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分包单位给总包单位开具发票,总包单位给开发商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是否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 开发商可以凭与总包,分包签订的三方协议,直接把款付给分包单位吗? 谢谢老师的讲解!!!

1.总包企业使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扣除分包款差额申报。总包使用一般计税的,其从分包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所以,总包单位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这一说法不准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与发票一直即可,即分包为总包方服务,分包给总包开具发票即可。上述文件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其中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为取得合同即可。
 
付款形式可以通过三方债权债务协议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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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对方签订服务合同,我方先付款,对方后开发票。但是已经超过一年,联系不上当对方任何人员。这种情况,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处理。本年度对此项实务应该如何处理?

贵公司预付账款,因合同无法到主要目的解除的(也就是说对方没提供服务跑了),可以主张解除服务合同(通过法院),将预付账款转为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债权,之后按照坏账做会计税务处理。在符合所得税损失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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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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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于2018年转为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2017年购入一处住宅房产,已做为固定资产核算,未抵扣进项(当时小规模),现在要转让该房产。请问老师该如何税?有无税收优惠?能否简易?能否差额?有无政策依据?

目前对于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转让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阶段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还没有明确政策。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贵公司情况如果执行现行规定,需要差额预缴(异地的),全额纳税。
 
不过根据法理上讲,贵公司情况按照全额纳税并不合理。
建议贵公司参照下列文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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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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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你好,老师!请问1,我单位卖房子赠送空调,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实际上赠送了,这个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吗?2,和客户协商退房给予客户的违约赔偿款,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谢谢老师,想看一下这方面政策依据

1.买房子赠送空调,虽然没有合同约定,但是业务实质大于形式(补充相关证据即可)。
增值税,本来应该按照实物折扣处理,但是由于售房的特殊性只能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销售商品房发票需要用于过户,一般情况下把空调通过折扣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会导致房产在过户时在相关部门处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空调要做视同销售。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违约金代扣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废止。

且违约金不属于目前个税瞎偶然所得征税范围。
所以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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