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本市网上办税系统财务会计报表文件接口及数据标准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有关要求,本市优化完善了目前在用的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现将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文件接口及相关数据标准予以公布,请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文件接口按会计制度分列,包括本市在用的22套财务会计报表样式;
二、数据标准为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的信息化格式,与文件接口相对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3号,电话号码:56109479,邮政编码:201999。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电话号码:021-22208000,邮政编码200051。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虹桥路188号,电话号码:34772888,邮政编码:200030。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含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下同),预征率调整为1%。
二、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分支机构增值税暂停预缴,上述日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区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告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变,办公地址:斜土路313号,电话号码:63021008,邮政编码:200023。
特此告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承担。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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