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函[201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京税函[2019]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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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主题内涵

  全市税务系统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紧跟新时代步伐,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面宣传引导,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凸显税收改革成效。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重点内容,注重把控节点节奏,顺应信息传播移动化、社交化、视频化、互动化趋势,宣传税务部门的担当、宣传全社会的努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系列精品活动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税收宣传月主题,抓住重要活动和重要时点,统筹力量、加强联动,突出宣传精品的震撼力、宣传措施的影响力、宣传发声的集中性。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体传播、立体覆盖,开展好税收宣传活动,形成税务部门、纳税人、缴费人和全社会的良好互动效应。在2019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将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承办税务总局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税务总局将在北京市举办“共话减税降费”宣传月启动仪式,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调研小微企业首季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减税降费直接感受,并邀请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财税专家、主流媒体记者等方面人员参加专题座谈会。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录制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发挥广告牌、户外屏的宣传作用。同时,要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走进飞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交站和居民社区等场所,广泛与纳税人开展交流互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氛围。

  (二)召开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抓住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5月征期等重要时点,围绕减税降费措施、成效和纳税人获得感,邀请《税收天地》记者和部分市属媒体记者,分期分批深入区局办税大厅和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部分有关处室负责人,走访普惠政策和增值税改革受益企业,挖掘一线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关于减税降费的故事,全景展现北京市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成果,突出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召开新闻发布活动。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在线访谈等形式,介绍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情况,以及北京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开展情况。与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合作,宣传税收政策。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多种形式开展好新闻发布活动,共同扩大税收宣传月声势。

  (四)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在税务总局指导下,继续开展走访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畅谈减税降费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聚焦主题、聚合资源、聚集力量,共同开展好走访活动,持续增强全社会支持税收工作的合力。

  (五)开展“‘减税降费’我知晓助力改革做先锋”税收知识竞赛活动。组建部分区局税企联合代表队,围绕减税降费政策、税收基础知识、税收历史故事等内容,在密云区少年税校开展税收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内容包括减税降费计算、解答税收古诗词、看图猜税事等。手机映客APP直播比赛现场情况,扩大“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面和影响力。

  (六)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周年主题活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周年、雄安新区建设、大兴新机场投入使用、北京冬奥会,邀请三地税务干部和企业代表、京津冀发展纲要制定参与者做客演播室,举办联合活动,充分展示五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税收征管合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区域经济转型所取得的成果。

  (七)助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宣传活动。配合税务总局举办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邀请专家学者、“走出去”企业代表和税务干部,录制《税收天地》访谈节目,展示六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八)开展税收普法“六进”专题活动。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开展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丰富“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内容,开展青少年税收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制发贴近百姓、易于传播的宣传品,帮助社会各界和百姓深入了解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个税申报系统,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确保北京市民尽享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九)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组织专题宣传活动,介绍2019年北京市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重点工作举措,回顾“春风行动”六年来的工作成效,以及对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的推动作用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十)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摄制先进典型人物视频短片,采取多种形式展现身边优秀人物事迹,营造干事创业工作氛围,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

  (十一)开展税收宣传月史料征集活动。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面向全市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以税务人和纳税人的故事、宣传月活动纪实和趣事等为主题,征集北京市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文稿、照片、书画、影音作品等,展示税收宣传月品牌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各界支持税收工作的共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税收宣传月主题,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结合区域特点、行业特点、重要群体、媒体平台和社会平台,点、线、面结合,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策划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高度重视,打造精品。充分认识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将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日程。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增强宣传合力。要坚持全市税务系统上下统一、步调一致,全力落实好税务总局和市局重点宣传项目。要借助各级媒体力量,争取记者编辑智力支持,力求推出宣传精品、传播宣传精品,形成精品集成效应。

  (二)正面引导,创新形式。要坚持导向为魂、移动为先、内容为王、创新为要,抢占互联网传播主渠道,推出一批可读性高、故事性强、内容准确的新闻稿件。要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体传播、立体覆盖,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网络直播、微博、微信共同上阵,视频、文字、图解、动漫、手机H5同步发力,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协同发声,形成传播矩阵。广泛利用影视院线、广播电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铁、地铁、公交等平台投放宣传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注重效果,完善机制。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税收大宣传格局建设,从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足够支持,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让税收宣传的声音传得更远、传得更广、传得更深入。评估分析舆情风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优化与媒体关系,提升舆论引导水平。

  税收宣传月期间,市局将及时推介各单位、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活动方案,充分发挥全媒体力量,持续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力。要注意随时整理宣传活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市局。各区局、派出机构请于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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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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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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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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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