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见附件)。纳税人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自愿选择上述已备案平台。平台运营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并遵照自愿原则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严格区分,对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各类变相收取基础服务费的违规行为。


  纳税人如发现平台运营商存在乱收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


  附件: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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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4.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5.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1.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18.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9.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20.天津心羽公益基金会


  21.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4.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5.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6.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7.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0.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31.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2.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3.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4.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5.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6.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7.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9.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1.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5.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6.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9.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澳郎助学基金会


  63.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65.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66.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68.天津市慈善协会


  69.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7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7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72.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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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4-22
文号:津财税政[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9]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二、登记管理


  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共享。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须通过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师资、管理队伍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教学计划、管理制度;


  (四)教学场所地址、教学设备设施情况;


  (五)根据公开、共享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提交的信息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登陆)”上公示,供公众查询监督,并定期向我市教育管理部门推送。


  三、教学实施


  (一)提供面授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15日前,将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当年首次培训前,一次性将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并提供培训网址链接(接口)。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发生培训计划变更(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收费、师资等)时,须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更新。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变更机构名称、办公及教学场所(网址域名)、机构负责人、变更聘用教师等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自行更新。


  (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注销时,应当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向市财政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材料包括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等相关材料。对于上述培训档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记录、留存,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起不少于12个月。


  (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由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确认。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政策变化、教学效果等及时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调整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作为以后年度能否承担继续教育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资料、直播抽查、社会监督、机构互评、学员反馈等多种方式开展或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进行检查。


  (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供公众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三)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并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1.未保持规定办学条件的;


  2.无教学计划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3.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4.教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5.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四)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停止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对其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1.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2.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申请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


  3.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委托或变相委托、同意或默许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本通知“四、监督管理”“第(三)项”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出现的失信记录,市财政局将定期向我市市场监管、教育管理等部门推送。


  (六)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班,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教学质量。


  五、其他事项


  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管理参照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上述要求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时,应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对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迪联系电话:23205715


  传真:23205722


  投诉举报邮箱:kuaijijubao 163.com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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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商”),不论是否具有平台所有权或在天津市设立机构,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备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资料


  (一)平台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


  (三)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


  (四)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含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免费基础服务以及增值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与用户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模板;


  (六)平台用户明细表(附件2);


  (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承诺书(附件3);


  (八)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排查情况表(附件4);


  (九)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备案方式


  运营商将纸质备案资料递交(含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邮政编码300010,联系电话022-24465699,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 tjgshls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收到运营商完整合规的备案资料后,在10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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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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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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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津财税政[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今年4月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题,加强组织统筹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全市税务系统要紧密围绕这一主题,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到位,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提升政治站位,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广泛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并结合本市实际,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加强组织统筹,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形成强大的税收宣传舆论氛围。


  二、精心筹划活动,营造宣传氛围


  (一)举办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市局将采取现场政策咨询和深入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届时,市局与人民网天津频道共同开通“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专栏。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开展问题解答,并发放税收宣传材料。市局领导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金税三期并库征管系统运行情况和增值税纳税人首季申报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单位要在4月1日活动当天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形成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活动的宣传声势。


  (二)开展“减税降费”主题系列活动


  一是市局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部分大企业参加的税企高层座谈会和税收政策解读会。旨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宣讲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带来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二是各单位制定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培训方案。通过采取召开政策解读视频会、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辅导。做到百分百全覆盖、点对点精准“滴灌”,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三是利用融媒体,打造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宣传格局。邀请人民网、新华社和《天津日报》等主流媒体记者走进税务部门,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和部分企业进行集中采访报道,掀起新一轮宣传高潮。四是为提高全民普法实效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有关减税降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及时跟踪政策掌握和落实情况,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精准普惠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三)多种形式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以“走出去”等形式,集中税务干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帮扶活动,通过交流沟通,面对面现场解决涉税问题。邀请企业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应热点问题


  4月中下旬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就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与纳税人展开互动,介绍全系统开展减税降费工作情况,集中回应社会关注的涉税问题。


  (五)走访全国和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积极走访全国和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市政府有关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情况,倾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共话税收发展。


  (六)举办“走出去”企业研讨沙龙活动


  市局将在4月中下旬举办“国际税收新趋势下的融资租赁跨境业务”主题沙龙活动。邀请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走出去”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专题展开政策宣传和研讨座谈。


  (七)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就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展开集中宣传活动,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具体改革举措,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八)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


  在全系统开展“感动天津税务”年度人物评选活动,选树一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税务精神的学习榜样。开展“我们都是追梦人”主题征文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结合亲身经历、切身感受和学习体会,热情讴歌70年来党和国家走过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宣传效果


  2019年是新税务、新机构的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新的起点上,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活动,紧扣“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精神风貌,营造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切实把税收宣传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统筹谋划、抓出声势,确保宣传活动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创新宣传载体,加强舆论引导


  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次活动相关的宣传册、小视频、宣传条幅,并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把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到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新闻网页、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将创新举措和亮点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市局将定期在内外网站展示各单位活动情况,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


  (三)凝聚多方合力,做好跟踪报道


  在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活动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在宣传月期间开展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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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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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核定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他散体物料装卸、堆存作业的纳税人,应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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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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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停止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52号),《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3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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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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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现就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8月26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


  三、参保缴费期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办理当年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共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19年度成年居民高、中、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220元,学生儿童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2020年度缴费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等特殊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缴费


  1.城乡居民


  由行政村(社区)代为办理申报缴费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限内由行政村(社区)到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的方式缴费。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费的其他居民,在缴费期限内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2.各区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代管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中心汇总整理各区民政局申报信息后,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代管参保人员办理申报手续。


  3.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代管的参保人员


  上述代管单位在缴费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代管单位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4.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可通过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三)办理退费


  符合退费条件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缴费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受理、核验手续,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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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4月份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因前期公开选择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再次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内完成申请。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张亚,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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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近期,我市税务机关正在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据了解,我市税务机关已发布了信息核验公告,将分批随机选取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人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比对,发现疑似存在错漏情况的,将通过手机短信或个人所得税APP消息通知纳税人。公告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及时关注在税务机关预留号码的手机短信和个人所得税APP消息,接到税务机关发送的信息后,应按照提示内容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确实存在错漏,应及时据实补充、修正。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或60698010热线电话,也可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若纳税人在5日内没有修正信息,税务机关将通过电话沟通或邀请面谈等方式,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协助纳税人核实、更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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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同意收取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增设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述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二、取消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财政部门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取消项目执行时间按照财税[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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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津财综[2019]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二)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审核方法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比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由各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二)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单独统计,专账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人社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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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津财社[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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