

这两个税种,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理论上讲,“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能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对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出现理解偏差最多的一个税种。很多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必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的认知是: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4、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其他税金,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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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是简化处理吗?那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还准确吗?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没有简化处理的说法;


一、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一)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如果有递延所得税的情况没有计入,会影响会计利润和税法口径的利润不同,导致所得税费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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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培训学校赠送的部分课程,相关支出会计做销售费用处理,那还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这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是否为“买一赠一”,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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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500万以下的机器设备一次性计入费用用不用留残值? 有个300多万的设备我一次性计入费用了,没留残值,我看百度上是要留残值的,我有点懵,望老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以理解为趸折旧,一次性折旧,只是折旧方法的变更,但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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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营业成本包含哪些?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需要填写吗? 利润总额等于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因此,营业收入即利润表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累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不需要填报。利润总额即利润表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累计利润总额,上述三项无计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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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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