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作为我市首批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确保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


  二、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渠道缴纳成交价款。其中,网上税务局渠道可通过竞价系统跳转至网上税务局界面,选择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办税服务厅渠道可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终端选择刷卡、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银行渠道需持在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加入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完成缴费。


  四、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五、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的,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且上缴国库,并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及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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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税务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停征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部门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支出,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应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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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津财综[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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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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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见附件)。纳税人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自愿选择上述已备案平台。平台运营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并遵照自愿原则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严格区分,对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各类变相收取基础服务费的违规行为。


  纳税人如发现平台运营商存在乱收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


  附件: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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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4.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5.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1.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18.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9.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20.天津心羽公益基金会


  21.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4.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5.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6.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7.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0.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31.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2.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3.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4.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5.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6.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7.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9.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1.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5.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6.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9.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澳郎助学基金会


  63.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65.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66.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68.天津市慈善协会


  69.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7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7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72.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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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4-22
文号:津财税政[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9]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二、登记管理


  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共享。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须通过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师资、管理队伍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教学计划、管理制度;


  (四)教学场所地址、教学设备设施情况;


  (五)根据公开、共享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提交的信息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登陆)”上公示,供公众查询监督,并定期向我市教育管理部门推送。


  三、教学实施


  (一)提供面授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15日前,将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当年首次培训前,一次性将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并提供培训网址链接(接口)。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发生培训计划变更(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收费、师资等)时,须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更新。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变更机构名称、办公及教学场所(网址域名)、机构负责人、变更聘用教师等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自行更新。


  (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注销时,应当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向市财政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材料包括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等相关材料。对于上述培训档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记录、留存,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起不少于12个月。


  (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由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确认。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政策变化、教学效果等及时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调整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作为以后年度能否承担继续教育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资料、直播抽查、社会监督、机构互评、学员反馈等多种方式开展或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进行检查。


  (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供公众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三)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并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1.未保持规定办学条件的;


  2.无教学计划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3.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4.教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5.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四)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停止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对其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1.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2.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申请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


  3.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委托或变相委托、同意或默许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本通知“四、监督管理”“第(三)项”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出现的失信记录,市财政局将定期向我市市场监管、教育管理等部门推送。


  (六)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班,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教学质量。


  五、其他事项


  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管理参照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上述要求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时,应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对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迪联系电话:23205715


  传真:23205722


  投诉举报邮箱:kuaijijubao 163.com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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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商”),不论是否具有平台所有权或在天津市设立机构,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备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资料


  (一)平台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


  (三)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


  (四)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含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免费基础服务以及增值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与用户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模板;


  (六)平台用户明细表(附件2);


  (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承诺书(附件3);


  (八)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排查情况表(附件4);


  (九)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备案方式


  运营商将纸质备案资料递交(含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邮政编码300010,联系电话022-24465699,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 tjgshls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收到运营商完整合规的备案资料后,在10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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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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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津财税政[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今年4月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题,加强组织统筹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全市税务系统要紧密围绕这一主题,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到位,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提升政治站位,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广泛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并结合本市实际,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加强组织统筹,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形成强大的税收宣传舆论氛围。


  二、精心筹划活动,营造宣传氛围


  (一)举办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市局将采取现场政策咨询和深入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届时,市局与人民网天津频道共同开通“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专栏。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开展问题解答,并发放税收宣传材料。市局领导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金税三期并库征管系统运行情况和增值税纳税人首季申报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单位要在4月1日活动当天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形成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活动的宣传声势。


  (二)开展“减税降费”主题系列活动


  一是市局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部分大企业参加的税企高层座谈会和税收政策解读会。旨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宣讲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带来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二是各单位制定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培训方案。通过采取召开政策解读视频会、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辅导。做到百分百全覆盖、点对点精准“滴灌”,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三是利用融媒体,打造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宣传格局。邀请人民网、新华社和《天津日报》等主流媒体记者走进税务部门,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和部分企业进行集中采访报道,掀起新一轮宣传高潮。四是为提高全民普法实效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有关减税降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及时跟踪政策掌握和落实情况,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精准普惠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三)多种形式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以“走出去”等形式,集中税务干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帮扶活动,通过交流沟通,面对面现场解决涉税问题。邀请企业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应热点问题


  4月中下旬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就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与纳税人展开互动,介绍全系统开展减税降费工作情况,集中回应社会关注的涉税问题。


  (五)走访全国和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积极走访全国和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市政府有关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情况,倾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共话税收发展。


  (六)举办“走出去”企业研讨沙龙活动


  市局将在4月中下旬举办“国际税收新趋势下的融资租赁跨境业务”主题沙龙活动。邀请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走出去”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专题展开政策宣传和研讨座谈。


  (七)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就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展开集中宣传活动,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具体改革举措,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八)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


  在全系统开展“感动天津税务”年度人物评选活动,选树一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税务精神的学习榜样。开展“我们都是追梦人”主题征文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结合亲身经历、切身感受和学习体会,热情讴歌70年来党和国家走过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宣传效果


  2019年是新税务、新机构的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新的起点上,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活动,紧扣“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精神风貌,营造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切实把税收宣传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统筹谋划、抓出声势,确保宣传活动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创新宣传载体,加强舆论引导


  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次活动相关的宣传册、小视频、宣传条幅,并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把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到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新闻网页、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将创新举措和亮点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市局将定期在内外网站展示各单位活动情况,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


  (三)凝聚多方合力,做好跟踪报道


  在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活动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在宣传月期间开展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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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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