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8日起,取消北京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北京市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成功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取消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如需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各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服务电话:010-68559550。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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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19]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京发[2018]1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捷、高效、利企、便民为导向,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基础,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更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为市场主体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依据相关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开办中应用

  政务服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改造现有网上办事和业务办理系统,并按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市场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线上线下办事过程中进行身份认证。

  (三)逐步扩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领域

  市场监管部门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共享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表明身份;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时联网验证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信息。

  (四)充分运用电子营业执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通过对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对营业执照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避免反复上传提交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通过在线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身份证明文件,真正做到“一照走天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应用工作。

  (二)强化应用支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业务办理流程,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环节和场景,逐步扩大应用范围;要落实现有网上办事和业务办理系统改造费用,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做好安全保障。完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加强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及应急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为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提供保障。

  (四)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企业自律。对于伪造、篡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深入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窗口建设,强化人员培训,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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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京政办发[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养发[2019]6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实施上述调整后,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自2019年7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2020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52%,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同步调整。

  自2019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共同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征收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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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京人社养发[2019]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联申报的政策规定、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100问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更好地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相关政策,北京市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100问》。


  本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相关法规编写,涵盖42号公告生效后关联申报的大部分税收政策。


  由于时间较紧,水平所限,或有差错,实际工作中请以文件规定为准,如发现问题请向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反馈。


  关联申报基本政策规定


  (一)关联申报


  1、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关联申报报送途径?


  答: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5、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6、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7、关联申报延期申报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关联申报条件,但是进行了关联申报“0”申报,是否需要删除关联申报表?


  答:不用,4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无关联业务往来应怎样做,所以只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即可。


  9、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法律责任?


  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什么是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属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1、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12、国别报告的豁免是怎样规定的?


  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答: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14、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答: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15、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2019年5月31日集团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尚未结束,2019年5月31日前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2019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16、对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时,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企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17、42号公告中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请问如何理解“上一会计年度”,比如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17年度未超过55亿,2018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19年是否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填报哪一年度的数据?


  答:“上一会计年度”应为企业申报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而非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具体来看,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17年度未超过55亿,2018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19年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而该企业应于2020年申报期填报国别报告,填报数据为2019年度的数据(2018年度只是用于判定)。


  18、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19、42号公告中的“超过”是否包含本数?


  答: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的《立法技术规范》第24条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二)关联申报表


  20、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


  答: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共包括22张表单:


  21、这22张表单是如何分类的?


  答: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22、需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是否22张表单都要填报?


  答: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除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外,应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23、我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能否以美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表内标明其他币种填报的项目外,均应以人民币填报,金额列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关联关系及判定


  24、什么是关联关系?


  答: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25、如何判定股权关系?


  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


  26、间接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7、亲属共同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8、如何判定资金借贷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


  29、如何确定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答: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30、能否举例说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答: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2018年,甲从乙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2018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50%


  如果乙2018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则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54.8%>50%


  虽然借贷资金总额未占甲实收资本的50%,但乙已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1、如何判定特许权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


  32、如何判定购销和劳务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3、如何判定任命或委派关系?


  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4、如何判定亲属关系?


  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35、如何判定实质关系?


  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构成关联关系。


  36、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答: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7、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存续期间?


  答:除资金关联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关联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38、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有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答: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一)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


  39、怎样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答: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前台操作人员在为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型。


  40、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需要被母公司合并报表,在填报“115上市公司”这一选项时,应如何选择?


  答:“115上市公司”选项基于报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报,报告企业为上市公司主体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1、“203员工数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口径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填报的是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的是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企业填报时,应将两份表格的填报口径加以区分。


  42、在填报“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时,如果当年度前五位股东曾发生变更,应以哪个时点为准?


  答: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持股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5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应填报。


  43、“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何填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44、如果“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企业是否还需填报最终控股企业信息?


  答:需要。“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45、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该填报什么表?


  答: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需要填报表G000000和表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


  46、“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7、我公司股东有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404登记注册类型”应如何填报?


  答:“404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股东所在注册地的登记类型填报,如为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如为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48、对于境外股东,在境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件种类名称各不相同,“405证件种类”应如何选择?


  答:针对此情形,建议按照境外注册的证件类型实质选择较为接近的证件种类。


  49、《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407持股起始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


  (二)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50、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的数据是否全部自动生成?


  答:不是。《汇总表》中“100关联交易信息”、“200关联债资信息”和“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的金额信息能够自动根据其他表单汇总生成,而“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和“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项目仍需手工勾选。


  51、如何计算得出“203债资比例”?


  答:“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表G107000第N行第8列,“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表G109000“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


  (三)G101000《关联关系表》


  52、G101000《关联关系表》是不是需要填报所有的关联方信息?


  答:不是。本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53、若一个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G101000《关联关系表》第6列应如何填报?


  答:“关联关系类型”一栏应对照42号公告中第二条关于关联关系所定义的七种类型并参照《填报说明》填列代码A-G,若同一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同时选填多个代码。


  54、填报《关联关系表》时,关联关系“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指关联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日期吗?


  答:不是。《关联关系表》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应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起止时间,年度内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报告年度的起止时间。即,关联关系在2018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的,填报“起始日期”为2018-01-01,“截止日期”为2018-12-31。


  (四)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55、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所有权转移交易。


  56、我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应该如何确定前5位关联方?


  答:企业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本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于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中。对于同一类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超过5个的,应将前5位关联方的情况单独填列一行,同时将第6位(含)之后的所有关联交易金额的合计数填报在“其他关联方”一行。


  57、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向同一关联方销售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应如何填报交易内容?


  答:若企业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涉及多种交易内容的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则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的“关联交易内容”均可据实选填多项。


  58、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是否自动计算生成?


  答:不是,需要企业手工填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应该对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发生的所有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受让交易进行分类汇总(包括非关联交易),并将汇总金额分别填列在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第15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7行及第14行的合计数,第30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22行及第29行的合计数。


  G103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相应行次的填列均应遵循此原则。


  59、我公司为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关联交易是为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并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是应该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还是G108000《关联劳务表》呢?


  答:来料加工企业应在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上进行填报,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五)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6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权属转移交易。


  (六)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1、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使用权转移交易。


  62、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周转箱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该交易额应填报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关联劳务表》?


  答: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是周转箱的使用费,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3、融资租赁企业,因融资租赁而购入的资产需要填写哪张关联报告表?


  答:可根据具体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判定资产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如果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出让资产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


  (七)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4、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非权属转移交易。


  65、我公司有一地块出租,账面该地块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其出租收入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答: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6、我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市场调查的服务公司,并将市场调查成果出让给关联方,需要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吗?


  答:需要。市场调查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出让与受让均需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选填“市场调查成果”。


  (八)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67、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具体指哪些?


  答: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的转让交易。


  68、我公司年度内发生应收账款变化的,是否需要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在《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你公司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九)G107000《融通资金表》


  69、资金融通具体包括哪些交易?


  答: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70、G107000《融通资金表》是否与表G102000-G106000一样,仅需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答:不是。G107000《融通资金表》中需逐笔填报报告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融通资金交易的情况,若行数不够,可自行增行填列。


  71、我公司在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该如何在《融通资金表》反映?


  答: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72、《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是否仅包括实际收付的利息?


  答:不是。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十)G108000《关联劳务表》


  73、关联劳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74、我公司的境外关联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将年度内发生并在账上反映的技术服务费填报《关联劳务表》中?


  答: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75、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方为我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相关费用是否应填报在《关联劳务表》?


  答:研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十一)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6、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7、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8、“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9、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80、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1、《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二)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2、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3、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十三)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84、《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是否与其它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


  答:不一定。《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85、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是否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答:根据42号公告,企业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该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属于关联业务往来,应当填报关联申报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若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分配股息,则还应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十四)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86、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关联方都要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不是。该表仅需要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8000《关联劳务表》中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


  87、与多个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每一个关联方都要单独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是。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应根据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逐户填报。


  88、“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


  答:“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9、“实际税负”如何确定?


  答:“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90、“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答:“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91、《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的“上市公司”是否就是《报告企业信息表》的“上市公司”?


  答:不是,主体不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而《报告企业信息表》116-118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是基于报告企业自身信息填报的。


  (十五)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2、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吗?


  答: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3、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划分标准说明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94、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数据相配比吗?


  答: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时包含了料值,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仅计算工缴费,因此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会少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额。


  (十六)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95、什么企业需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答: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适用于在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十七)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96、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的填报口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97、填报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98、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是否需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99、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非关联方确定口径与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别报告》的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范围大于国别报告范围。


  100、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说明写的是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请问该处的“金融资产”是狭义定义还是按会计口径包括应收账款等的广义定义?


  答: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第10和12项,应为会计意义上的“金融资产”;根据42号公告,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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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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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涉企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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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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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接收

  1.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北京证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意见

  1.北京证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北京证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原件至北京证监局,由北京证监局在《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后,领取一份《申请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留存备查。

  3.对于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北京证监局说明不出具无异议意见的理由。

  (三)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我会的行政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北京证监局可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二)联合惩戒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证监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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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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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北京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9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划归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度工资申报仍由人社部门负责办理,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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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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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在境外通过新设、合资、收购等方式,逐步拥有了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境外组成部分。随着业务拓展的进一步深入,境外资产影响已愈加重大。据金融时报报道:2017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活跃,境外融资比例高。2017年全年,我国企业共实施完成并购项目341起,实际交易总额96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212亿美元,占22%,境外融资750亿美元,占78%。担任国内企业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由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遵守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审计环境、审计文化以及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除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01-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0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施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外,还需要对上述相关差异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影响予以特别考虑和风险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含有境外组成部分企业集团审计业务,应采取的特殊应对和考虑,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考虑

  与境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相比,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所处国家或地区不同,遵守的法律法规或法律体系、职业监管、惩戒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教育和培训、行业协会等职业组织及其审计准则、语言和文化等各不相同,环境更为复杂。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充分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考虑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是否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二是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是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四是参与境外组成部分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评估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疑虑,最终确定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

  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需要通过更多的途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例如,对于来自于同一网络的成员所,评价质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结果;访问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过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同一国际网络的成员所了解;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属的职业团体、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函证等方式,来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一旦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集团审计的相关独立性要求,或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等存在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则不应再利用现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应要求重新聘用合格的境外注册会计师来开展工作,或者由集团项目组亲自就境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应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情况,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通常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通行的道德守则执行,如果是按照当地的职业道德守则执行需指出与国际审计职业道德守则的差异,以便集团项目组为合并报表审计之目的而做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以获取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存在重大疑虑的结论。评估需了解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事务所的规模、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会员身份、事务所的声誉、事务所在专业组织中的会员身份;

  2.事务所对特定项目的经济依赖度;

  3.事务所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监控政策与程序、事务所是否维持与国际质量控制准则1(ISQC 1)或等同国际准则一致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关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准则和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成文政策与程序;

  4.事务所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和遵守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其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承担的责任。

  三、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了解可能包括: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于集团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对特定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行业服务经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如IPO、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理解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实施工作,以满足集团项目组发表审计意见的需求等。

  (一)审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实务中,对于境外组成部分一般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是非国际审计准则,集团项目组应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执业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对于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差异,应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追加执行特定程序。

  (二)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求其配备拥有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以满足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通常要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不具备对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通常首先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境外组成部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次,考虑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对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会计年度截止日差异等,指导组成部分会计师对差异进行审计,以确保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四)特殊目的集团审计的要求。对于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由于国内相关审批、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通常由集团项目组联合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的工作,由集团项目组来对境外组成部分实施特定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四、确定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类型的考虑

  集团审计过程中,根据境外组成部分是否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考虑境外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识别的特别风险等因素,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类型是否恰当。一般情况下,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财务上对集团具有重大性的境外组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二)对于因特定性质或者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境外组成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者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或者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或者上述三项工作的任意组合。

  (三)对于不重要的境外组成部分,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除在集团层面实施审计程序之外,可以考虑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信息实施审计、审阅或者特定程序。

  五、集团项目组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集团审计过程中,对于存在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集团项目组应配备具备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实务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熟悉英语或特定语言,精通国际审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负责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同时,集团项目组应编制用于指导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英文版集团项目组指令函,做好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保证集团审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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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3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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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网站域名变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相关域名变更如下:

  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beijing.chinatax.gov.cn

  二、电子税务局

  原域名https://dzswj.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

  原域名https://its.tax861.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its.beijing.chinatax.gov.cn

  四、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版本升级

  因域名变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需进行在线版本升级,或前往各应用市场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下载最新版本并重新安装,安卓版本建议升级到1.1.10版本或以上,IOS版本建议升级到1.1.11版本或以上。

  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北京)

  原域名https://fpdk.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

  六、车购税网上申报办税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cgszz/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cgszz/

  七、出口退税网报综合服务平台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cktsfw/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cktsfw/

  八、个人出租房屋

  原域名http://grczfw.tax861.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grczfw/

  九、集贸市场网上开票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tax.gov.cn/wskp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wskp

  十、发票真伪查询

  原域名http://zwcx.tax861.gov.cn/bjds_fpcx/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bjds_fpcx/

  十一、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tax.gov.cn/ptfp/fpindex.jsp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ptfp/fpindex.jsp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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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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