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财综[2020]19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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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财综[20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采用远程审计方式的特别考虑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克服部分现场审计程序无法按准则规定和预定审计计划实施等困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紧急制定了远程审计工作相关措施。鉴于目前在审计准则及指南中均没有就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计风险提升的情形。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积极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防范远程审计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和非鉴证业务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远程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执业建议:

  一、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定义和条件的理解

  远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例如突发公共卫生等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公共事件)影响,无法按照既定审计计划赴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在办公室或审计人员居住场所中采用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交换平台、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具有同步和远程审核功能的审计软件等,获取被审计单位电子化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取证的单位(例如交易对手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实施部分审计工作并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现场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审计单位已完成报表截止日结账工作,可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记账凭证库、财务软件备份数据库等财务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二)互联网相关行业、金融行业以及餐饮、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数据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业务系统数据;

  (三)被审计单位能够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同意注册会计师在后期现场审计工作中核对原件;

  (四)被审计单位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可满足保密和实时通讯的要求,同意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远程审计要求,并承诺对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所必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远程审计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则

  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是基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定需求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是与现场审计相对应的非现场审计工作方式,应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前提下开展。远程审计工作方式通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不应影响审计质量

  在当前环境下,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只能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现场审计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实施远程审计工作必须以不降低审计质量为前提。出具审计报告前,如果无法实施全部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该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二)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认识到并非所有审计程序均可适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电子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以及通讯的即时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并及时更新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如果无法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确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注册会计师必须在后期追加的现场审计工作中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相关资料予以验证。

  (三)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的风险防范

  鉴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对电子数据、网络通信、信息化工具软件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远程审计工作时应特别关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固有风险。此类风险包括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数据自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工具软件的可靠性、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获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保密义务等职业道德要求。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远程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敦促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计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二)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计工作现场,导致其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计工作。

  (三)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计程序,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对于集团审计项目,集团项目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并评估可能对集团审计工作形成的影响,进而考虑调整既定的审计策略,在此基础上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

  3.远程审计方式不能适用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计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计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计工作(如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注册会计师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未能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实施追加现场审计工作将导致审计范围受限,进而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重大影响。

  (四)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

  1.会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获取审计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远程审计工作方式下相关审计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计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计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资料。

  4.注册会计师应将通过远程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于远程审计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远程审计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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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近期发布了多项税务支持政策,为切实加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第一期,截至2020年2月3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二期,截至2020年2月1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三期,截至2020年2月28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2019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四期,截至2020年3月20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附件: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一期).doc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二期).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三期)3.3.docx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第四期).docx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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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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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15)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三)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其中:拥有1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部门(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承办以面授课程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第四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提交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并提供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收集及评估有关承办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年度公告。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权。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行为,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投诉、举报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加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财会〔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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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京财会[2020]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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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京政办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23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本市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和2019年度备案工作仍正常开展,请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区财政局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网络报送、邮寄等方式实现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及年度备案工作的全过程网上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变更备案事项

  全部采用一网通办,实行会计服务“零”见面,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的管理政策,办理指南,通知通告等可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czj.beijing.gov.cn/)首页左下方“热点服务事项_机构办事_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询。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材料申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申报请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提交网上申请,全程网上办理。申请材料上传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5日内审核反馈,请开机保持电话畅通。批复及执业许可证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2.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办理变更备案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办理变更备案、注销、跨省迁移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变更备案网上确认后,需要重新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请事务所20日之后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查看“热点服务事项”,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看通知通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网上变更备案事项换发执业证书公告》。

  事务所查询公告后,请将会计师事务所旧的执业证书及新证书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邮编101160)。市财政局收到交回的旧执业证书后,采用邮寄方式将新证送达。

  三、适当延长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时间,推迟相关选拔笔试时间

  根据财政部要求,原定于2020年2月1日截止的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日期适当延长,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申请者填好电子版申请表后及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近期有需要提交纸质版报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可按要求将报名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邮编101160;联系电话:55592315)。

  原定于2020年3月14日举行的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具体笔试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四、做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将遵照财政部制定的政策预案执行,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待财政部有明确要求后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积极复习。

  五、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实行网络报送

  市财政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再组织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编报布置培训,将另行制定内控报告编报工作通知,明确相关实行网络编报的具体工作及报送时间等要求。

  六、提高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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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京财会[20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金融[2020]24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附件1)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区财政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要求时限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尽快拨付相关借款企业。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扩大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局在审核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相关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只有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名单内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企业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才给予贴息。

  附件:

  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刘来吉;联系电话:5559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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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京财金融[2020]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

  2月5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我局相关工作是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第3条),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停业登记3个事项。有关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11/t20191107_429691.html

  二、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三、停业登记是指什么?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11/t20191106_429500.html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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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tysl.beijing.chinatax.gov.cn:8443)。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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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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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3.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拨付流程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www.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专项补贴,是与企业共担风险,帮助企业共度难关,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互联网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训补贴信息要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完善各项补贴的日常监管和内部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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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精神,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现将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用工保障力度,开展用工需求摸查,将重点企业的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内发布(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index.html);有用工需求的重点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中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的,需及时与重点企业沟通,建议重点企业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到“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在受理用工需求信息发布申请后1日内,完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并及时发布。

  二、依法取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为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中发布用工需求信息的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推荐成功上岗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在疫情结束后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需以满足重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工需求为前提。推荐成功上岗的人员不限用工形式,既可以是合同制用工,也可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用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多家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可累加计算。

  四、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开始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工作(具体申报时间见“就业超市”平台通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超市”平台进行申请,填写北京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名册、上岗时间、用工形式等相关基础信息(附件2),并提交能认定被推荐人员为重点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重点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双方认可,以下材料均可作为证明材料:

  (一)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证明;

  (二)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协议;

  (三)重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拟批准享受一次性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号,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将机构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贴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件:

  1.北京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职业介绍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联系人:孙良谊  王蔚

  联系电话:010-64521235 010-64521233

  电子邮箱:sunliangyi@rsj.beijing.gov.cn  wang-wei@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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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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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京文领办发[2020]1号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首都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凝聚共克时艰强大合力

  (一)提前启动2020年度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类、新闻出版类)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增加特殊补贴申报,对今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传发行补贴,对今年春节前后处于集中创作期,受疫情影响而暂停的重点项目给予创作制作特殊补贴。(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二)提前启动本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加大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补贴力度,扩大资助覆盖面;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责任单位:市电影局)

  (三)延长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申报时间,适当提高中小微文化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比例。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由于受疫情影响而取消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可适当调整结项要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提前启动2020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扶持申报工作,实现书店申报全方位覆盖。(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五)将2020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要求调整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确保因疫情延后生产上线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能纳入申报范围。(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六)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延迟缴纳文化企业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文艺演出、影视剧院、会展、旅游、文博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文化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鼓励北京地区数字出版企业及相关文化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对公众开放优质内容资源及公益性线上演出、功能性小游戏等数字文化内容服务,推荐其中优秀项目申报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补贴,探索扩大“房租通”支持范围。

  对承租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发挥各行业协会、各园区引导作用,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文化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十)鼓励图书等产品供货商对实体书店给予3-6个月的延期结算。鼓励实体书店、印刷企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坚持营业。(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十一)对疫情期间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减免房租、困难帮扶的文化产业园区,在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中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二、保障精品内容创作生产

  (十二)加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庆祝建党100周年等主题作品的扶持力度。对优秀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作品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重点创作项目不停工、不流产、不降标。(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十三)广泛征集反映抗疫事迹的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作品等,择优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十四)建立疫情期间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等重点项目种子库,全流程指导把关,确保如期上市发行、上线播出。(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三、培育产业发展全新动能

  (十五)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支持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扶持开发一批5G、AI、8K超高清、智慧广电、智慧文旅、“互联网+中华文明”等应用场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

  (十六)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充分利用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园区科学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试点工作,启动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

  (十七)加快推动新业态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网络教育、网络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积极筹备北京国际电竞创新发展大会、中国视听大会、北京国际游戏创新大会、北京国际音乐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会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十八)发挥文化消费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范围,发放行业专用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十九)完善“投贷奖”联动体系建设,有效降低文化企业投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服务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租、发债奖励和股权融资奖励,按照金融机构服务文化企业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

  (二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续费,降低文化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持续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2020年文化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持续开展银行覆盖无贷户的银企对接行动,鼓励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对接文化企业融资需求,提升文化企业信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推出“北京文化企业专项再贴现支持工具”等再贴现专项产品,进一步优化流程和使用条件,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优质文化企业票据融资的便利度。(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二十三)支持文化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疫情防控时期,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文资中心)

  (二十四)出台《关于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调整优化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设立文创银行和文化发展基金,完善文化金融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行营业管理部、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东城区政府)

  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十五)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文化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营业性演出方面,对响应疫情防控措施取消已批准的演出项目,适时再次申报或申请变更演出时间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出具审批决定。对新申请的营业性演出,受理前先行提供行政指导,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及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的,可顺延1个月申请办理。

  新闻出版方面,在疫情期间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试行在线提交和承诺制;特定项目允许先上线后备案。充分发挥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优势,设立网络游戏综合服务窗口,提高北京属地游戏审核效率。开通防疫抗疫类等重大题材出版、印刷绿色通道,宽延印刷许可证到期延续办理时限。提供作品著作权(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程网上登记,与抗击疫情相关的申请办理时间压缩为5个工作日。启用著作权纠纷线上调解机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对有效期截止为2020年1月3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可在原办理时间要求基础上顺延2个月申请办理,顺延期间视为有效许可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节目成片,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把关并反馈意见。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视听专题节目等网络原创栏目类节目成片,每期内容备案审核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申请审核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

  电影方面,按照减少流动、在线优先原则,部分申报事项所需纸质和影像材料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对特殊项目予以加急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对本年度摄制电影的变更时限在原基础上视疫情周期予以延长;疫情期间市电影局开设电话专线和专邮,解答回应企业困难诉求。

  文物艺术品拍卖方面,优化审批时限,缩短文物拍卖会拍前审核时限,延长文物拍卖会的拍后备案时限。支持文物拍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举办文物拍卖会,减少人员流动,提高效率。对信誉度高、确有特殊困难的重点企业举办线下拍卖会实行一企一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借助科技手段创新审批、审核和备案方式。(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

  (二十六)加大疫情后政府采购基层公益性演出的力度。扩大惠民低价票政策补贴范围,做到能补尽补。对入选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和各类政府品牌展演活动的优秀演出剧目,给予场租和演出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七)“一企一策”支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实施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服务包”。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建设,不断推动文化产业政策集成创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朝阳区政府)

  (二十八)加强文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文创金服、文创板等平台作用,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在北京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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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京文领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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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交叉感染风险,北京市税务局除原有的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购置税自助申报系统外,在电子税务局中增加了纳税人端网上申报模块,纳税人可以线上自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业务范围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模块,业务受理范围是一般征税车辆、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税车辆的纳税申报。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均可办理。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后,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纳税人输入应税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和购车发票号码,系统自动调取购车人、应税车辆、购车发票的相关信息形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确认,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按照程序完成线上支付税款成功后,完税信息实时传输到公安交管部门,不需要打印纸质完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注意事项

  1.自然人纳税人需要本人通过实名认证后办理。目前支持支付宝人脸识别、微信人脸识别和银联银行卡信息实名认证。

  2.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是通过调取应税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对于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或者调取的发票电子信息不唯一的情形,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具体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

  附件:

  1、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操作说明.

  2、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用户操作手册V1.2.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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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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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

  三、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1.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企业提交缓缴申请,由需要到管理部柜台办理调整为可在网上办结;管理中心审批由到企业现场审核调整为疫情结束后复核。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1)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柜台现场提出缓缴申请,建议从网上提交。

  (2)申请时企业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网上提交申请的,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打印、盖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

  邮寄方式或到现场提交申请的,上述材料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常用下载-表格下载(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_300556/_300750/375652/index.html)中下载。

  (3)单位邮寄缓缴申请时,管理部地址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经办网点栏目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4)所属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企业。需要纸质结果的,可邮寄到企业。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如果是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应该。缴存方式由缴存企业自主选择,需要停止托收业务的,可以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变更,变更后即时生效,但托收日当天不能办理。建议提前办理。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吗?

  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租房提取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以提供租房合同、发票或提供租赁备案编号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由以月缴存额与月租金额孰低确定,调整为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申请截止日到2020年6月30日,6月30日后恢复到原政策。

  例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政策调整前申请人月提取额度为3000元,可一次性提取9000元,调整后月提取额度为4000元,可一次性提取12000元。

  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的借款人如何申请?

  借款人可致电010-12329或82011234,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由。管理中心记录借款人情况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不计为逾期,并与借款人商定后续还款安排;对系统中自动产生的征信逾期记录予以调整,个人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网上申请缓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网上办理托收变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4/387223/index.html

  网上申请租房提取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2/67659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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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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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代码11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北京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

  三、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消费者应主动查验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普通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普通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image.png


  票面尺寸(按100%比例显示)为210*140mm,尺寸固定,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打印时版面内所有内容可同比放大或者缩小,缩小打印时,确保发票页内容清晰可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以来,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都有了非常好的拓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税务总局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在具备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决定组织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作用和意义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存储、传输、防伪及信息安全。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以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方式,构建税务部门、开票方、受票方“三位一体”的电子发票新生态。开票方实现链上发票申领、开具、查验、入账等功能;受票方实现链上储存、流转和报销;税务局全流程监管,实现无纸化智能税务管理。纳税人无需进行抄报税流程,也无需购买任何专用硬件设备和专业设备,只需使用手机或普通连通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实现开票。技术更新、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选取了部分纳税人的停车类通用发票、景点公园门票启动推广,后期适时将其他行业纳税人纳入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四、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北京市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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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医保发[2020]1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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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京医保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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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8
文号: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请您务必在此日期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准确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请您及时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在申报过程中,建议您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如您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大厅拥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2019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较上一年度有一些调整和变化。此外,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及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也可以关注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税务”,以便及时知晓相关事宜。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观看我局录制的“汇算清缴微课堂”视频,了解重点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和热点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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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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