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市交通委(3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交通部门(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2.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监管。3.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渔港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完成后监管。2.协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做好现场核实。3.加强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日常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管。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3.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七、市市场监管局(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部门(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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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沪府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财政局、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10月8日


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吸引优质创业人才,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


  第四条 担保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上海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对担保资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评价、监督;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促进部门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经办银行建立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不高于贷款本金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市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


  第三章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第十四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十五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章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第十九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二十六条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六章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


  第三十三条 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章 贷款逾期和代偿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


  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个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


  第三十六条 追索期(2个月)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按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经办银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债务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担保资金,追偿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上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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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沪财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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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3
文号:沪财税[201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认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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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7-20
文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并提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格式见附件,数据内容可自“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申报数据。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本市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市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管理,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比对分析,对不符合免税情形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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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市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通过提炼活动,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7]55号)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中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税务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总结提炼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文化内涵、显著行业特点的“中国税务精神”,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适应中国税务进入新时代、人心思进的需要,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并广泛宣传,做到入脑入心,使之成为全体税务干部、整个税务行业的一种生命基因和行为方式”的要求,“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在学习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归纳提炼税务系统的好传统、好思想、好作风、好家风、好经验。同时,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税务文化为引领,总结提炼反映新时期税务干部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


  (二)突出精神内涵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注重将提炼“中国税务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深度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参与提炼“中国税务精神”,做到学思践悟、学做结合、知行合一。


  (三)突出税务特色和各方参与相结合。“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把握税务部门特点,突出税收工作特色。要内外结合、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吸引、鼓励税务干部踊跃参加,以适当方式吸引纳税人、专家学者积极参与,通过“中国税务精神”的提炼,进一步凝聚干部共识、宣传税收观念、和谐征纳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提炼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局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由市局人教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


  各单位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人教、办公室、党办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提炼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布置阶段(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市局印发通知,在系统内部署开展提炼活动。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并广泛开展思想动员。各单位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局人教处。


  (二)调研讨论阶段(2017年6月下旬—8月)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调研活动要求,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开展专题讨论等方式,发动税务干部进行学习讨论,广泛征集意见。各基层分局要积极配合总局、市局的调研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以“中国税务精神”提炼为主题的讨论、调研,着力营造自觉培育“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氛围。


  (三)提炼评选阶段(2017年9月—12月)


  认真总结基层提炼的经验成果,组织上海市税务系统“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评选,挑选优秀的表述语报送总局。


  (四)宣传践行阶段(2018年1月之后)


  积极宣传总局发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及其内涵。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税务干部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加强实践养成,积极开展涵养“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演讲、征文等活动,促进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广泛调研讨论,精心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学思践悟,积极参与到“中国税务精神”的讨论、提炼活动之中。


  (二)统筹结合、积极推动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活动开展。要使组织“中国税务精神”提炼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收改革和税收重点工作的过程,以税收工作成效来检验“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质效。


  (三)认真总结、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科所、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促进形成税务干部人人弘扬“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风尚。


  六、本方案由市局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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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沪国税发[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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