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号 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

  2017年,财政部修订并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该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准则”)。新金融准则实施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准则的修订,对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都将产生较大影响。相较旧准则,新金融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有较大改变,对被审计单位资产结构与利润构成也可能带来较大影响。尤其在新旧准则衔接的过渡期,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不同的视角,造成一系列业务性质判断上的差异,从而成为审计实务工作的难点,致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相关内容如与后续财政部、中注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存在差异,应以相关文件为准。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掌握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考虑

  针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如下工作:

  (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充分关注并评估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程度,判断是否需要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业务模式、对应的合同条款、业务模式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建立了估值模型以及采用了何种估值技术等。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允价值评估管理等;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与新准则对应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将金融资产的分类前置到业务流程中进行判断。

  (四)执行穿行测试,检查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资料,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结果,并评价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五)记录在了解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中识别出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执行实质性程序。如:复核被审计单位“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以下简称“SPPI测试”)过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公允价值计算、估值模型及估值技术、减值模型等,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复核。

  (七)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计算公允价值、设计减值模型等工作中利用了专家的工作,项目组需评价与利用专家工作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八)复核被审计单位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循新准则的规定。

  (九)复核被审计单位报告的披露是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金融准则的规定。

  二、与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新CAS22引入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概念。分类原则由“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分类,改为“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金融资产类别亦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大类,改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


  本提示选取实务中常见的金融资产类型,以示例的形式,对新旧准则衔接中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的常见问题进行举例分析(见下表)。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分析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分类和列报的恰当性提供参考。


新旧准则衔接中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常见问题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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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活跃市场的“三无”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及应对

  (一)重大错报风险

  “三无”股权投资是业内对不具有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股权投资的简称。新CAS22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由于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亦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不论如何分类,在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过程中,均涉及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

  实务中,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三无”股权投资,投资方获取的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一般均不足,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存在较高的会计估计不确定性。因此,如何确定此类投资公允价值成为难点,并可能导致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针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下简称“审计准则1321号”)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并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其中,在评价管理层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时,建议注册会计师作如下考虑:

  1.可能适用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情形

  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则可适用该成本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不适用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情形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此外,根据新CAS22第四十四条规定,若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2)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6)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等。

  (7)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3.对于使用成本作为对公允价值初始计量的金融资产,针对其后续计量的特殊考虑

  如被审计单位在初始计量时使用成本作为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在后续计量中,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持续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初始确认日与会计计量日之间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成本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可能性越大;时间间隔越长,成本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可能性越小。如有迹象表明成本可能无法代表公允价值,或者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更能代表公允价值,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关注,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例如:在报告期内取得一项非上市股权投资,如为非关联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成本可代表其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但如果取得时间较长,公司的业绩和经营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此时需要通过获取被投资企业财务信息,或者观察其产品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整体趋势等,来推断企业价值是否发生了重要变化。即,关注是否存在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事项。

  实务可借鉴的估值技术指引有:

  (1)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2)2018年9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及《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中证协发〔2018〕216号)。

  (3)2019年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四、对于应收票据减值的特殊考虑

  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票据是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企业收到客户提供的票据后,按照新CAS22的规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相应分类。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审计准则1321号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合理计划并实施审计程序,获取有关应收票据计价和分摊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此外,针对应收票据减值,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实施以下程序:

  (一)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是否与其金融资产分类匹配

  除非该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否则无论其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均属于适用简化处理的情形。即被审计单位无须就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分析,而应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形成的应收票据,应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但被审计单位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按照前述原则予以关注,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对不同承兑人的信用风险进行正确判断,是否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恰当计量

  1.被审计单位是否考虑不同票据的违约风险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性质不同,其违约风险可能不同。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较高的承兑行与信用等级较低的承兑行其违约风险可能不同,故在复核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应考虑承兑行的信用风险(信用等级)。对于已上市的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若其信用等级较高且不存在其他特殊风险,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能会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而其他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能会被视为具有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信用风险实质上等同于应收账款,应了解承兑人的信用情况,考虑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的高低等。

  2.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应收票据进行恰当的分组

  如果被审计单位应收票据金额不重大,结合对应收票据管理方式的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金融工具类型简单分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相应计提坏账准备可能是恰当的。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应收票据金额重大,结合对应收票据管理方式的考虑,按照承兑人的信用风险评级,或者将金融工具类型等其他风险特征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分为不同组别,对具有相同或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票据,在考虑违约概率的基础上,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风险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可能是恰当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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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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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

  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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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京政办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面保障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会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秘书处加强办公场所安全防控措施,实行体温检测和消毒等措施,适当调整现场接待和服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协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即日起,暂缓执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报执业、注销注册、防伪标识备案及缴回、执业会员体检手册发放、党组织关系转入和转出(京外)办理等工作,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执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上报行业党外合伙人股东统战情况数据等暂缓办理,具体办理时间根据中注协要求另行通知。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京内)、到党办开具有关证明,可直接联系党办工作人员;行业基层党组织2019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式调整为书面形式。

  党办联系电话:李佳 88221079   张玉飞88221060

  (二)有关注册管理问题请在“北京注协事务所注册管理”QQ群中咨询。

  注册部联系电话:吕萍 88221020   刘芳 88221022

  (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投诉举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办理。

  监管部联系电话:王伟88221110  王昊88221031

  邮箱: jianguanbu@bicpa.org.cn

  (四)2020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现阶段以网络及直播培训方式为主,面授培训待疫情结束后再根据会员需要予以安排。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网址:http://www.bicpaedu.com/

  另外,执业会员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可通过电话联系办理。

  继续教育部联系电话:潘明88221095  王尕林88221127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及健康保险方式由协会现场办理调整为电子或快递提交材料方式办理,投保材料请见我会官网2020年1月20日最新公告通知(京会协[2020]9号)。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联系电话:周泽民13146995030   赵爱青13681107209

  邮箱:

  zhouzemin@bjchinalife-p.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5层

  四、特殊时期,请各执业机构加强疫情防控,严格遵守上述工作流程,如有特殊事项确需到协会办理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务必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协会采取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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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通知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份前,欠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555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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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3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占道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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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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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采用远程审计方式的特别考虑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克服部分现场审计程序无法按准则规定和预定审计计划实施等困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紧急制定了远程审计工作相关措施。鉴于目前在审计准则及指南中均没有就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计风险提升的情形。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积极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防范远程审计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和非鉴证业务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远程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执业建议:

  一、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定义和条件的理解

  远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例如突发公共卫生等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公共事件)影响,无法按照既定审计计划赴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在办公室或审计人员居住场所中采用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交换平台、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具有同步和远程审核功能的审计软件等,获取被审计单位电子化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取证的单位(例如交易对手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实施部分审计工作并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现场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审计单位已完成报表截止日结账工作,可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记账凭证库、财务软件备份数据库等财务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二)互联网相关行业、金融行业以及餐饮、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数据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业务系统数据;

  (三)被审计单位能够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同意注册会计师在后期现场审计工作中核对原件;

  (四)被审计单位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可满足保密和实时通讯的要求,同意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远程审计要求,并承诺对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所必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远程审计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则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是基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定需求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是与现场审计相对应的非现场审计工作方式,应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前提下开展。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不应影响审计质量

  在当前环境下,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只能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现场审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实施远程审计工作必须以不降低审计质量为前提。出具审计报告前,如果无法实施全部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该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二)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认识到并非所有审计程序均可适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电子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以及通讯的即时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并及时更新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如果无法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确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后期追加的现场审计工作中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相关资料予以验证。

  (三)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的风险防范

  鉴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对电子数据、网络通信、信息化工具软件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时应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固有风险。此类风险包括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数据自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工具软件的可靠性、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获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保密义务等职业道德要求。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远程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敦促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计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计工作现场,导致其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计工作。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计程序,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对于集团审计项目,集团项目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并评估可能对集团审计工作形成的影响,进而考虑调整既定的审计策略,在此基础上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

  3.远程审计方式不能适用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计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计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如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注册会计师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未能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实施追加现场审计工作将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进而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重大影响。

  (四)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获取审计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计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计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资料。

  4.注册会计师应将通过远程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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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近期发布了多项税务支持政策,为切实加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第一期,截至2020年2月3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二期,截至2020年2月1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三期,截至2020年2月28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四期,截至2020年3月2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附件: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一期).doc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二期).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三期)3.3.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四期).docx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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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15)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三)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其中:拥有1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部门(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承办以面授课程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第四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提交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并提供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收集及评估有关承办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年度公告。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权。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行为,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投诉、举报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加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财会〔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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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京财会[2020]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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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京政办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23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本市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和2019年度备案工作仍正常开展,请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区财政局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网络报送、邮寄等方式实现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及年度备案工作的全过程网上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变更备案事项

  全部采用一网通办,实行会计服务“零”见面,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的管理政策,办理指南,通知通告等可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czj.beijing.gov.cn/)首页左下方“热点服务事项_机构办事_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询。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材料申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申报请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提交网上申请,全程网上办理。申请材料上传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5日内审核反馈,请开机保持电话畅通。批复及执业许可证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2.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办理变更备案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办理变更备案、注销、跨省迁移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变更备案网上确认后,需要重新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请事务所20日之后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查看“热点服务事项”,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看通知通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网上变更备案事项换发执业证书公告》。

  事务所查询公告后,请将会计师事务所旧的执业证书及新证书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邮编101160)。市财政局收到交回的旧执业证书后,采用邮寄方式将新证送达。

  三、适当延长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时间,推迟相关选拔笔试时间

  根据财政部要求,原定于2020年2月1日截止的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日期适当延长,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申请者填好电子版申请表后及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近期有需要提交纸质版报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可按要求将报名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邮编101160;联系电话:55592315)。

  原定于2020年3月14日举行的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具体笔试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四、做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将遵照财政部制定的政策预案执行,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待财政部有明确要求后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积极复习。

  五、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实行网络报送

  市财政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再组织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编报布置培训,将另行制定内控报告编报工作通知,明确相关实行网络编报的具体工作及报送时间等要求。

  六、提高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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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京财会[20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金融[2020]24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附件1)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区财政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要求时限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尽快拨付相关借款企业。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扩大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局在审核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相关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只有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名单内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企业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才给予贴息。

  附件:

  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刘来吉;联系电话:5559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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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京财金融[2020]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

  2月5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我局相关工作是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第3条),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停业登记3个事项。有关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11/t20191107_429691.html

  二、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三、停业登记是指什么?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11/t20191106_429500.html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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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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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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