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严肃性。各级工商部门除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外,对其余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更加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扎实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估,继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程序、抽查方式、信息公示、检查执法人员管理、检查结果认定与应用等工作流程,加快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三)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工商局公布的《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四)改进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执法检查名录库进行修订,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等,进一步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允许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采取多种检查人员分组方式,并灵活选择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


  (五)深化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内部联查。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除统筹落实本业务领域的检查事项和市场主体信息抽查以外,还要兼顾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全面征求其余各业务条线是否增加其他检查事项的意见,最大程度开展工商部门内部的综合检查。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各市场监管局可以另行增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各市场监管局组织其他事项的随机抽查,也可以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等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除有正当理由外,当年度不得重复进行检查。


  (六)严格认定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不配合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情形。对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经进一步调查企业确有问题且依法进行处理的,原公示结果不作变化;确定企业没有问题的,应当在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将其检查结果修复为“未发现问题”。


  (七)加强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做好随机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依托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开发建设的“双随机”监管系统,是各级工商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应当进一步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功能,高效率支撑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并积极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努力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各市场监管局还应当结合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本区其他政府部门积极运用“双随机”监管系统,开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探索建立风险分类监管方式。结合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强对市场监管风险信息进行归集、研判,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发易发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行业和领域,列入监管重点实施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三)灵活运用各种抽查检查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工商部门其他业务领域的抽查,由牵头业务条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方式进行。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扎实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批准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在完成每一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全面将随机抽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归集到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属地责任。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当由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驻在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年度抽查计划的统筹实施


  (一)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抽查计划,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工商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抽查计划,由市工商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动态管理年度抽查计划。对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或已经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项目,各级工商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当在调整当季度的最后一周及时更新年度抽查计划。对年度抽查计划调整后增加的抽查任务,无需说明理由;对抽查任务进行删减的,须说明理由。年度抽查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都应当在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三)合理设定年度抽查数量。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待检查市场主体的总数,不得低于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3%。其中,以不定向抽查方式抽取的市场主体数,原则上不超过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1%。


  (四)严格落实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已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抽查计划,在既定的时间安排内完成随机抽查检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既定时间安排内完成计划抽查项目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前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市工商局通过“双随机”监管系统,对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情况进行检查。从每年4月份开始,市工商局将在每月末按照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对“双随机”监管系统已经完成的检查结果数量进行比对,并将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四、切实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一)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工作覆盖。各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积极做好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联合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促进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并努力推动其他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安排,发起涉及各自管理领域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二)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重要基础。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区审改办在全面梳理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进行发布。


  (三)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以行政区划、主体类型、职责范围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一步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具有相关监管业务执法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专长等信息。


  (四)构建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符合区域实际、能够常态开展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联合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联合随机抽查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合理选取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科学整合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并统筹做好检查结果统一归集和依法公示工作。


  (五)切实推进企业公示信息的联合抽查。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应当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并可以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对年报中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开展联合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凝聚思想共识,增强改革自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提升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意义,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组织领导,加强人员保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统筹推进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充分整合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分工合作,细化业务指导。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应当加强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监管条线应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牵头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汇总、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条线,并牵头研究制定易于执法检查人员理解和操作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各业务条线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推进”的工作原则,负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本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开展宣传引导,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其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公示和实施情况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实施督导和约谈。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总结工商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联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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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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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发《提升纳税便利度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现研究制定《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服务手段,减少准备时间


  (一)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回应纳税人关切问题,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打造开放互动式网上纳税人学堂,畅通第三方涉税中介服务,辅导纳税人学习税法和办理涉税事项;开展分类分级税法宣传,主动提供个性化精准政策推送服务。


  (二)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机器人,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个性化、自助化在线沟通服务。


  (三)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票认证范围。在全面推进电子发票基础上,扩大取消认证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四)加强涉税信息互认。继续扩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网络化合作,实现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相关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互共享;利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社保信息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比对等,加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整合,利用第三方数据,交叉比对实名办税信息,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


  二、优化办税体系,减少办税时间


  (五)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新设立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六)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七)引导错峰办税。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渠道,实时查询全市办税服务厅当前等候人数、预计等待时间等排队情况信息;可在线预约、提前取号,按需选择办税时间,并在预约时间内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长。


  (八)探索预填式一键申报。探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填式一键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和财务报表数据等,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减少纳税人申报填写时间。


  (九)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


  (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首要目标,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探索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打造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智慧、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十一)开通社保网上自助经办服务功能。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可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即时办结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十二)优化公积金业务流程。通过“法人一证通”进一步拓宽单位在公积金网站办理非现金业务的范围。进一步增加网上业务办理品种,取消网上非资金业务的落地签约,扩大网上业务办理的普及率。


  三、丰富缴税渠道,减少缴税时间


  (十三)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十四)推行无纸化退税。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十五)实施社保缴费委托收款方式。参保单位已在与社保合作的15家银行中设立账户的,无需另行开设专用账户,只需进行授权签约,即可通过已有账户实现协议扣款,方便参保单位,节约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十六)推广公积金多渠道缴费方式。在已有网上汇补缴的基础上,完善网上办理功能,通过支票、委托扣款、网上汇补缴以及建行网银等多种缴存渠道,满足单位多元化缴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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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沪国税发[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修订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电税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分局应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7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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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沪国税函[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公安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二、三、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效率,现就本市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通过简政放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制度创新,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城市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实施内容


本市新设企业通过工商、公安、税务并联办理,实现材料齐全3天可领照、5天可营业,即:工商执照3天办结、公安公章备案1天办结、税务涉税事项(含申领发票)当天办结。实现各部门数据实时交互共享利用、各环节同步并联办理。本市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实现工商执照、公安公章备案、税务涉税事项的在线申请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用工自助办理等服务功能。


(一)加快开办企业流程再造。将工商部门原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和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企业可以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原先申请人按先后顺序依次现场向各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传统办证流程,再造为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一表填写、一次提交数据,各部门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同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的并联办理流程。


(二)推进开办企业全网通办。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结果反馈等环节为一体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形成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各业务部门内部简化审查、提速审批提供有力支撑,以“数据多跑路换群众少跑腿”,从而有效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效应。


(三)简化开办企业办事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特点,进一步从方便申请人和审批提速增效的角度出发,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创新简化材料、简化程序、简化审查的内部业务审批新流程,通过优化各自业务领域办理小流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四)优化开办企业服务工作。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填报数据后,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提交申请。各单位要引导和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线上开办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同时,各涉企服务窗口单位要优化窗口服务,相关单位要做好业务指导,各区行政服务大厅要优化办事流程、窗口配置,方便企业线下现场办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工商局牵头,成立提升开办企业效率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提升开办企业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实施保障。针对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加大对涉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新流程、新方法,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和解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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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沪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分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征管税务机关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没有户籍的,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站、手机APP、上海市民云APP、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网上12万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申报、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网上12万申报功能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开放。若纳税人需要在2018年2月1日前申报的,可以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试点申报提醒功能


  税务机关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申报提醒。


  六、时间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下发本市2017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8年1月31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8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详见附件)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各分局要加强对外宣传辅导,做好申报提醒、辅导和后续风险分析工作;


  (二)各单位要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12万申报,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纳税人可以至全市任何一个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12万申报,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并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一、各分局应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撰写12万申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基本数据情况和特点;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重点应突出本分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创新点和关键点,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结合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期结束后的工作打算和建议。


  二、各分局在做好12万申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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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沪地税函[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16号)要求,我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具体详见附件),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宣传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涉税事项并领取相应结果,无需纳税人上门报送纸质资料和上门领取结果;税务机关提供全程在线服务,纳税人“零次跑”。


  公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是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中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各级税务机关应大力宣传“全程网上办”事项,提高纳税人网上办事的积极性和认可度,打造上海税务靓丽品牌。


  二、动态调整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牵头编制、清理和修订本市税务系统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工作。市局各部门应积极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更新流程如下:


  (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升级或更新系统时,涉及清单事项所公布内容变化的,应在发布前转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及时会相关业务处室确认清单的更新工作;


  (二)市局业务处室确认后,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请市局办公室更新税务网上清单;


  (三)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同步转知市局纳服处对外宣传;


  (四)各分局根据税务网上最新清单进行推广、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宣传,使系统内全体人员充分了解本清单内容,熟悉清单中事项的办理程序;要以宣传本清单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网上办事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充分知晓本市税务系统网上办事。


  (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根据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措施,不断探索创新,优化网上办理流程,持续提高用户操作体验。


  (三)对收集的纳税人和基层分局意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编制网上办事业务需求,更新相关系统程序,确保纳税人端程序操作方便、办理高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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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沪国税征科便函[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7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掌握201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7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机关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18年4月2日至4月3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17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决算报表数据分析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市财政局企业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311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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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沪财企[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


  (一)出让方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二)受让方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三)出让方委托的会员


  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涉嫌违反《减持细则》相关规定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受让方委托的会员


  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受让方履行拟受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如涉及受控股份的,还应当要求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妥善留存受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出具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其他事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按照《减持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相关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进行交易的,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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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上证函[2018]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落实减持新规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为落实减持新规要求,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减持基础信息,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二、大股东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股东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存在大股东时,上市公司应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上述信息。


  三、董监高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董监高的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任职起始日期、上任伊始原定任职结束日期等。若董监高提前离职,上市公司应及时填写相关董监高的“实际离职日期”。上市公司在披露董监高减持计划公告后,应当及时申报或变更减持预披露日,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关联相应的减持计划公告。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如实填报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的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不存在大股东的,应当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单一股东持股量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但因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达到5%以上的,也应当填报上述信息。


  五、多地上市公司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境外上市股本信息,并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减持基础信息,做好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基本情况、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信息填报和更新维护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相关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七、各上市公司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大股东、董监高、一致行动人及境外上市股本等相关信息,并对前期已经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在此之后出现新的适用情形,或已填报数据发生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更新。


  八、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填报、更新,或者所填报的信息存在差错、遗漏的,本所将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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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0
文号:上证函[2017]1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的原则。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科研经费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入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管理要求、审计能力不足、审计质量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淘汰。


  二、遴选条件


  1.在上海市经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


  2.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在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中标或入围,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上海市相关科研项目审计的供应商;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8.信誉良好,近三年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9.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科技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熟知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知与科研相关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等内容。


  三、相关要求


  请有参选意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联系人电话:王敏021-2419795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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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沪科[201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原则。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的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入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管理要求、审计能力不足、审计质量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淘汰。


  二、遴选条件


  1.在上海市经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


  2.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在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中标或入围,且近三年承担过上海市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等相关工作的供应商;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8.信誉良好,近三年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9.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熟悉国家和上海市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收支两条线、非税制度等要求、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熟悉事业单位和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程序。


  三、相关要求


  请有参选意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联系人电话:王敏021-2419795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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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沪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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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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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1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此方式以下简称“全程网签”。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成协议验证。此方式本市已实现。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纸质三方协议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章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后,协议三方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身份认证工作,做好纳税人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一致性检查;开户银行做好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见附件);纳税人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对电子协议信息负责。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各区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四)各区税务局、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和反馈。


  (五)全程网签具体启用时间和商业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时,商业银行采用全程网签受理方式的,对税务发送TIPS验证报文的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签约等关键信息进行判断,做好以下扣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一、检查协议是否存在

  依据“协议书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协议已签约”;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二、检查协议是否重复

  依据“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纳税人已签约此账号”;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三、检查账号、户名正确性和一致性

  依据“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对银行端付款账户或缴款单位名称进行正确性检查及一致性检查:若有误,反馈具体错误信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四、检查清算行行号正确性

  依据“清算行行号”,对银行端维护的本行清算行行号进行正确性检查:若有误,反馈“清算行行号错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五、个性化检查

  根据本行要求增加的个性化检查,如付款账户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异地等检查,并反馈具体错误信息。

  六、电子信息确认

  以上检查无问题的,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行行号”不做校验,完成签约电子信息写入银行端系统,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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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7
文号:沪国税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5月为集中申报受理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


  四、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五、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或未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七、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


  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二)《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做好征收相关数据实时交换。


  十、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评估。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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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沪财社[2018]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上海税务部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落地,对降低企业负担、助推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既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职责所在,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上海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8年税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2018年税收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自主创新的技术带动质量效益提高;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利用全球市场和资源。本市目前正在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工作正稳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持续深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对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紧扣实际,聚焦重点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不变形走样。同时,紧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落地。2018年要围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聚焦国家战略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着重落实以下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措施。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新措施,即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政策予以认真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7项新出台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44.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罗列的税收政策及市局编制发布的《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


  (三)落实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对本市国有企业转型创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清理推出一批“三个一批”改革事项,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四)落实鼓励创新支持转型发展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等各项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支持社会就业和民生发展;落实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创业创新;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加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注重实效,把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议,对解读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照政策内涵和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各基层分局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落实。结合本市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开展,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12366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开展需求调研和政策宣讲,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政策落实堵点。开展政策培训,对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新出台减税政策,做好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应知应会。加强数据分析,依托金三系统和税收大数据,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分析、提醒,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开展执行反馈。各分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反馈,特别是要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加强执行分析,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各单位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总局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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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沪国税函[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入区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照本公告执行。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监管。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七、试点企业应当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


  八、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十、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保证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监管的时限和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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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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