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研究报告2019年第二期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

  [特别提示]为促进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健全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针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证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处罚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系列研究,并形成专项报告。现将研究报告予以发布,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研究报告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属于资产评估执业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开信息,2019年1-12月,证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3份行政处罚、18份警示函、3份监管谈话文件,24份惩处文件涉及28个评估项目,其中股权收购评估项目10个、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12个、股权转让评估项目3个、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2个、无形资产评估项目1个。

  委员会对2019年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惩处文件涉及的12个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中的执业风险行为进行了整理、分析,并就以下六方面问题提示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予以关注。

  一、监管案例中关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提出的问题

  (一)商誉相关资产组辨识及核查验证问题

  1、资产评估师未对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充分辨识。针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确认范围,无评估师、企业、年报审计机构三方沟通记录。同时,资产评估师未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辨识。

  2、延安必康在反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商誉对应资产组认定中,以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在反向购买日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且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未将其纳入商誉分摊资产组的范围。对此,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中未有效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运营中的作用。

  (二)评估方法及参数指标前后期一致性问题

  1、折现率计算模型的选取时,2016年形成商誉及2017年减值测试均选用的WACC模型,2018年选取CAPM模型,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

  2、企业特定风险系数的选取时,2016年采用2%,2017年和2018年减值测试均采用1%,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

  3、企业风险系数β的选取,2018年、2017年、2016年三年选取的可比公司不一致,未说明原因。

  (三)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与预计现金流一致性问题

  在对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四)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评估依据核查验证问题

  1、资产评估师收益预测时主要依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对该公司主要合同项目及客户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不到位,评估依据不充分。

  2、资产评估师未充分核查验证新上游戏预测数据。根据《游戏收入测表》显示及统计,预测期前两年(2018年度、2019年度)评估预测的其他游戏(计划2018年上线24款,2019年上线10款),收入占游戏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9%和46.2%。资产评估师未对其他游戏收入进行具体且可靠的统计、分析和计算,资产评估说明中无具体预测过程说明,企业提供的预测表中无数据来源及具体形成依据的说明,直接“采信了企业的关于其他页游收入的预测”数据。

  3、资产评估师未关注和调整预测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根据资产评估说明,评估人员于2018年3月5日至3月20日对企业提供的全部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企业财务、经营情况进行系统调查。2018年1-2月部分预测数与实际数存在差异,比如页游“神曲”预测活跃用户数与付费用户数明显高于实际数,资产评估师未对此进行关注并进行核查、调整,仍按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认定预测。

  4、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及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子公司美国Epic2018年经营情况不佳,预计未来通过增加代销业务、加快推出新产品等方式提高业绩。资产评估师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底稿中仅收集了少量框架合同,对新增业务的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对美国Epic待获批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未见收集研发进度的依据,对待获批新产品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五)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模型计算错误风问题

  1、在自由现金流的计算中,未充分考虑2018年流动负债中不包含非经营性流动负债、与以前年度差异较大的情况,未对口径不一致的数据进行调整,按2016-2018年三年数据简单平均确定2019年营运资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基础不合理。

  2、在掌视亿通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评估项目中,相关资产组评估值虚减1.04亿元,占原评估值31.54%;在车音智能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评估项目中,相关资产组评估值虚增0.43亿元,占原评估值1.40%。

  3、折现率计算错误。资产评估师在测算企业目标财务杠杆系数的β值时,选取汉商股份、南宁百货、昆百大A作为可比企业,并采用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前3年即36个月的历史数据计算β值。但在评估底稿折现率计算表中,昆百大A的调整β值采用了评估基准日前4年即48个月的历史数据计算,导致高估企业价值2,903.54万元,占企业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的3.39%。

  4、折现期划分不准确。企业出租给欧阳文思(千叶珠宝)营业使用的房屋,租赁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1日,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土地使用年限至2045年7月28日。评估底稿将折现期划分为2018年、2019年、2020年1月至2月11日、2020年2月12日至年底、2021年至2044年、2045年1月至7月28日,对应折现期应分别为1年、2年、2.12年、3年、4年、27.58年,但测算表中记录的折现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28.58年,与现金流的产生期间不匹配。

  5、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资产评估师用收益法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6、在九九久资产组评估中,主营业务成本预测相关参数选取不准确;税金及附加预测未考虑追加资本性支出对应增值税的影响;营运资金预测未考虑追加资本性支出对应折旧金额的影响。上述事项造成相关项目多计或少计评估值,累计导致九九久资产组评估值高估2143.89万元。

  (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依据不充分问题

  1、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折现率、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

  2、在测算企业预测期营运资本增加额时,对企业2016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调增1,578.86万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调增517.73万元,合计调增2,096.59万元。评估底稿中未见上述调整评定估算过程的记录,评估调整依据不充分。上述调整造成往来款的周转率发生变化,导致低估企业价值。

  3、预测的企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据、框架合同数量均存在差异。预测的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公司预测的毛利率不一致,且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等,但资产评估师未对上述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4、在今日彩印资产组评估底稿中,未记录永续期折旧采用5年预测期平均数的依据和理由。

  5、未记录计算确定的折现率为15.47%,但实际选取折现率为15%的依据和理由。

  6、在延安必康合并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形成商誉对应资产组评估底稿中,未记录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评估时,对销售收入以企业合并时被评估单位的产能为基础进行预测的理由和依据。

  二、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重点问题风险提示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监管案例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中,有四个重点问题需要资产评估师重点予以关注,我们以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依据为出发点,列示了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的重点问题风险事项,提示资产评估师执业中予以关注。

  (一)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确认中的风险提示

  1、执业风险提示依据

  (1)财政部监督监察局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誉减值监管的通知(财监便[2019]23号)》(以下简称“23号通知”)要求,“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就商誉减值评估事项约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价值类型等关键要素,并按照约定开展评估。”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以下简称“财报指南”)第8条、第12条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2、执业风险提示事项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前,资产评估师应与委托人沟通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师应知晓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目的不是唯一的,委托人委托评估目的通常是为企业商誉减值测试中确定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也可能是为确定包含商誉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余额或为确定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提供价值参考,资产评估师应知晓不同评估目的会影响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等评估要素的确定。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资产评估师应将与委托人沟通确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方法、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主要评估要素在业务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2)现场工作中,资产评估师应与承担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方法、价值类型、关键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要素进行沟通,并将与注册会计师沟通记录在工作档案中存档。

  (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核查中的风险提示

  1、执业风险提示依据

  (1)23号通知中要求,“评估机构应合理判断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与初始确认是否一致”。

  (2)证监会会计部2018年11月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以下简称“8号风险提示”)监管要求,“资产评估师应充分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法律、物理、技术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合理判断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关注其与商誉初始确认时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一致性。”

  2、执业风险提示事项

  (1)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包含商誉资产组的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的目的是判断包含商誉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并将核查相关评估程序在工作档案中予以留存。

  (2)包含商誉资产组产生现金流能力的核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特征。资产评估师通过现场调查、访谈、审阅、核对相关文件等手段,重点关注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合规性、法律权属,如资产评估师应取得包含商誉资产组经营的政府许可文件、主要资产法律权属归属文件等。第二,物理特征。资产评估师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函证、询问等手段,重点关注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存在状态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如资产评估师应将现场调查记录在工作档案中留存。第三,技术特征。资产评估师通过访谈、查阅文件等手段,重点关注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技术水平,如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对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的访谈了解生产产品的技术及市场竞争优劣势。第四,经济特征。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财务数据分析等手段,重点关注包含商誉资产组生产产品的利润指标表现,如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其产品与同行业产品财务指标的差异评价其经济表现。

  资产评估师承做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应重点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以下简称“8号准则”)中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相关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判断企业填报的评估明细表内容是否符合商誉减值测试要求,并就企业确定的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与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8号准则中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相关的主要会计准则条款如下:

  A.第2条第三款: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B.第18条第二款: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C.第19条第二款: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D.第23条第二款: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三)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前后期一致性风险提示

  1、执业风险提示依据

  (1)23号通知中要求,“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方法发生变化的项目应有充分理由。”

  (2)8号风险提示监管要求,“若以前期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有关预测参数与期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应充分关注管理层是否识别出导致偏差的主要因素,是否在本期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了相关因素的影响,并适当调整预测思路。”

  2、执业风险提示事项

  (1)资产评估师应知晓商誉相关资产组范围通常情况下,前后期应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师在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应对前后期商誉相关资产组范围进行对比。

  (2)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前后期采用的评估方法应保持一致,除非以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已经不适用或者变更后的评估方法能够更合理的估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3)资产评估师应核实以前期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企业管理层预测的实现情况,如存在预测数据与实际实现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向管理层了解预测数据未实现的原因及在当期的表现,资产评估师要考虑以前期预测数据未实现因素对当期预测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管理层预测偏向。

  (四)评估范围账面价值与预计现金流确定方式一致性风险提示

  1、执业风险提示依据

  (1)8号准则第19条第一款规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2)8号风险提示监管要求,“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保持一致,即二者应包括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且应按照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如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中未包括营运资金,但在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却考虑了期初营运资金的影响。”

  2、执业风险提示事项

  (1)包含商誉资产组与预计现金流现值一致性风险提示一: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内不应包含与资产组产生现金流无关的资产、负债,即不应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负债。

  (2)包含商誉资产组与预计现金流现值一致性风险提示二:包含商誉资产组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应与预计现金流规模保持一致,预计现金流不应包括减值测试日尚未发生的未来资产改良或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影响。

  (3)包含商誉资产组与预计现金流现值一致性风险提示三: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包含尚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事项,预计现金流可以考虑该事项对未来现金流入的影响,同时应考虑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现金流出。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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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商业银行;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以及自助退税等退税方式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9年12月31日前,受理申报;

  2020年1月15日前,组织评定;

  2020年2月29日前,公告名单。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7号楼

  联系人:邢湉

  联系电话:63911594

  传真:63911524

  邮编:100052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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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19年第二期]

特别提示:

  针对近期专家信箱收集到执业人员提出的专业问题,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问题1: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真实票据,审计中如何应对?

  解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其商业本质可能更多的是以票据形式进行的资金拆借,而并非应付/应收票据。注册会计师应该首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识别由于企业违反票据法律法规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其次,可通过追踪票据资金来源、去向以及实际用途,提请企业正确列报和充分披露;第三,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讨论,按照1142号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考虑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问题2: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确认,一般考虑执行哪些审计程序?

  解答:由于应收账款与收入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应首先了解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模式,如“先款后货”亦或“先货后款”,主要客户及潜在客户,以及企业销售定价政策、信用政策等,在此基础上对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销售收款循环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综合测试结果和对业务的了解,判断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相关的认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可以信赖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而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抽样方法以及样本量等。针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通常可以考虑执行如下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

  (1)向管理层获取财务报告截止日应收账款科目的余额表,并且与明细账核对一致。

  (2)根据向管理层获取的按客户划分的应收账款余额表,考虑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对其他实质性程序的依赖程度、期望保证程度、可容忍错报以及预期错报金额等主要因素,抽取需要进行函证的关键性样本和代表性样本,对其进行函证;及时跟进回函进度,对于回函不符的函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再次函证,询问差异原因并获得相应的支持性证据;对于未收回的函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再次函证,或者直接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如检查其记账凭证、发票、出库单据、货运单据、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以及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等。

  (3)实施分析程序,对期初、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检查应收账款重大变动、异常变动的原因,以识别任何可能存在异常的应收账款余额。

  (4)对于期末余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客户,复核经过管理层批准的信用期;对于超过信用期的,复核公司管理层对于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可回收性的判断是否恰当等。

  (5)查看期后回款情况,查看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复核检查付款人名称与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中采购方名称是否一致等。

  问题3:如何确定应收款项函证的实施范围?

  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实施函证程序需要进一步考虑的事项》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审计抽样或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选择函证样本。为保证样本代表总体,样本通常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重要性水平、应收款项当期变动情况、应收款项余额以及影响样本规模的其他各项因素(详见本问题2),以确定函证的样本量。

  问题4:是否只要获取了对往来账户余额确认无误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对往来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解答:函证是往来账户审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仅仅根据确认无误的回函就判断被审计单位往来账户余额可以确认。下面,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说明如果仅仅根据回函确认往来账户余额,可能发生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案例1: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虚增收入1000万元,同时虚增A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注册会计师编制询证函后,直接交给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让其发函。工作人员拿到询证函后,根据合同文本中A公司的合同章样式伪造了合同印章,直接加盖在询证函中“核对后金额相符”处,随后将盖好章的询证函交给注册会计师。

  案例2: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将应在下一年度确认的收入1000万元确认在本年度,同时确认对B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由于被审计单位和B公司长期合作,即私下请求B公司对函证工作予以配合。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亲自发函、收函,收到了B公司“确认情况相符”的回函。

  案例3: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虚增收入1000万元,同时确认对关联方C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亲自发函、收函,且收到了C公司确认情况相符的回函。

  针对上述案例,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关注以下方面(包含但不限于):

  (1)选择函证对象时,应判断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检查销售(服务)合同、发票、运单、签收单或者验收单(进度确认单)等,判断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在此基础上对被函证对象发送函证。

  (2)对于非关联方的被函证对象,必须控制函证过程、独立收发函证,由被审计单位代为执行函证程序获取的回函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3)对于关联方的被函证对象,除上述对函证实施控制外,还应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合同、发票、运输单、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进行相互信息核对,如有迹象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风险时,还应到被函证对象所在地进行实地访谈、观察、询问等。

  (4)如果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依旧从被函证对象取得确认无误的回函,应具体分析其原因,并高度关注在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

  综上,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并取得对方确认无误的回函后,还要重视实质性分析等审计程序的执行。特别是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或串通舞弊迹象,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函证并不可信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多种审计程序的实施来确认往来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题5:针对被函证方回函的发件地址存在异常的情况,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解答:注册会计师如发现被函证方回函的发件地址存在异常,如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不同的情况,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交易的差异,谨慎确认。通常可考虑执行如下程序:

  (1)询问地址存在异常的原因并进行核实,对于重要的函证,还应了解交易的相关事项或者背景,分析并判断其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

  (2)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函证方的官方网站或者搜索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管理层提供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以及联系地址,与被函证方注册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是否一致。

  (3)将管理层提供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以及联系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供应商/客户/其他关系方的资料文档或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及联系地址进行核对。

  (4)基于风险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针对部分回函或特定回函执行额外程序。例如致电被函证方,以验证被函证方回函发件人的身份,并确认回函信息与被函证方发出信息是否一致;与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函证方进行沟通,对重大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情况等。

  问题6: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解答:由于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不符往往可能牵涉到收入截止性或真实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如果确实是客户账务处理错误,应当建议更正调整。针对造成回函不符的不同原因,可以考虑执行如下程序:

  (1)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回函不符调节表,列示导致回函差异的明细事项;如果差异系由于款项收付的时间性差异造成,应检查期后收款凭证,以确定该款项是否确已收到;如果差异系由货物在途造成,应检查发货单、运单或销售合同等,判断是否应当确认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防止收入虚增。

  (2)对回函差异事项进行核查,检查相关合同、收付款凭证、出库单、发票、运单等相关依据,并与被询证者进行沟通,确认回函差异事项的真实性,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如果回函差异涉及期后退货,应检查红字发票、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通知单以及退回货物的入库单等,并根据期后事项的处理原则确定是否应当调减报告期销售收入;如果回函差异涉及被审计单位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应检查相关原始凭证,必要时可向律师咨询。

  (3)核实回函差异事项在期后的变化情况,进一步确认回函差异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题7:注册会计师对未收回函证的往来账户,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审计替代程序,应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首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其次,对于未收回函证的账户,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合同、访谈交易对手等审计程序,只能核查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无法充分验证期末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对于应收账款,核查期后回款可视为较为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但由于期后回款未必能覆盖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款项余额,且难以判断期后回款是否全部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款项。因此,仅通过核查期后回款,也无法很好的达到验证期末余额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目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替代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受所涉及账户和认定的影响。未回函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地修改计划的审计程序。例如,回函数量比预期少很多,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识别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的舞弊风险因素。”

  问题8:对于上年函证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本年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替代审计程序?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对于上年函证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往来单位,应保持职业怀疑并分析未回函的原因。分析其在本年度的变动情况,如果分析表明取得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应将其作为本年年末应收账款函证的重点关注单位继续发函,不能直接采取替代审计程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一般有:(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2)某些特定行业的特定客户通常不予回函,如电信行业的个人客户;(3)被函证对象出于自身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等。

  问题9:怎样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复核?

  解答:首先,了解企业划分账龄的实际方法,判断方法的恰当性和一惯性,在此基础上,对该方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龄是从企业核算系统导出,而实务中企业核算系统中的账龄往往存在诸多缺陷。同时,该账龄的准确性还与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有关。因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复核。

  注册会计师可考虑执行如下程序(包含但不限于):(1)取得应收账款账龄在每个特定期间(如月、周、季度等)的详细信息,与上期或者本年可比期间进行比较,执行分析程序,调查差异及异常原因;(2)将账龄明细表与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从账龄明细表中选取项目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原始凭证,如销售订单、发货单、发票等,验证应收账款账龄计算的准确性。

  问题10:针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除考虑执行函证等程序外,还应关注哪些事项?

  解答: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核算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往来,如企业之间的往来款、应收股东及关联方的各种非经营性往来款项,以及各种代垫款项等。针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除考虑执行函证等程序外,还应关注下列事项:

  (1)了解形成其他应收款项的交易实质、涉及的对方单位的性质以及付款安排;检查相关合同,关注其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背景、商业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交易双方缺乏履约能力的情形。

  (2)了解形成其他应收款项交易的决策过程,了解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坏账核销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关注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情形。

  (3)针对余额较大、本期发生额较大、发生频繁或账龄较长的其他应收款,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识别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关联方是否利用其它应收款项目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等。

  (4)对于可疑的其他应收款项,可以考虑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对方单位,关注是否存在表明其可能为被审计单位未披露的关联方的迹象;如有必要,可以实施走访,进一步了解和追踪相关交易。

  问题11: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是否必须实施函证程序?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实施函证程序需要进一步考虑的事项》:“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认定层面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是否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如果未回函可再实施替代程序。

  问题12:注册会计师对预收款项未实施函证,仅通过抽查凭证,以及核对账证、账表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程序是否充分?如不充分,应当实施什么程序?

  解答:注册会计师审计预收款项科目时,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及行业情况,并结合收入、货币资金等报表项目的审计,综合判断预收款项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可考虑执行的程序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销售政策,与行业通常的销售模式相比,从商品的质量、定价政策、市场认知度等方面分析预收款项的商业合理性。

  (2)了解被审计单位预收款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检查整个业务发生的过程,获取相关内部审批流程记录,检查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检查原始凭证记载的正确性。

  (3)获取预收款项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台账,对重大的销售合同、合同重要条款进行检查,检查收款凭证以及期后发货情况。

  (4)根据认定层面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是否对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

  问题13:取得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存货盘点表,注册会计师是否还需要实施存货抽盘或监盘程序?

  解答:注册会计师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存货盘点表,是否还需要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取决于对存货及其相关认定的风险评估结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被审计单位的年末存货盘点表,是其进行存货盘点的记录,是被审计单位履行管理层责任的体现,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责任;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年末存货盘点表,从审计证据的角度来看,属于证明力相对较弱的内部证据,不能直接替代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抽盘或监盘程序。

  若注册会计师判断不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应该将对存货风险评估的结果和不实施监盘程序的原因记录在底稿中。

  问题14:存货监盘日与财务报表日不一致,监盘后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如果盘点时点的账面数量与实际盘点数量一致,是否可以直接推断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存货数量是无误的?

  解答:存货监盘日与财务报表日不一致,监盘后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请参阅中注协发布的审计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存货监盘日和财务报表日不一致的情况下,盘点时点账面数量和实际盘点数量一致,不能直接推断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存货数量。

  问题15:对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实施存货监盘?

  解答: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一般容易存在收入成本高估,存货减值计提不充分、应付款项低估,以及预付结转不及时等风险。

  针对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实施存货监盘,应以被审计单位组织全面存货盘点为基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针对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实施存货监盘,一般包含以下步骤(包含但不限于):

  (1)在监盘前,获得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控制表,里面有户型面积、价格、总价,已销售或已订出房间等信息(以下简称“销控表”)。

  (2)对于“销控表”中记录的已经交付业主的房间,随机抽取部分房号,查看业主的收楼交接单和领取钥匙的记录。

  (3)复核其单据上的业主签字与销售合同上签字一致,证明该开发产品确实于盘点日已出售并确认收入。

  (4)取得开发产品清单和“销控表”进行核对,关注“销控表”上标注已售的房号是否出现在开发产品清单上。

  (5)监盘时,在物业部门现场查看钥匙摆放情况,抽取部分钥匙,实地查看该钥匙是否与房屋对应,且核对该房号是否已经列示在开发产品清单中。

  (6)现场查看工程形象进度,并通过与工程现场资产管理部人员、监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实际工程进度与开发成本结转进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7)对于分期连续开发和销售的房地产存货,进一步了解和分析土地、公共设施等的分摊原则和方法以及合理性,测算分摊结果并与存货账面金额进行核对。获取土地权属证明、开发土地的红线图以及经审批的开发规划,与实际测量结果以及监盘结果进行核对,对于发现的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问题16:注册会计师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估值的审核,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有哪些?

  解答:由于存货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且估计存货项目达到完工状态时将要发生的建造成本和未来净售价存在固有风险。因此,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估值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估值实施的审计程序,一般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估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可能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项目成本归集和分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点关注与预测建造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并了解管理层是否制定了书面的房地产项目成本归集和分摊政策和办法,并一贯实际执行。

  (2)在抽样的基础上对存货项目进行实地观察,询问项目的进度和总开发成本预算;了解周边同类房地产项目近期的销售单价,并与存货成本进行比对。

  (3)评价管理层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将估值中采用的关键估计和假设,与市场可获取数据和销售预算计划进行比较;对于财务报表日后已销售的部分存货进行抽样,将实际售价与预计售价进行比较。

  (4)将各存货项目的估计建造成本与最新预算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同类在产品至完工时仍需发生的成本,对管理层估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分期连续开发并销售的房地产存货,特别关注经审批的项目规划中,确定的(尚未建造的)公共设施是否构成一项推定义务;对于已经构成现实义务的,应该考虑将公共设施的成本进行预计和分摊。

  (5)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检查是否按照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执行;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本期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评价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查看评估报告、评估说明等相关资料;评价管理层专家选用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相关参数的合理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必要时考虑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对管理层专家工作进行专业复核。

  (7)结合前期土地购置及建造开发成本,评价并测试存货预期流转销售所产生税费及实际支付金额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影响,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税务机构进行专业复核。

  问题17:某贸易企业存货中的图书,存放在全国各地的机场或火车站店面中。由于店面均在安检内部,旅客没有登机牌或火车票不能进入。同时,由于客流量大、图书摆放分散等情况给存货盘点带来了很大困难。审计项目组可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进行盘点?

  解答:机场、火车站等一般都设有员工通道,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可积极与其沟通,以取得其理解,通过该通道进入,并选择在客流量小的时点实施监盘。

  如果经风险评估认定该存货对于财务报表是不重要的,可选择视频监盘,即通过带定位的视频软件进行现场查看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截图取证,并与当地机场该书店的现场照片比对。

  问题18:当发现被审计单位存货积压严重,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执行存货跌价测试?

  解答:不需要。因为,在财务报表日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是管理层的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应执行复核被审计单位测试的合理性、公允性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实务中,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专业胜任能力等原因的限制,往往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要求对存货减值进行测试。为了提供及时、真实的存货信息,便于审计报告使用者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采纳,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其可能对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程度,并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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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8号 实施存货监盘的重点关注事项

  对于从事制造、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存货采购、生产和销售通常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具有重大影响。从审计实务来看,存货也是容易出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领域之一。近年来,资本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舞弊案例涉及存货的虚假记录。因此,作为基础审计程序之一的存货监盘程序愈加重要。对此,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11号)规定的基础上,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3号),就与存货监盘相关的实务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指引。然而,审计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仍然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有增无减。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在汇总并梳理了相关审计准则、指南和问题解答的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如下提示:

  一、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中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作出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计准则第1311号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以获取与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相关的审计证据。问题解答第3号指出:“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工作。”

  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存货盘点工作,这表明管理层混淆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将极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从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

  二、存货监盘程序的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

  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的目标在于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第1311号应用指南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实施存货监盘可能是不可行的。这可能是由存货性质和存放地点等因素造成的,例如,存货存放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安全有威胁的地点。然而,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作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的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指出,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实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实施存货监盘是必要程序,则需要合理计划存货监盘计划,尽早获取管理层存货盘点计划并评价其合理性、识别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合理安排存货监盘时间、地点和团队,并充分考虑并计划不可预见性程序,以避免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的情况出现。

  当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时,实施替代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以及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等,可能提供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例如,在被审计单位对于存货流转的内部控制和相应记录不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难通过实施例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以及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等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存货监盘准备

  在进行存货监盘前,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实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货盘存制度)及业务流程,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以及是否得到执行。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仓库的分布,并从出入库单、固定资产清单、租赁承诺和支付的仓库租金等方面考虑管理层提供的仓库清单的完整性;对于连续审计的项目,还可以与前期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存货存放地点进行比较,以识别是否发生了重大或异常的变化。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种类、特点,以及各类存货项目的金额及其重要程度。

  (四)取得并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

  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主要包括:

  1.了解及评价被审计单位计划的盘点日期是否合理

  (1)被审计单位通常选择在财务报表日进行存货盘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日进行存货盘点,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日实施监盘,能够最为有效地获取有关存货在财务报表日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2)被审计单位也可能依据其业务模式和经营特点,将存货盘点安排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日期,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执行存货前推测试或后推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应审计证据,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问题解答第3号解答七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执行的审计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存货实地盘点安排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评价其计划的盘点日期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计划的存货盘点日期不合理,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日存货存在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实施存货盘点。通常情况下,导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日之外的日期进行存货盘点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采用实地盘存制度;被审计单位针对存货的实物流转以及账务记录不健全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计划的存货盘点范围、各存货存放地点的存货数量及存货的储存、包装及码放方式,评价存货盘点范围是否完整、存货的包装和码放是否易于盘点的实施。

  3.了解是否存在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以及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这些存货分别存放、标明,且未纳入盘点范围。

  4.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保管和控制的存货,评价存放在第三方的存货的盘点安排。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第三方保管和控制的存货的情形,问题解答第3号解答六对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执行的审计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5.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在盘点计划中,将毁损、陈旧、过时、残次的存货与正常存货进行了恰当区分。

  6.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方法和盘点路线,包括是否使用盘点标签、盘点标签是否预先连续编号、在盘点中对盘点标签、盘点明细表这些盘点表单的控制、是否计划采用复盘法、是否预先绘制存货摆放示意图,标明各仓库存货摆放的位置,并有序规划盘点路线,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法和盘点路线是否能够确保盘点所有存货且没有存货被重复盘点。

  7.了解及评价被审计单位在盘点中计划使用的存货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特殊存货数量的估计方法。关于特殊类型存货盘点计量工具、计量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专家工作,问题解答第3号解答五对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执行的审计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8.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存货生产流程以及成本核算方法的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在产品的盘点方法以及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9.评价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10.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于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和盘点期间不同仓库存货移动的控制。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盘点时无法停止生产或者收发货物的情形,问题解答第3号解答四对于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计划和执行的审计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11.了解及评价被审计单位计划的盘点结果的汇总过程,是否包括了所有盘点表单的盘点结果,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五)制定存货监盘计划

  1.基于所执行的初步分析复核程序、对存货业务流程以及与存货相关的控制的了解及测试、对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了解及评价,以及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以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验,识别和评估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形成存货监盘计划。

  2.存货监盘计划通常包括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风险评估程序中所识别出的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特别风险对于计划实施的存货监盘程序的影响;实施监盘的方法、步骤、各个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检查存货的范围;参加存货监盘的审计人员的分工;计划的不可预见性的程序以及审计人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在盘点期间存货的移动、存货的状况、存货的截止确认等等。

  3.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涉及的储存地点很多,对所有地点实施监盘不可行,可以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在形成存货监盘计划的阶段选定审计人员拟前往执行监盘程序的地点,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通常不应过早告知被审计单位其拟纳入监盘范围的存储地点。

  4.在实务中,常常遇到被审计单位盘点明细表中仅列示存货数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审计单位具有可靠的永续盘存记录,且预期在实地盘点当日的存货数量会保持稳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初步分析程序复核、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及从管理层了解的信息,考虑在制定存货监盘计划时,从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永续存货记录中采取审计抽样的方法,预选出执行抽盘的存货项目,但需注意的是,应当避免将预期进行存货抽盘的样本告知被审计单位。预选存货抽盘样本,可以更好地确保存货抽盘样本的代表性,避免现场监盘人员因无意识偏见(例如容易获得偏见)等情形导致不当选样。在预选存货抽盘样本的情况下,审计项目主管人员还需要关注存货盘点当日的永续存货记录是否与预选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便指导现场监盘人员对存货抽盘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四、实施存货监盘和其他审计程序

  在存货盘点日实施存货监盘,一般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

  1.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需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需要查明未纳入的原因并获得相关证据。如果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金额重大,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是否需要执行额外审计程序。

  2.在实施监盘时,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是否采取复盘法或其他方法以确保盘点数量的准确性,盘点人员是否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对已盘点的存货是否进行适当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记录。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人员在存货盘点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偏离盘点计划,需与管理层沟通以及时纠正盘点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3.在实施监盘时,审计人员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和冷背存货,关注是否存在某些可能表明存货已发生跌价的迹象。例如,存货被堆放在仓库角落或其他不易接近的地方,包装物已破旧不堪或者存货已过有效期或即将失效等等。

  4.在实施监盘时,对于因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而未被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可以获取存货权属证明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并与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实物的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5.在实施监盘时,需特别关注盘点过程中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观察盘点当日仓库是否停止收发货;如果仍有实物流动,观察当天出入库存货是否单独码放,被审计单位在盘点期间是否已适当控制存货的移动。

  6.在实施监盘时,再次确认盘点范围和场所的完整性。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可以实施下列审计程序:首先,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其次,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盘点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7.在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在存货盘点汇总表上签章后,审计人员可以获取存货盘点汇总表的副本,作为后续执行存货数量测试的基础。

  8.实务中,存货监盘程序通常由初级审计人员执行,对于存货监盘中遇到的某些突发问题可能缺乏应对经验。因此,项目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在整个监盘过程中与执行监盘的项目组成员保持联系,并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风险比较高的存货监盘,需要考虑安排适当经验的审计人员到盘点现场实施监盘程序。

  (二)执行抽盘

  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

  1.在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抽盘测试时,审计人员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计证据。对于数量多且总体具有同质性的存货,抽盘可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测试项目。

  如果在抽盘测试中发现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准确性或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检查所选取的项目通常仅仅是已盘点存货中的一部分,所以在检查中发现的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还存在其他错误。因此,当审计人员在实施抽盘测试程序发现差异时,需提请被审计单位查明差异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同时,审计人员需要评估错误的潜在范围和严重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扩大抽盘范围、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根据错误的性质、金额的严重程度,还可能要求被审计单位在盘点日重新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按情况限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存货或被审计单位特定的盘点小组。如果重新盘点,审计人员需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移动的控制。

  2.在识别出存货科目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审计人员需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增加程序的不可预见性或更严格地检查存放于包装箱等不可见器物中的存货等。

  3.在采用审计抽样方法选取抽盘项目时,审计人员需要考虑存货总体金额水平以及确定的重要性水平,确定抽盘的样本数量,以通过样本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三)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实务中,审计人员结合相应的风险评估结果,在存货监盘日可能还需执行以下程序:

  1.获取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对,通常包括:

  (1)仓库台账数量与存货盘点汇总表的数量进行核对。

  (2)仓库台账数量与存货明细账(数量金额账)核对。

  (3)存货明细账(数量金额账)与总账中的金额核对。

  (4)总账金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存货原值进行核对。

  在实务中,有时被审计单位难以在盘点结束时立即完成存货盘点汇总表,此时,审计人员可以考虑获取盘点表单的复印件,作为后续审计中执行核对程序的基础。如果盘点表单数量繁多,也可以考虑将其封存于被审计单位,采取加贴封条、拍照等方法,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对盘点资料进行修改。考虑到存货盘点及监盘程序的时间安排,上述核对程序亦可于后续审计中进行。

  2.在盘点日获取存货截止的相关资料,包括存货验收入库、装运出库及内部转移等相关资料。如果盘点日并非财务报表日,审计人员需分别获取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的截止性资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差异的关注

  对于被审计单位完成存货盘点后所形成的存货盘点汇总表中列明的存货盘点差异,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对盘盈或盘亏进行的分析、调查以及相应的处理。例如,对于盘盈或盘亏性质进行的分析,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存货盘点差异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果是,还需评价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对审计计划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作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需判断存货盘点差异属于系统差错还是偶然差错,该差错形成的原因是盘点方法的误差,还是存货正常收发中的计量溢缺等,从而考虑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盘点差异原因,注册会计师需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

  (二)对特定行业的存货在认定层面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

  在实务中,存在以数码形式存储于各类存储介质的存货。例如,电影电视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其存货从金额和性质来讲均属于重大的财务报表科目。从业务流程的角度,购买文学著作的改编权、进行影视剧本创作以及影视剧的拍摄所发生的各项相关成本均构成相应存货项目的增加,其业务流程各个阶段的存货均不存在实物形式,剧本、视频资料等均以数码形式存储于各类存储介质。

  针对这些存货在财务报表日“存在”的认定,往往并非通过传统的存货监盘程序就可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而是需要进一步通过检查相关合同的约定和经审批的相应许可证进行测试,例如检查合同中文学作品改编权的约定、检查剧本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对于正在拍摄中的影视剧,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立项报批资料以及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审批的制作许可证;对于拍摄完成的影视剧,则检查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审批的发行许可证等等。

  对于电影电视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其存货通常金额非常重大、对财务报表非常重要。因此,注册会计师往往更需关注相关存货的计价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下述程序(包含但不限于)可能是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实施检查构成期末存货的各项成本是否真实发生、向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工作进度并与已取得的工作进度表或预算明细表进行核对、将已发生的成本与相关合同条款及进度进行核对(如为委托外部单位完成的工作)等程序以获取与存货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获取以及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做出的未来收入预测等程序以获取与存货可变现净值(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对纳入盘点范围存货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需执行期末存货的数量测试,以保证所有盘点的存货均记录于盘点日存货列表中,并且账面存货明细表所列示的存货均已纳入盘点范围。可考虑执行下述程序(包含但不限于):

  1.以存货盘点汇总表中的存货作为总体从中选取样本,从存货盘点汇总表中的存货信息追踪至盘点日财务账面存货明细表相应信息进行核对。

  2.以盘点日财务账面存货数量作为总体,从中选取样本,从盘点日财务账面存货明细表追踪至存货盘点汇总表中的存货信息进行核对。

  审计人员需要记录所执行的期末存货数量测试程序和结果,对于测试中发现的差异,需进行调查,并确定是否存在差错。

  (四)实施存货监盘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记录实施存货监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可能包括:

  1.被审计单位盘点计划。

  2.存货监盘计划。

  3.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汇总表、盘点总结报告、存货盘点差异调查报告以及相应差异处理情况。

  4.抽盘表。

  5.前推/后推测试表。

  6.对期末存货执行的数量测试。

  7.监盘报告或小结。

  8.存货出入库的截止性测试底稿及针对截止性测试取得的出入库单复印件。

  9.外部存货函证(如适用)。

  10.盘点时根据情况所拍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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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20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20年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0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20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20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20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20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涉税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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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19]2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2016年度第十五批、2017年度第十批、2018年度第八批和2019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1.中国黄金协会

  2.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1.中华医学会

  2.中国国土经济学会

  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4.北京利星行慈善基金会

  5.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

  2.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3.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5.北京安国企业商会

  6.北京罗定企业商会

  7.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8.冶金文学艺术协会

  9.北京天真者公益发展中心


  附件4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1.北京德行天下传统文化发展中心

  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3.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4.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5.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6.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

  7.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8.北京衡水企业商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11.北京其普乐少年创意教育基金会

  12.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13.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4.北京开拓者公益发展中心

  15.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16.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市姜杰钢琴手风琴博物馆

  18.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19.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20.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企业商会

  22.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23.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4.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25.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26.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27.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免疫学会

  29.北京和平健康发展中心

  30.北京尤伦斯美术馆


  附件5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1.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2.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4.中国聋人协会


  5.北京如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院


  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7.中国手球协会


  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9.北京厚博孤独症人士关爱中心


  10.全国台湾研究会


  11.北京国科遥感技术与能源安全研究院


  12.北京富群社会服务中心


  13.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1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5.北京亚健康防治协会


  16.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17.北京归一心传统文化传播交流中心


  18.中国针织工业协会


  19.北京风雨同舟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21.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2.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3.中国医院协会


  24.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5.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26.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27.中国跆拳道协会


  28.中国展览馆协会


  29.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30.北京绿化基金会


  31.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32.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奶业协会


  34.北京市三露厂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协会


  35.北京铜陵企业商会


  36.北京童年一课助学发展中心


  37.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38.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39.北京市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40.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41.中国公证协会


  42.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43.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44.北京母爱联盟慈善基金会


  45.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6.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47.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48.南都公益基金会


  49.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50.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51.北京医院协会


  52.北京科学教育馆协会


  53.北京艾丰经济发展研究院


  54.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55.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56.北京古都学会


  57.北京广西文化艺术促进会


  58.中国旅游协会


  59.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


  60.北京市美儿脊髓性肌萎缩症关爱中心


  61.中国纺织机械协会


  62.北京霞浦企业商会


  63.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64.北京海数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中心


  65.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66.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67.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68.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69.北京明慈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70.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71.北京温州企业商会


  72.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73.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74.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75.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76.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77.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78.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79.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80.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81.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8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83.北京潮商会


  84.中国兽医协会


  85.北京孙桂芝中医肿瘤研究所


  86.北京市体育总会


  87.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88.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89.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


  90.中国慈善联合会


  91.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92.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9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94.北京人防志联人民防空志愿者促进中心


  95.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97.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98.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99.中关村海新联新兴产业促进会


  10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101.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102.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103.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104.爱佑慈善基金会


  105.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癌症防治学会


  107.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


  108.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09.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110.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111.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


  112.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


  113.北京证券业协会


  114.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116.北京市绿色建筑促进会


  117.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118.中关村中美精准医学科技研究院


  119.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


  120.中关村现代节能服务产业联盟


  12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22.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123.中国发明协会


  124.北京动善时新经济研究中心


  125.北京口腔医学会


  126.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127.北京青年创业发展促进会


  128.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129.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


  130.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31.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132.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13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35.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136.北京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37.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138.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13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0.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141.中关村联新生物医药产业联盟


  142.北京迈动健康体医融合服务中心


  143.北京载道社工事务所


  14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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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京财税[2019]26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厅字[2019]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明确支持政策实施时限

  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对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全国总工会将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三、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

  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大建会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确保未建会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规范使用。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上级工会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五、其他要求

  省级工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同时,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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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厅字[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20]99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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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发改价格[2020]9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一)对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

  (二)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完成资质申请的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010-58933470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46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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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了指导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本指引。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二)进行风险评估;

  (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系统,指围绕风险管理策略目标,针对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通过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八条 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和危害,也应把机会风险视为企业的特殊资源,通过对其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全面推进,尽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他企业应制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可先选择发展战略、投资收购、财务报告、内部审计、衍生产品交易、法律事务、安全生产、应收账款管理等一项或多项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单项或多项内部控制子系统。通过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

  第二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条 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企业应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十二条 在战略风险方面,企业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战略风险失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运行情况、本行业状况、国家产业政策;

  (二)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有关内容;

  (三)市场对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四)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未来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业主要客户、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的有关情况;

  (六)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本企业实力与差距;

  (七)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编制这些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八)本企业对外投融资流程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三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企业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业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业平均指标或先进指标的,也应尽可能收集):

  (一)负债、或有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

  (二)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资金周转率;

  (三)产品存货及其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及其占购货额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七)与本企业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算、与国际会计制度的差异与调节(如退休金、递延税项等)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市场风险方面,企业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供需变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资供应的充足性、稳定性和价格变化;

  (三)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四)税收政策和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化;

  (五)潜在竞争者、竞争者及其主要产品、替代品情况。

  第十五条 在运营风险方面,企业应至少收集与本企业、本行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结构、新产品研发;

  (二)新市场开发,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产品或服务定价与销售渠道,市场营销环境状况等;

  (三)企业组织效能、管理现状、企业文化,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要业务流程中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经验;

  (四)期货等衍生产品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流程和环节;

  (五)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六)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

  (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除上述有关情形之外的其他纯粹风险;

  (八)对现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能力;

  (九)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六条 在法律风险方面,企业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一)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二)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

  (四)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五)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六)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由企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实施,也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二十条 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由专人主持的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如集中趋势法)、计算机模拟(如蒙特卡罗分析法)、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进行风险定量评估时,应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并通过测试等方法,确保评估系统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定量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假设前提和参数进行复核和修改,并将定量评估系统的估算结果与实际效果对比,据此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 风险分析应包括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从风险策略上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评估多项风险时,应根据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的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风险坐标图,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可采取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方法。对能够通过保险、期货、对冲等金融手段进行理财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转移、风险对冲、风险补偿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以及各风险在风险坐标图上的位置,进一步确定风险管理的优选顺序,明确风险管理成本的资金预算和控制风险的组织体系、人力资源、应对措施等总体安排。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总结和分析已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中,应重点检查依据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和风险控制预警线实施的结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标准。

  第五章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如: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损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风险管理解决的外包方案,应注重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质量、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防止自身对风险解决外包产生依赖性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应满足合规的要求,坚持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制定内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关键控制活动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用压力测试、返回测试、穿行测试以及风险控制自我评估等方法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 企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企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企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要根据本指引第三十条要求对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对跨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出具评价和建议报告,及时报送企业总经理或其委托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包括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报告应直接报送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年度审计、任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出具风险管理评估和建议专项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实施情况、存在缺陷和改进建议:

  (一)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风险管理策略;

  (二)企业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

  (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信息系统;

  (四)全面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第七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即指国资委,下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二)确定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四)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五)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七)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八)批准风险管理措施,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风险管理制度做出的风险性决定的行为;

  (九)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可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召集人应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担任。该委员会成员中需有熟悉企业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备风险管理监管知识或经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董事。

  第四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总经理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设立专职部门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该部门对总经理或其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策略和跨职能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

  (五)负责对全面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九)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评价相关制度,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及各业务单位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应接受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做好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有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子系统;

  (七)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通过法定程序,指导和监督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建立与企业相适应或符合全资、控股子企业自身特点、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章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风险矩阵和排序频谱、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报警;能够满足风险管理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企业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条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应补充、调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将风险管理与企业各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同步运行。

  第九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条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在内部各个层面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董事会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总经理负责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应成为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大力加强员工法律素质教育,制定员工道德诚信准则,形成人人讲道德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的风险管理文化。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及违反道德诚信准则的行为,企业应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应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传播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严格防控纯粹风险、审慎处置机会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

  第六十四条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与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结合,有利于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意识,防止盲目扩张、片面追求业绩、忽视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岗前风险管理培训制度。采取多种途经和形式,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核心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央企业中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议代行本指引中有关董事会的职责,总经理对本指引的贯彻执行负责。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在中央企业投资、财务报告、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风险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发。

  第六十八条 本指引的《附录》对本指引所涉及的有关技术方法和专业术语进行了说明。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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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6-06
文号: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完善社会审计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经批准,财政部会计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技援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政策建议,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为此,财政部会计司希望聘请咨询公司/机构,就“完善社会审计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开展研究。此任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研究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现状;起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建议稿;研究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重大审计问题;提出利用新型审计技术和作业模式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内部信息化水平的技术方案;为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培训等。附件中的工作任务大纲说明了本任务的详细工作要求。

  对此工作任务有兴趣的公司/机构须需提供信息,说明其有资格完成本任务。具体内容包括:

  1.公司/机构介绍;

  2.完成过的类似任务经验;

  3.承担本任务的业务骨干及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等。

  需由不少于两家公司/机构组成联合体共同研究。

  有兴趣的公司/机构,请于2020年7月6日之前向我们表达意向,并提交或送达意向公告中要求的公司/机构信息。

  在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联合体)的信息文件后,我们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联合体),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电子邮件:suishuang@mof.gov.cn

  qiuying@mof.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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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发[202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现就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更高层级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

  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

  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核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证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努力提供纸质证书证明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具备条件的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联合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四、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

  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登记簿内容原则上不得空缺,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原因;能够通过已有信息反写的直接调用,不再重复录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接入质量,确保做到在登簿环节通过系统自动上传数据,严禁人工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利用国家级信息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监测本地接入情况,及时解决异常问题。

  五、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

  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目、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调查成果应一直沿用,避免重复作业。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七、深化登记金融协同。

  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逐步扩大省级或地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保监局按照“总对总”方式对接系统的范围,率先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中应用电子登记证明,逐步取消纸质证明,积极稳妥拓展延伸服务点的领证、换证、查询等自助服务。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相关业务经营中,均可以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

  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缩短办结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税务部门可以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合并办理。

  九、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积极提供优质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核验,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推进登记服务点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和社区延伸,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开展服务。颁发电子证书证明、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地方,纸质证书可以不再附记抵押权信息、不再粘贴纸质附图。今年年底前,东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县以及西部省份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全部推出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市县主体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县市名单,与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单合并,建立台账、跟踪指导、挂账销号。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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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自然资发[2020]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组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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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评协[2020]4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2019年6月24号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就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一)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上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

  评估机构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我会将适时在网上公布评估机构上报的业务收入等信息资料,各评估机构采取自愿原则。不参加信息公布的评估机构必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我会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有权拒收。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自动生成),同时上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以PDF格式上传)及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见附件,需自行打印)。

  (三)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会员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四)报送方式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从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打印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报送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并将纸质报表上报我会财务部。

  二、2020年会费收缴工作

  2020年度会费收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的计算标准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简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时,需附资产评估师纸质名单一份交财务部,并加盖公章。

  (二)应交纳会费的查询

  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会费交费”模块栏目中查询应交会费金额。

  (三)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银行转账或汇款必须用评估机构本单位账户转账或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会费”,我会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的转账或汇款。会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金额交纳,不得取整。会费也可以选择现场交纳(现金、转账支票),如交纳现金,请备好零钱。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五棵松支行

  银行账号:35450188000018136

  (四)会费交纳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交纳会费并领取发票。如果以现场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将会费及纸质财务报表一并交至我会财务部;以汇款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先汇款再报送财务报表。

  如有疑问,请与我会财务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北京评协财务部

  徐珂:88221112

  董星辰:88221198

  如有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部(技术支持)

  石如梁:(010)88014205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徐光宇:13051653113

  初明明:18515423171

  刘真:18710172506

  QQ咨询:28085077 402734884

  附件: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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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京评协[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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