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9]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京政办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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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京发[2018]1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捷、高效、利企、便民为导向,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基础,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更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为市场主体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依据相关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开办中应用

  政务服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改造现有网上办事和业务办理系统,并按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市场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线上线下办事过程中进行身份认证。

  (三)逐步扩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领域

  市场监管部门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共享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表明身份;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时联网验证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信息。

  (四)充分运用电子营业执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通过对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对营业执照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避免反复上传提交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通过在线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身份证明文件,真正做到“一照走天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应用工作。

  (二)强化应用支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业务办理流程,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环节和场景,逐步扩大应用范围;要落实现有网上办事和业务办理系统改造费用,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做好安全保障。完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加强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及应急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为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提供保障。

  (四)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企业自律。对于伪造、篡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深入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窗口建设,强化人员培训,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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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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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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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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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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