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天津市税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要求,在确保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纳税人了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目前相关测试工作已经完成,自2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提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五、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初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345


  4.如果纳税人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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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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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统筹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补短板


  1.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企业服务稳预期


  4.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


  6.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对于市商务局认定的网络批发零售自营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综合型平台的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货源组织和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保能源资源不间断供给;对于新增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


  三、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9.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支持科研创新助攻关


  12.引导企业技术攻关。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抗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和诊断技术研发和临床研究,推动有关产品和技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及取得产品证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13.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17.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实施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抵港直装”,进一步压缩边界合规时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六、强化金融支持


  18.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保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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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津政办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2020年2月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由2月17日延长至2月24日。天津市税务局现就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征期报税的,在月末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征期报税的,由于开票软件“锁死日期”已预先设置为18日,纳税人开具和申领发票将被暂停,在完成征期报税后即行恢复。


  税控开票软件的征期报税,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未能自动完成的可联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错峰办理。


  二、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同步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致。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软件遇到问题的,可咨询税控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也将就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及时周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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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管理,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更好防控病毒传播,防止交叉感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防疫部门、政务服务部门有关要求,现将防控新型病毒期间有关办税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为阻断疫情传播,我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窗口对外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告,敬请关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办理申报事宜。


  三、如果您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您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四、为了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请您最大限度通过我局的电子税务局、手机APP、24小时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以降低疫情风险,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主要方式方法如下:


  (一)单位常见业务办理


  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浏览。


  2.如果您需要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选择三方协议划款或打印银行端缴费凭证前往银行等方式进行缴费。


  3.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选择“票e到家”邮寄送达。


  4.如果您需要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选择确认,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办理。


  5.本市购车的纳税人(单位或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或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可以到税务机关授权代办车辆购置税网点(市车管所及各分所、空港和宝坻二手车交易市场、具备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资质的汽车经销企业等)办理,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各网点单位对外工作安排为准;外地购车车辆购置税申报、已完税车辆申报退税、挂车减税和免税(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免税除外)、电子缴税凭证转开税收完税证明等业务,按照本通告要求,实行“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二)自然人常见业务办理


  1.个人所得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2.车船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2020年度车船税缴纳业务,可以由保险公司随交强险一并代收缴纳,也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天津税务APP自然人登录进行车船税缴纳,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完税证明打印。


  3.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支付宝五种方式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


  4.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办理;二是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6或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咨询(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及工作时间查询网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lxfs/dwgkdh.shtml)。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直接领导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特此通告


  附件:《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一、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以下五种网上电子方式办理: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访问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二)天津税务APP


  打开天津税务APP(下载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phone.shtml),登录自然人业务,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


  (三)银联“云闪付”


  打开“云闪付”APP,使用本地服务中的天津社保缴费功能,办理缴费。如已打印《缴费通知单》,可使用收付款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上的本人缴费二维码办理缴费。


  (四)微信


  1.打开微信,进入“支付”页面,选择“城市服务”,在“五险一金”中选择“社保”→“天津市社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乡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五)支付宝


  1.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页面,在“办事大厅”中选择“社保”→“城乡居民养老险”或“城乡居民医疗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支付宝”,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乡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二、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网络电子方式办理:


  (一)单位用户和自然人用户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在“缴纳成交价款”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跳转到“网上申报接收系统”,按照系统页面指引完成缴费。该方式目前支持使用银联云闪付APP的“扫描二维码缴款”和“税款缴纳”两个线上缴款功能。


  采用“扫描二维码缴款”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扫描二维码缴款”按钮生成缴款二维码。然后在手机中打开“云闪付”APP,点击首页“扫一扫”,扫描上述缴款二维码,完成缴款。


  采用“云闪付”的“税款缴纳”功能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税款缴纳”按钮,按照弹出页面指引,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有关信息填写到手机“云闪付”APP“税款缴纳”功能页面的对应栏次上,再按页面指引完成缴款。


  (二)单位用户可以通过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者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电子申报软件功能”→“小客车指标竞价申报缴费”功能,确认用户信息后,进入小客车竞价申报信息页面,单位用户需要再次确认核实缴费信息,然后按系统指引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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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2日8:30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查询、勾选。


  纳税人凡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通过在线手工录入方式或下载模板采集导入方式,将海关缴款书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待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供纳税人查询、勾选。系统每日将对新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自动生成比对结果。


  二、纳税人对上述已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相关确认签名、撤销统计、回退所属期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致。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不再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在进行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签名确认用于该增值税申报。


  三、截至2020年1月22日前,纳税人已通过原方式上传、且尚未生成《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税务机关将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供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查询、勾选。


  四、纳税人采取新方式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发现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或重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核查。


  五、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tjsat.gov.cn。上述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操作内容,可在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参考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海关缴款书信息时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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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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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正式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使用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相关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可对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选择、确认、签名和查询等操作。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纳税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的,可使用上述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上述设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启用时,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二、纳税人未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但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抵扣、退税及代办退税等操作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后,用于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


  三、不论纳税人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设备均应及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不得擅自拒绝加载税务数字证书或强制要求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严禁引导纳税人购买相关设备或服务。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市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综合服务平台的系统功能介绍、操作使用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


  五、纳税人在登录和使用综合服务平台过程中,如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名义,以代理记账、系统维护或服务便利等借口,变相捆绑或强制销售设备或服务的,可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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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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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升级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办理相关事宜,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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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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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明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反映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经营成果的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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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编制此操作指引便于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301600,联系电话:022-59522655,联系人:王位。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个税改革专栏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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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留言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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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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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财政征收局,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区残联,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更好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税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现就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财政部门,其中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的,提交市财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区财政局,并由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再次提供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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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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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坚持从全市税务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全面确立法治意识,培树法治理念,严格税费政策落实,规范税务执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税收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权利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持续用力抓,步步深入抓,确保落地生根。一是“一揽子”统筹。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实行扎口管理机制和集中办公。明确重点任务,按层级、按项目、按时点组织实施,采取模板式、清单式、台账式具体推动,“一竿子到底”开展培训,确保税务总局各项部署直达基层。二是全覆盖辅导。按照“实简快硬”标准,连续三轮开展政策辅导,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辅导600余场,“一对一”答疑12万人次,上门精准辅导1万余户次。三是便利化服务。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台50余条便利化措施。逐步建立政策问题解答快速响应机制,编发政策指引、申报指南、热点问答等宣传资料120余种,持续增强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四是精细化管理。构建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体系,加强数据会审,打造“硬账单、铁账本”。持续开展综合性效应分析,算好“减税降费账”、改革“效应账”、纳税人缴费人“效益账”。


  (二)严格依法征税


  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统筹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着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效果相匹配。全面掌握各区域、各单位收入变化情况,加强收入形势预判和统筹谋划,实现收入稳定均衡入库;按季召开收入分析会,为局领导决策和强化征管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一是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分工安排。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宣传活动,在天津税务手机APP中推出“税收助力‘一带一路’掌中宝”,举办了“税收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税企座谈会、“新形势下融资租赁跨境业务国际税收”主题沙龙。三是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开展“问需党委政府、科学谋划分析选题”活动,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重点区域、重点税源调研税源建设情况,围绕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和税源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开展综合性税收效应分析。四是做好综合性税收政策会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回复工作。积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各委办局涉税意见回复和情况报告,回应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为我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加快税收信息化整合优化升级。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三是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优化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四是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有关证明事项要求,执行税收征管规范2.0,推出“全程网上办”事项13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180个,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实现“不用跑”事项102个。五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编制《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指导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遵循制定规则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按时向税务总局进行文件备案。按要求对公告类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不断更新完善天津市税务局税收法规库,方便纳税人查询。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要求,开展了对现行有效文件的全面清理。2019年清理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5件。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


  一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市局机关和系统各单位均建立了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有力推进了法治税务建设。法律顾问团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法律“智囊团”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不仅保障了我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还增强了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了行政风险,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二是统筹运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2019年,我局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在“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审理”“参与合同审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


  制定纳税人、缴费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组织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落地实施,做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编发税收征管基础数据报表,加强欠税管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核查,不断完善征管质量5C评价。统一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扩大定期定额覆盖面,实现了手机APP、网上办税等多渠道申报缴纳税款。深化办税实名,全市共60余万户纳税人已实名办税。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贯彻落实《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风险。对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岗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从处罚主体、种类、程序、文书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出要求。制作逾期未申报、发票违法、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等常见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考模板。


  (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是积极做好推行准备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办法,制定《天津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对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作出了整体安排,明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链和事项清单。召开推进部署会,统一部署和统筹推进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推进实施工作。搭建工作专栏,在内网搭建“三项制度”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工作动态、制度文件、政策答疑、视频资料等。在门户网站搭建“税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积极推进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和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金三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模块和天津市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加强对基层推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各单位“三项制度”推行情况。


  (四)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施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逐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联络机制办公室,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强化涉税违法信息共享,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管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等风险管理制度文件。深化数据管税,加强高风险事项和重点税源、行业、领域风险分析,开展涉嫌暴力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核查。强化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分析,推进反避税调查。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化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开展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及时更新维护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推动稽查执法向“移动稽查”“数字稽查”“智慧稽查”跃升,推进税务稽查指挥管理应用系统上线。


  (六)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规范管理应用系统。印发应用系统升级管理办法,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二是持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实现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交互,方便纳税人进行业务办理;落实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完善功能业务需求,完成模块的升级改造。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部署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发票风险管理。四是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推广上线手机APP和银联云闪付扫码缴税功能,覆盖互联网办税等多种业务场景。以电子退库全面推广上线为契机,实现退库信息无纸化传递。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上线,推进我市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运行内控平台,实现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围绕减税降费工作主题,按照持续完善“四位一体”内控制度体系要求,内控主责部门和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稳步做好内控风险点的动态管理工作。深入排查新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将新增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全部嵌入内控平台,实现内控风险点“留痕迹、可查询、能管理”的工作模式,内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对存量风险点及时更新,实现了风险目录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印发督查管理办法,科学推进工作落实,保证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廉政测评,制定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检视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五项专项整治。组织参观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底线。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主题教育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督促落实。规范一案双查工作操作办法,扎实开展“一案双查”。


  (三)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


  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巡察工作发展为目标,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定位。一是始终坚持理论武装巡察,全面夯实砸牢巡察政治理论基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党性教育。二是始终坚持深化政治巡察,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突出巡察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对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梳理编发操作指引手册,为基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指导。三是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巡察,切实规范提升巡察工作质效。创建具有天津税务特色的巡察文化品牌。四是始终坚持科技助力巡察,多层级全过程运行巡察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税务巡察”上线巡视巡察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运用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督察


  一是加强督审内控互相结合。内控检查的结论可直接应用于督察审计报告,实现内控检查成果的共享。二是加强督察审计成果转化。系统梳理并通报2019年度开展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督促各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持续提升税收执法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畅通公众沟通渠道,门户网站建立了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检举和意见征集模块。二是依托12366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建立涉税一般违法行为接收转办和轻微违法行为处理通道,方便纳税人和市民举报投诉。通过多渠道与公众沟通,在处理公众诉求,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三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调查涵盖我市税务系统所属的23个征管单位,共有4万余户企业参与了网上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基层抓好整改。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以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遵循,以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为支撑,强化平台运用,加强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形成了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强来信来访分析研判,规范信访问题处置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集中人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纪检组监督执纪作用。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优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履行复议案件审理职责,强化提高复议工作审查质量。二是推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按期答辩出庭,推进各基层税务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保证行政与司法衔接渠道的畅通。三是提高行政复议信息化水平,全面启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对初信初访的甄别,准确区分问题归属。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信访问题的,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办理。加强官方网站局长信箱管理,方便群众反馈意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制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原则,压实工作责任。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一是做好税费政策法规公开。依托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做好税费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2019年制发并公开规范性文件18件,通过天津税务网站的税收政策法规库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通过专家政策解读、企业典型案例分析、设立专题专栏和网站在线访谈等方式,充分开展政策解读,解答公众涉税(费)问题。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多渠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在网站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和税务稽查公告专栏,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将3.45万户A级纳税人名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同步对外发布。定期在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实名制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和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相关涉税信息480条。四是落实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开设“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以图解、视频、问答等方式共发布各类信息600余条。举办以减税降费为主题的网站在线访谈,召开落实减税降费新闻发布会,接受主流媒体采访,展示减税降费工作亮点和成效。


  (二)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根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天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流程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政务公开工作夯实制度基础。三是规范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细化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内容,积极推动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全面改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按照税务网站建设规范对网站界面布局做了全面优化调整,提高网站友好度,栏目层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纳税人查阅检索信息。加强全系统网站集约化建设,统一部署系统各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涉税信息查询、办税服务应用等功能栏目。建设融媒体编辑部,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实现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优化信息采编审发流程,落实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丰富信息资源,不断强化搜索、纳税服务、互动交流的移动端功能。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全面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任务清单。二是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印发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相关制度,按季度发布了市局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宪法法律纳入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三是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印发了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局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市局领导、部分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旁听庭审,接受了现实、直观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一是以减税降费宣传为焦点,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举办“双万双服促发展,便民春风在行动”减税降费体验日活动,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企业下户走访、企业座谈约谈等形式开展政策辅导培训。二是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以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街宣传、走访企业和委员代表以及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宣传等方式,发放宪法宣传资料,提供纳税辅导、涉税权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等便民服务,普及宪法及税收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三是充分拓展宣传渠道。在人民网、新华网、北方网等主流媒体报道百余篇,大力传播“政”能量,宣传改革成效,回应社会关切。邀请企业作为义务税收宣传员,走进学校“小小税法课堂”,利用共享汽车进行“移动”宣传,打造“一诗一图一快板”系列,创作拍摄视频《减税降费春风赞》,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主动推送守信和失信纳税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开展。在电子税务局中拓展纳税信用信息查询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将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进行通告,提高A级纳税人的知名度。加强信息公示,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每日自动公示。建立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拓展纳税信用向市场信用延伸,将A级纳税人名单主动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二是加大银税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市金融局的战略协作,合力打造“银税互动”平台线上升级版,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的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在线办理。三是持续做好黑名单和违法联合惩戒各项工作。定期公布黑名单,发挥惩戒威力,累计通过外网、信用中国等媒介对外公布黑名单案件一千余件,并向外部门联合惩戒单位进行了推送,用于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一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工作主题,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结合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部署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创新举措,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


  我局所辖各区税务局均成立了法制科,并配备了专业法制工作人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了基层法制部门,为法制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人才基础。


  (二)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执法资格管理的相关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税务检查证,不从事执法活动。


  (三)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按照市司法局安排开展了两次公职律师申请工作,进行了法律顾问续聘工作。举办了系统公职律师培训班,印发了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办法,从培养、使用、保障和激励等方面规范系统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领域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列为年度税收重点工作,从加强党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复议应诉职能、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做好税收普法工作等多个方面对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加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


  充分发挥党委对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统筹推进系统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配套印发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规则。召开了2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和4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协调落实。


  (三)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四)将税务法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


  坚持“双部署、双落实”,围绕完成税务总局和市政府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监控。把税务法治建设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任务,按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做好进度台账、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的痕迹化管理。


  十一、存在的问题


  2019年,我局就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各单位法治税务建设情况不够均衡,个别单位严格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依然不足,特别是复议应诉案件的实战能力还相对薄弱;对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使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扎实完成好各项税收任务,确保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深度融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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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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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时也不方便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二、邮寄地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负责接收我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辖区的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301600,联系电话:022-59522655,联系人:王位。


  三、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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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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