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7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掌握201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7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机关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18年4月2日至4月3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17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决算报表数据分析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市财政局企业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311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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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沪财企[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


  (一)出让方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二)受让方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三)出让方委托的会员


  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涉嫌违反《减持细则》相关规定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受让方委托的会员


  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受让方履行拟受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如涉及受控股份的,还应当要求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妥善留存受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出具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其他事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按照《减持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相关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进行交易的,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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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上证函[2018]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落实减持新规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为落实减持新规要求,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减持基础信息,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二、大股东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股东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存在大股东时,上市公司应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上述信息。


  三、董监高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董监高的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任职起始日期、上任伊始原定任职结束日期等。若董监高提前离职,上市公司应及时填写相关董监高的“实际离职日期”。上市公司在披露董监高减持计划公告后,应当及时申报或变更减持预披露日,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关联相应的减持计划公告。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如实填报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的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不存在大股东的,应当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单一股东持股量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但因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达到5%以上的,也应当填报上述信息。


  五、多地上市公司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境外上市股本信息,并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减持基础信息,做好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基本情况、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信息填报和更新维护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相关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七、各上市公司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大股东、董监高、一致行动人及境外上市股本等相关信息,并对前期已经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在此之后出现新的适用情形,或已填报数据发生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更新。


  八、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填报、更新,或者所填报的信息存在差错、遗漏的,本所将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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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0
文号:上证函[2017]1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的原则。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科研经费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入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管理要求、审计能力不足、审计质量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淘汰。


  二、遴选条件


  1.在上海市经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


  2.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在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中标或入围,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上海市相关科研项目审计的供应商;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8.信誉良好,近三年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9.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科技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熟知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知与科研相关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等内容。


  三、相关要求


  请有参选意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联系人电话:王敏021-2419795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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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沪科[201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原则。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的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入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管理要求、审计能力不足、审计质量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淘汰。


  二、遴选条件


  1.在上海市经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


  2.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在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中标或入围,且近三年承担过上海市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等相关工作的供应商;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8.信誉良好,近三年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9.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熟悉国家和上海市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收支两条线、非税制度等要求、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熟悉事业单位和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程序。


  三、相关要求


  请有参选意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联系人电话:王敏021-2419795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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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沪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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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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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1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此方式以下简称“全程网签”。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成协议验证。此方式本市已实现。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纸质三方协议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章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后,协议三方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身份认证工作,做好纳税人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一致性检查;开户银行做好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见附件);纳税人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对电子协议信息负责。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各区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四)各区税务局、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和反馈。


  (五)全程网签具体启用时间和商业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时,商业银行采用全程网签受理方式的,对税务发送TIPS验证报文的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签约等关键信息进行判断,做好以下扣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一、检查协议是否存在

  依据“协议书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协议已签约”;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二、检查协议是否重复

  依据“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纳税人已签约此账号”;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三、检查账号、户名正确性和一致性

  依据“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对银行端付款账户或缴款单位名称进行正确性检查及一致性检查:若有误,反馈具体错误信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四、检查清算行行号正确性

  依据“清算行行号”,对银行端维护的本行清算行行号进行正确性检查:若有误,反馈“清算行行号错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五、个性化检查

  根据本行要求增加的个性化检查,如付款账户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异地等检查,并反馈具体错误信息。

  六、电子信息确认

  以上检查无问题的,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行行号”不做校验,完成签约电子信息写入银行端系统,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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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7
文号:沪国税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5月为集中申报受理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


  四、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五、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或未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七、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


  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二)《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做好征收相关数据实时交换。


  十、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评估。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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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沪财社[2018]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上海税务部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落地,对降低企业负担、助推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既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职责所在,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上海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8年税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2018年税收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自主创新的技术带动质量效益提高;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利用全球市场和资源。本市目前正在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工作正稳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持续深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对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紧扣实际,聚焦重点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不变形走样。同时,紧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落地。2018年要围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聚焦国家战略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着重落实以下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措施。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新措施,即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政策予以认真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7项新出台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44.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罗列的税收政策及市局编制发布的《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


  (三)落实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对本市国有企业转型创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清理推出一批“三个一批”改革事项,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四)落实鼓励创新支持转型发展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等各项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支持社会就业和民生发展;落实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创业创新;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加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注重实效,把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议,对解读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照政策内涵和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各基层分局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落实。结合本市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开展,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12366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开展需求调研和政策宣讲,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政策落实堵点。开展政策培训,对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新出台减税政策,做好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应知应会。加强数据分析,依托金三系统和税收大数据,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分析、提醒,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开展执行反馈。各分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反馈,特别是要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加强执行分析,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各单位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总局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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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沪国税函[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入区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照本公告执行。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监管。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七、试点企业应当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


  八、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十、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保证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监管的时限和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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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共5大类101个事项。同时,结合本市具体推进情况,将逐步扩大事项范围。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事项“不用跑”。目前,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清单》内所列57个事项已实现“不用跑”。


  四、针对《清单》内事项,上海市税务局统一编制办税指南,明确办税流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并组织市区两级全方位、多渠道,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税指南进行公示和宣传。各基层分局应积极组织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对《清单》项目的认知度,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和更新办税指南,在上海税务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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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及内容

 

  目前可在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可开具除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外的其他所有税种。

 

  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内容涵盖税务机关、填发日期、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退)税额、金额合计等。

 

  二、开具式样及章戳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式样、尺寸与本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一致。《税收完税证明》上加印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本市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三、开具流程

 

  (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企业(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本单位(个人)的完税信息。

 

  (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企业纳税人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下载、自然人纳税人直接下载完税信息后,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样式详见附件),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四、证明查验

 

  凡需查验《税收完税证明》真伪的,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涉税查询”栏目,通过输入验证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税额查询真伪;也可登录“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涉税查询”栏目,通过扫描完税证明左上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部署上线后,各分局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等渠道,加强宣传辅导,有效提高办税效率。

 

  (三)做好衔接。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各分局应继续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做好《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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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沪国税发[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六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六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2.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4.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


  5.上海富邦华一公益基金会


  6.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7.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1.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13.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5.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16.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7.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18.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19.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20.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21.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22.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23.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24.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25.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26.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27.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8.上海市徐汇斜土社区基金会


  29.上海市杨浦区殷行社区公益基金会


  30.上海沪佳公益基金会


  31.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上海量子公益基金会


  3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34.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3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36.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


  37.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38.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39.上海弈慧公益基金会


  40.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41.上海九天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六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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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3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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