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3号,电话号码:56109479,邮政编码:201999。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电话号码:021-22208000,邮政编码200051。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虹桥路188号,电话号码:34772888,邮政编码:200030。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含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下同),预征率调整为1%。
二、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分支机构增值税暂停预缴,上述日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斜土路313号,电话号码:63021008,邮政编码:200023。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承担。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一、四、五、六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一、四、五、六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的受理途径、网址、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投诉举报电话”查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调整后的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时,本市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上海通用机打发票》、《上海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发票换票证》、《上海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tax.sh.gov.cn)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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