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非营利组织应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填写此表的非营利组织不需再报送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我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区税务局初审后转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其中,由滨海新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局结合非营利组织注册地和各自辖区范围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认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其中,3月31日至4月31日受理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可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且合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并对外公布名单,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正式发文对外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六、我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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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征收费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四、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工伤浮动费率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变动,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


  (二)申报缴费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三)补缴费款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费,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补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补缴费手续。


  (四)办理退费


  本市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费,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并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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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上线新版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按照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从2019年上线新版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并将于2019年2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操作流程


  纳税人在月度纳税申报结束后次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登录网址:https://wlzb.tjsat.gov.cn:18001/i,点选“2019重点税源任务”,确认报表期,读入已申报数据,填报非申报资料,在线审核无误后上报。


  二、重点税源网上直报资料下载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相关资料(操作视频、插件资料)。纳税人参考操作视频讲解,按照报表填报表元的tip提示进行数据填报。


  三、数据填报注意事项


  (一)重点税源网上直报资料报送时间为纳税人进行月度纳税申报结束后次日内。


  (二)纳税人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是“万元”。


  (三)在填报资料界面,出现插件异常,按照《插件问题解决方案》安装插件。


  (四)填报资料通过审核才能上报,如果存在审核提示,请如是填写原因。


  (五)纳税人在安装、填报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001-1866转1再转1,或转1再转2,或及时与征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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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 ”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比例的适用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可延用本年度的核定征收项目。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对其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相同税目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代征单位已代征的印花税可以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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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七条条款废止。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我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具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七、[条款废止]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七条条款废止。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我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具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七、[条款废止]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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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系统升级的紧急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我市相关业务需求,天津市税务局调整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电子申报系统升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表内计算公式。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实名办税采集项目。


  (三)新增《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二、本次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申报环境保护税A、B类、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客户端升级方式可分为在线升级和离线升级两种方式,建议纳税人优先采用在线升级方式完成客户端升级。待系统升级完毕,纳税人即可下载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及相关说明文档,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www.szhtkj.com.cn)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基线版本为“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2.12”,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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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作为我市首批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确保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


  二、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渠道缴纳成交价款。其中,网上税务局渠道可通过竞价系统跳转至网上税务局界面,选择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办税服务厅渠道可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终端选择刷卡、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银行渠道需持在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加入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完成缴费。


  四、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五、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的,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且上缴国库,并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及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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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税务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停征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部门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支出,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应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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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津财综[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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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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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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