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渝府办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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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


  1﹒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3﹒担保增信。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4﹒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5﹒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及其管辖范围内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7﹒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8﹒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加强财税纾困力度


  1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2﹒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4﹒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5﹒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6﹒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0﹒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22﹒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3﹒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4﹒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5﹒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6﹒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8﹒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9﹒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31﹒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36﹒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37﹒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8﹒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9﹒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40﹒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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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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