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现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要求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开启了新征程、明确了新目标,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踏上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需要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税务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税务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三、整体安排


  2018年“春风行动”共推出5类便民措施,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让天津地税局服务品牌更响、管理效能更优、社会形象更佳。


  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推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落地。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5.推进实名办税。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6.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


  7.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9.简便信息报送。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0.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按照总局部署推进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1.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12.深化联合办税。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3.简化纳税申报。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4.推行清单式服务。推进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落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15.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办税获得感。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巩固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春风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并以《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见附件)为抓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尽快取得突破。其中,对国税地税合作事项,应切实加强与对口国家税务局的协调配合,在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二)创新组织形式。


  各单位应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同心社、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和推进工作。同时,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春风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春风行动,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应及时总结梳理“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积极创新服务举措,主动挖掘工作亮点。各单位应于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报送当季度“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送1篇亮点工作信息,报送路径为cfxd2015@126.com。同时,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纳税人学堂视频资料制作力度,及时报送纳税服务局。市局将择优选用推广各单位报送的资料,并将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对选用春风信息及纳税人学堂视频资料的单位进行加分。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局将开展不定期抽查,督导“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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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津地税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按市区两级分工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对地热水、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对地下水超采较为严重和城镇公共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从高确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


  第十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疏干排水、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二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本市区域内取用水,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市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统一在取用水环节征收。为实现水资源税改革平稳过渡,在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正常使用自来水的实际负担、保持自来水终端用水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对改革后的水价结构进行相应完善。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暂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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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1
文号:津政发[201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2018年1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目的是推动全市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规范运作流程,保障项目质量。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以奖代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示范项目,再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六条 对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现代农业等领域的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第七条 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项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纳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二)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四)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纳入以奖代补补助范围的项目,细化编入年度支出预算。按照确定的以奖代补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区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区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为推广PPP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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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津财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署,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对全市16个行政区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国地税机构合并、各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天津市各区税务机构共设立21个,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对外挂牌运行。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见附件。


  二、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各区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各区税务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成立的21个税务机构外,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并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决定,自7月5日起,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对外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两局有关税费征管的具体工作方式、内容、办税地点、纳税服务等暂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临港经济区并入天津港保税区的有关决定,自7月5日起,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对外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两局有关税费征管的具体工作方式、内容、办税地点、纳税服务等暂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税收业务衔接规则、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纳税人行政复议方式、纳税人发票领用和在用税控设备衔接、已印制票证衔接、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衔接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八条执行。


  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滨海新区有关功能区的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管范围进一步作出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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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的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概述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范围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1)。


  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五、实名信息验证


  (一)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税务机关受理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验证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并留存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人像信息,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互联网验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六、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其他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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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涉税事项推行同城通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


  对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涉税事项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可以办理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为天津市税务系统各区局综合性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


  三、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业务、报税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9大类(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


  五、天津市税务局将不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适时调整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和涉税事项范围,并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


     2.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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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纳税人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执行期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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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免费数字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便利化,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强化网上办税系统安全认证机制,提升业务处理安全性,防范操作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继续为纳税人免费发放用于网上办税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CA证书的申领


  纳税人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免费CA证书用于网上办税业务。纳税人申请网上办理涉税业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制作CA证书协办函》。同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CA证书协办函》及公章到各区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单位申请,现场制作并发放CA证书。


  二、CA证书的更新


  CA证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应办理证书更新业务。


  纳税人可根据CA证书更新提醒信息,网上自助办理更新业务。也可携带CA介质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当场办理更新业务。


  三、CA证书的变更


  纳税人办理名称变更,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后,在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提出变更CA证书申请,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变更业务。


  纳税人办理注销迁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手续,可以不注销CA证书。办理迁入手续后,在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提出变更CA证书申请,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变更业务。


  四、CA证书的补办与解锁


  (一)CA证书的挂失、补办。CA证书介质丢失或毁损时,纳税人可登录服务机构官方网站自助办理补办业务,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补办业务。


  (二)CA证书的解锁。因纳税人忘记密码等原因导致CA证书锁死时,纳税人可登录服务机构官方网站自助办理解锁业务。


  五、CA证书的收费标准与结算


  CA证书年服务费和首次申请CA证书的介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免费使用。


  若出现CA证书丢失、毁损,纳税人申请补发CA证书的,补发CA证书介质费由纳税人与服务机构自行结算,不属于免费范围。


  六、其他事项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放的免费CA证书仍在服务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网上办税业务中启用纳税人数字证书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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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工作,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适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适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适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一)报送形式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


  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报送;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条款修订]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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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曲阜道办公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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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并经2020年7月21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人,坚决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三是针对近年来特别是疫情期间网络犯罪数量大幅上升,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四是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法分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


  2.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二是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相关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及时提出加强监管、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


  3.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一是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二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三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四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4.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对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坚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是依法着力保护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疫苗研制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二是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试点,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三是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综合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销售利润损失、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正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四是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


  5.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深刻认识“稳金融”在“六稳”“六保”中的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一是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二是依法从严惩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按照依法追缴、应追尽追、鼓励退赔、统一返还等原则,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三是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共犯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的,择一重罪依法从严追诉。


  6.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有效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施行,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聚焦当前对外贸易、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形势,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促进稳住外贸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流畅通运转。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7.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深刻认识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保障民生底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一是突出对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扶贫惠农、救灾救济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加强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审查起诉时及时审查认定权属关系,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并于五日内将涉案财物返还给被侵害的个人或单位。二是突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家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结合具体案情及时、主动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三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犯罪打击力度。对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联合各方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监督推动贫困地区将“控辍保学”、关爱重点儿童群体等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8.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刻认识基层有效运转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基层运转提供法治保障。一是依法严惩“蝇贪”“蚁贪”。对发生在基层、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吃拿卡要型索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维护基层政权的稳固。加强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从严“破网打伞”,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保护企业权益、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对诉求合法合理、有化解可能的行政申诉案件,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基层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9.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审查批捕环节,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三是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四是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要根据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10.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一是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二是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具体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三是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中,慎重采取关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涉案企业异地安置、补偿等实际困难。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11.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监督纠正以非法立案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济纠纷,将合同纠纷立为诈骗、民事侵权立为职务侵占、行业拆借立为挪用资金、买卖纠纷立为强迫交易、正常经营行为立为非法经营等问题。二是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挂案”,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强化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环节的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四是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工作。做实做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和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统一管理,做到逐案交办、逐案督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做到应纠尽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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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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