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行政审批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代理记账开展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能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代理记账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对各区行政审批局的代理记账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材料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材料(网址http://dljz.mof.gov.cn),其中: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和“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范本,可在“天津会计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tjkj.cz.tj.gov.cn/);


  (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审批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使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机构迁入和换发补发证书申请,并书面告知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后续备案等事项。审批信息应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推送至区财政局。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应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备案、年度备案、财政检查工作,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切实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黑名单”等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 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6〕1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原文查阅及下载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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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3
文号:津财会[2019]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财务会计报表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勘探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名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三)直接到税务机关、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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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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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机制,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汇总纳税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是指在天津市内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的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天津市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适用本公告。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置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采取特许经营和加盟方式的连锁企业分支机构不在汇总纳税范围内。


  第四条 总分机构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总分机构日常税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负责。


  第二章 汇总申请


  第六条 申请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除满足第四条规定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设在天津,同时在天津市设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在天津市内设有对本市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可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无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的,可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天津市内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核算,并作为汇总纳税总机构。


  (三)总机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汇总分机构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七条 总分机构首次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全称;总机构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八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申请在同一区范围内汇总纳税的,由区税务局审批。申请跨区汇总纳税的,由区税务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市税务局审批。终审税务机关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企业发放。


  第九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可继续适用本公告。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十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的总分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十一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分别计算抵减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不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分配。


  第十二条 总机构应按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总机构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分配的税款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入对应国库。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由总机构进行更正申报,产生多缴税款的分支机构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批复文件。汇总纳税关系发生变化的,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使用防伪税控设备或税务UKEY开具发票,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以总机构名义对外开具,总机构可根据分支机构数量增设分开票机。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领用和开具发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审批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汇总纳税取消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应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各区税务局对总分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范围汇总、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分配并缴纳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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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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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扣除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扣除办法》,切实把改革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动力,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专项扣除办法》及其操作办法,掌握政策要义,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要及时广泛开展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要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三、健全协同保障,构建信息共享共治管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市网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事、教育、人社、医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形成大数据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及时比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工商联、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便民中心等单位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涉税中介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为自然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四、搭建信用平台,推动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1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要求高。要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专项扣除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宣传中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加强舆情引导,防止有人借机炒作负面信息,确保好事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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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津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犯罪案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突出战果。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为了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加大对从事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凡是实施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涉嫌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嫌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公安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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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二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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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一并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事项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及时间


  纳税人以下业务事项,凡通过全市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代办点、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17时停止办理;凡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远程采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24时停止办理:


  (一)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下事项:发票核定(含最高开票限额和月领用量的初始、调整、离线参数设置)、发票领用、红字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扫描认证和选择确认(勾选)、发票真伪查验、空白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已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和挂失、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数量下载及核实;


  (四)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抄报税(含数据上传、征期报税和逾期报税)、清卡解锁;


  (五)增值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消费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信息变更、完税信息更正、退税、补税、完税证明信息查询;


  (六)出口退税申报;


  (七)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业务事项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10月28日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全部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可在离线状态下正常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之间存量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8时30分起,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启用,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能够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临时放宽纳税人离线开票相关设置。请纳税人在2019年10月24日前,打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上述离线开票设置将自动下载生效。


  (二)请纳税人结合上述停机安排,尽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停机前足额申领发票,尽早办理发票代开,预先联系客户收取进项发票并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提前下载并核实成品油库存数量,以及纳税申报后及时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等,避免因停机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了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请在系统停机前到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网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手续(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银行缴税手续,确保税款在系统停机前缴入国库)。


  (三)2019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受理税款属期为2019年8月前(含)的税控专用设备逾期报税,请纳税人尽早办理。


  (四)系统停机恢复后,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情况。


  (五)本次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有较大优化提升。需提示纳税人特别注意,系统升级后凡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进项发票信息(含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网上认证和自助办税终端认证),均需在次月纳税申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将不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金。天津市税务局将另行发布具体功能介绍。


  (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相关服务举措及新版系统功能介绍,避免受来源不明信息影响。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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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1.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


  2.天津市汽车后市场行业协会


  3.天津市严修研究会


  4.天津市快递协会


  5.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6.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7.天津市瑶华公益基金会


  8.天津市奶业科技创新协会


  9.天津益博特教儿童康复中心


  10.天津市会展行业协会


  11.天津市商务经济研究会


  12.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13.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14.天津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会


  15.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16.天津市沐浴业协会


  17.天津市开发区协会


  18.天津市博爱星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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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9
文号:津财税政[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民政局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2、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7、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8、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9、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0、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1、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5、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6、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19、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0、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1、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2、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4、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25、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26、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27、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28、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29、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0、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32、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33、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34、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35、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36、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7、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38、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0、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4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4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45、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46、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47、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4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澳朗助学基金会


  51、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2、天津市心羽公益基金会


  53、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55、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58、天津市恒银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石学敏中医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永相随助学基金会


  61、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北方医学发展基金会


  63、天津市瑶华公益基金会


  64、天津市赛恩正屹慈善基金会


  65、天津市点滴公益基金会


  66、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


  67、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8、天津市益众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69、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


  70、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天津市慈善协会


  72、天津市红十字会


  73、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4、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


  75、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6、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7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78、天津市和平区红十字会


  79、天津市河西区慈善协会


  80、天津市河东区慈善协会


  81、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82、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83、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84、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85、天津武清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


  86、天津市蓟州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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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津财税政[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2020]1号)中“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二、减免起止时间


  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三、承租单位资格确认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公建配套菜市场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四、审批流程


  (一)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三)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五、房租减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


  (二)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向承租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对间接承租的企业,要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见附表)。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的,按照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


  相关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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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津财防控[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当前我市各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


  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注册会计师注册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对于注册会计师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服务事项,灵活采取电子邮件、线下邮递等方式,推行“零见面”服务。对于会计人员日常事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等服务事项,发挥会计诚信平台、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优势,做好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内控管理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防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设置防控资金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资金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分发制度,设置物资登记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件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分发情况。应当加大对资金异常事项的风险监控力度,严防假借防控疫情名义的骗取、盗用资金等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升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宣传、指导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协同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市财政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根据疫情发展做好相关业务工作计划的调整;同时,加强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妥善安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暂缓发放;需要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过“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下载补办申请表并按程序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报。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部署,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考生复习备考,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适当调整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我市将根据财政部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的实施进度,适时调整我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各区财政局应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参训人员调配等工作。


  七、畅通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联系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财政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tjkjc@vip.163.com;电话23205715。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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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津财防控[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无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三)报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以及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按照填报说明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提示:对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疫情期间,若不便于去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对账单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可提供申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电子截屏、照片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报送资料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2)财务报表;


  (3)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应详细描述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3.注意事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


  截至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按困难减免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


  (四)针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项内容


  1.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2.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0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及第16项“特许放宽社保政策”中涉及社保费的相关政策


  由于税务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因此这部分内容建议参考人社部门的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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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津税函[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政局,市税务系统各征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12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现转发你单位,并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和区分担机制


  (一)留抵退税分担比例。


  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参照国家办法并结合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予以分担。具体情况:一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四分局”)征管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50%比例分担。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比例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市级大企业收入下划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三是其他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除四分局征管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全部由市级负担外,其他企业参照财政部办法,按照“市级垫付大头、各区按比分担”原则办理,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税款及时退付。具体情况:一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先由市级财政垫付,次月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留抵退税分区数据,按照各区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二是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35%先由市级垫付,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退付,次月再由市和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对四分局征管的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二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同时市税务局应建立企业台账,参照市级大企业管理模式,每月提供市财政局办理调库。三是对其他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


  (二)2019年已发生的留抵退税调库处理。


  12月26日前,各税务部门对自2019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留抵退税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调整留抵退税科目,国库部门依据税务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调库后的相关收入数据,通过两级结算办理财力补助或上解。


  三、关于财政调库


  (一)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


  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主要根据以下数据确定:一是对于中央调增或调减我市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市和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重共同分享或分担;二是对于市财政多垫付的留抵退税,根据各区应负担比例测算负担规模;三是对各区之间应按比例分担的10%留抵退税,根据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例分担。


  (二)财政调库处理。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市和各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


  1.区财政调库:每月上旬,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区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级调整至市级。各区国库依据财政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市财政调库:每月市财政局测算市级应调库数额,待区财政调库后,向市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市级调整至区级。市分库依据市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每年1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上年12月的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区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市级金库报解最后一份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四、滨海新区对下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一)留抵退税负担比例。


  一是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有关开发区代征市级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新区本级企业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各开发区企业,由新区本级与相关开发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


  二是其他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按照“明确企业归属、每月收入调库”原则实施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新区直接负担的15%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每月上旬,新区财政根据新区税务提供的资料,测算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调库数据,作为调库依据。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新区本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二是各开发区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区县级15%填列。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新区财政局和各开发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各开发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区县级”调为“地市级”;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新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地市级”调为“区县级”。


  1.各开发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相关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新区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各开发区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县级调整至地市级。各开发区国库依据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新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新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和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退税测算应调库数额,向新区本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地市级调整至省市级和区县级。新区国库依据新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的相关事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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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2-24
文号:津财预[2019]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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