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自然资发[202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现就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更高层级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

  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

  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核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证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努力提供纸质证书证明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具备条件的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联合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四、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

  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登记簿内容原则上不得空缺,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原因;能够通过已有信息反写的直接调用,不再重复录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接入质量,确保做到在登簿环节通过系统自动上传数据,严禁人工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利用国家级信息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监测本地接入情况,及时解决异常问题。

  五、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

  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目、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调查成果应一直沿用,避免重复作业。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七、深化登记金融协同。

  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逐步扩大省级或地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保监局按照“总对总”方式对接系统的范围,率先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中应用电子登记证明,逐步取消纸质证明,积极稳妥拓展延伸服务点的领证、换证、查询等自助服务。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相关业务经营中,均可以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

  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缩短办结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税务部门可以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合并办理。

  九、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积极提供优质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核验,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推进登记服务点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和社区延伸,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开展服务。颁发电子证书证明、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地方,纸质证书可以不再附记抵押权信息、不再粘贴纸质附图。今年年底前,东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县以及西部省份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全部推出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市县主体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县市名单,与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单合并,建立台账、跟踪指导、挂账销号。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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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自然资发[2020]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组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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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评协[2020]4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2019年6月24号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就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一)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上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

  评估机构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我会将适时在网上公布评估机构上报的业务收入等信息资料,各评估机构采取自愿原则。不参加信息公布的评估机构必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我会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有权拒收。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自动生成),同时上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以PDF格式上传)及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见附件,需自行打印)。

  (三)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会员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四)报送方式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从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打印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报送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并将纸质报表上报我会财务部。

  二、2020年会费收缴工作

  2020年度会费收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的计算标准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简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时,需附资产评估师纸质名单一份交财务部,并加盖公章。

  (二)应交纳会费的查询

  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会费交费”模块栏目中查询应交会费金额。

  (三)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银行转账或汇款必须用评估机构本单位账户转账或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会费”,我会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的转账或汇款。会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金额交纳,不得取整。会费也可以选择现场交纳(现金、转账支票),如交纳现金,请备好零钱。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五棵松支行

  银行账号:35450188000018136

  (四)会费交纳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交纳会费并领取发票。如果以现场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将会费及纸质财务报表一并交至我会财务部;以汇款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先汇款再报送财务报表。

  如有疑问,请与我会财务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北京评协财务部

  徐珂:88221112

  董星辰:88221198

  如有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部(技术支持)

  石如梁:(010)88014205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徐光宇:13051653113

  初明明:18515423171

  刘真:18710172506

  QQ咨询:28085077 402734884

  附件: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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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京评协[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号 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

  2017年,财政部修订并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该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准则”)。新金融准则实施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准则的修订,对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都将产生较大影响。相较旧准则,新金融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有较大改变,对被审计单位资产结构与利润构成也可能带来较大影响。尤其在新旧准则衔接的过渡期,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不同的视角,造成一系列业务性质判断上的差异,从而成为审计实务工作的难点,致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相关内容如与后续财政部、中注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存在差异,应以相关文件为准。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掌握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考虑

  针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如下工作:

  (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充分关注并评估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程度,判断是否需要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业务模式、对应的合同条款、业务模式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建立了估值模型以及采用了何种估值技术等。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允价值评估管理等;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与新准则对应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将金融资产的分类前置到业务流程中进行判断。

  (四)执行穿行测试,检查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资料,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结果,并评价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五)记录在了解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中识别出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执行实质性程序。如:复核被审计单位“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以下简称“SPPI测试”)过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公允价值计算、估值模型及估值技术、减值模型等,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复核。

  (七)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计算公允价值、设计减值模型等工作中利用了专家的工作,项目组需评价与利用专家工作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八)复核被审计单位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循新准则的规定。

  (九)复核被审计单位报告的披露是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金融准则的规定。

  二、与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新CAS22引入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概念。分类原则由“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分类,改为“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金融资产类别亦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大类,改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


  本提示选取实务中常见的金融资产类型,以示例的形式,对新旧准则衔接中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的常见问题进行举例分析(见下表)。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分析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分类和列报的恰当性提供参考。


新旧准则衔接中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常见问题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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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活跃市场的“三无”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及应对

  (一)重大错报风险

  “三无”股权投资是业内对不具有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股权投资的简称。新CAS22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由于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亦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不论如何分类,在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过程中,均涉及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

  实务中,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三无”股权投资,投资方获取的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一般均不足,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存在较高的会计估计不确定性。因此,如何确定此类投资公允价值成为难点,并可能导致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针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下简称“审计准则1321号”)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并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其中,在评价管理层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时,建议注册会计师作如下考虑:

  1.可能适用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情形

  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则可适用该成本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不适用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情形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此外,根据新CAS22第四十四条规定,若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2)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6)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等。

  (7)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3.对于使用成本作为对公允价值初始计量的金融资产,针对其后续计量的特殊考虑

  如被审计单位在初始计量时使用成本作为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在后续计量中,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持续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初始确认日与会计计量日之间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成本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可能性越大;时间间隔越长,成本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可能性越小。如有迹象表明成本可能无法代表公允价值,或者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更能代表公允价值,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关注,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例如:在报告期内取得一项非上市股权投资,如为非关联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成本可代表其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但如果取得时间较长,公司的业绩和经营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此时需要通过获取被投资企业财务信息,或者观察其产品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整体趋势等,来推断企业价值是否发生了重要变化。即,关注是否存在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事项。

  实务可借鉴的估值技术指引有:

  (1)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2)2018年9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及《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中证协发〔2018〕216号)。

  (3)2019年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四、对于应收票据减值的特殊考虑

  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票据是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企业收到客户提供的票据后,按照新CAS22的规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相应分类。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审计准则1321号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合理计划并实施审计程序,获取有关应收票据计价和分摊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此外,针对应收票据减值,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实施以下程序:

  (一)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是否与其金融资产分类匹配

  除非该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否则无论其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均属于适用简化处理的情形。即被审计单位无须就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分析,而应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形成的应收票据,应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但被审计单位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按照前述原则予以关注,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对不同承兑人的信用风险进行正确判断,是否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恰当计量

  1.被审计单位是否考虑不同票据的违约风险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性质不同,其违约风险可能不同。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较高的承兑行与信用等级较低的承兑行其违约风险可能不同,故在复核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应考虑承兑行的信用风险(信用等级)。对于已上市的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若其信用等级较高且不存在其他特殊风险,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能会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而其他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能会被视为具有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信用风险实质上等同于应收账款,应了解承兑人的信用情况,考虑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的高低等。

  2.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应收票据进行恰当的分组

  如果被审计单位应收票据金额不重大,结合对应收票据管理方式的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金融工具类型简单分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相应计提坏账准备可能是恰当的。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应收票据金额重大,结合对应收票据管理方式的考虑,按照承兑人的信用风险评级,或者将金融工具类型等其他风险特征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分为不同组别,对具有相同或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票据,在考虑违约概率的基础上,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风险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可能是恰当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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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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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

  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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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京政办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面保障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会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秘书处加强办公场所安全防控措施,实行体温检测和消毒等措施,适当调整现场接待和服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协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即日起,暂缓执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报执业、注销注册、防伪标识备案及缴回、执业会员体检手册发放、党组织关系转入和转出(京外)办理等工作,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执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上报行业党外合伙人股东统战情况数据等暂缓办理,具体办理时间根据中注协要求另行通知。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京内)、到党办开具有关证明,可直接联系党办工作人员;行业基层党组织2019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式调整为书面形式。

  党办联系电话:李佳 88221079   张玉飞88221060

  (二)有关注册管理问题请在“北京注协事务所注册管理”QQ群中咨询。

  注册部联系电话:吕萍 88221020   刘芳 88221022

  (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投诉举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办理。

  监管部联系电话:王伟88221110  王昊88221031

  邮箱: jianguanbu@bicpa.org.cn

  (四)2020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现阶段以网络及直播培训方式为主,面授培训待疫情结束后再根据会员需要予以安排。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网址:http://www.bicpaedu.com/

  另外,执业会员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可通过电话联系办理。

  继续教育部联系电话:潘明88221095  王尕林88221127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及健康保险方式由协会现场办理调整为电子或快递提交材料方式办理,投保材料请见我会官网2020年1月20日最新公告通知(京会协[2020]9号)。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联系电话:周泽民13146995030   赵爱青13681107209

  邮箱:

  zhouzemin@bjchinalife-p.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5层

  四、特殊时期,请各执业机构加强疫情防控,严格遵守上述工作流程,如有特殊事项确需到协会办理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务必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协会采取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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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通知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份前,欠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555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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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3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占道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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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19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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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采用远程审计方式的特别考虑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克服部分现场审计程序无法按准则规定和预定审计计划实施等困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紧急制定了远程审计工作相关措施。鉴于目前在审计准则及指南中均没有就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计风险提升的情形。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积极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防范远程审计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和非鉴证业务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远程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执业建议:

  一、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定义和条件的理解

  远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例如突发公共卫生等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公共事件)影响,无法按照既定审计计划赴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在办公室或审计人员居住场所中采用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交换平台、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具有同步和远程审核功能的审计软件等,获取被审计单位电子化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取证的单位(例如交易对手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实施部分审计工作并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现场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审计单位已完成报表截止日结账工作,可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记账凭证库、财务软件备份数据库等财务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二)互联网相关行业、金融行业以及餐饮、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数据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业务系统数据;

  (三)被审计单位能够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同意注册会计师在后期现场审计工作中核对原件;

  (四)被审计单位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可满足保密和实时通讯的要求,同意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远程审计要求,并承诺对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所必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远程审计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则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是基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定需求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是与现场审计相对应的非现场审计工作方式,应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前提下开展。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不应影响审计质量

  在当前环境下,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只能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现场审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实施远程审计工作必须以不降低审计质量为前提。出具审计报告前,如果无法实施全部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该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二)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认识到并非所有审计程序均可适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电子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以及通讯的即时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并及时更新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如果无法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确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后期追加的现场审计工作中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相关资料予以验证。

  (三)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的风险防范

  鉴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对电子数据、网络通信、信息化工具软件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时应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固有风险。此类风险包括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数据自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工具软件的可靠性、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获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保密义务等职业道德要求。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远程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敦促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计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计工作现场,导致其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计工作。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计程序,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对于集团审计项目,集团项目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并评估可能对集团审计工作形成的影响,进而考虑调整既定的审计策略,在此基础上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

  3.远程审计方式不能适用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计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计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如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注册会计师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未能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实施追加现场审计工作将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进而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重大影响。

  (四)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获取审计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计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计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资料。

  4.注册会计师应将通过远程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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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近期发布了多项税务支持政策,为切实加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第一期,截至2020年2月3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二期,截至2020年2月1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三期,截至2020年2月28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四期,截至2020年3月2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附件: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一期).doc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二期).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三期)3.3.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四期).docx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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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15)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三)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其中:拥有1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部门(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承办以面授课程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第四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提交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并提供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收集及评估有关承办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年度公告。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权。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行为,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投诉、举报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加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财会〔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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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京财会[2020]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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