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流程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一)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程序:


  1.公益性民非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4)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民非单位需将申请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2.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所需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需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民非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三)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民非单位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民非单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民非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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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6-10-13
文号:沪财库[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16年4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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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沪财税[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凌雄大爱公益基金会


  2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3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4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5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6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7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8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9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1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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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关事项的函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15年3月1日已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数字纳税清单》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的数字化应用,已试用一年有余。因其具备网上(含移动端)即办即取、线下全市通办、记载内容全面、信息方便验证等特点,受到广大市民和应用单位的欢迎,现将全面启用,覆盖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目前《数字纳税清单》涵盖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打印所属期、申请打印范围、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税额、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缴税日期,并可根据《数字纳税清单》应用部门的需要,向纳税人提供定制功能。


三、《数字纳税清单》为一联式清单(具体样式附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数字纳税清单》PDF电子文档以及其印制在A4纸张上形成的纸质清单,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本市范围),可相互替代。


四、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后,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样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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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沪地税函[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符合条件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下统称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转让改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2、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的30%。在职职工总数按照近6个月在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人数计算。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包括境内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


4.股权(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5.股权(票)期权行权时间不得超过10年,且行权价不得低于该部分股权(票)对应的授予日每股净资产份额。


6.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见附件)。企业所属行业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主管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将激励对象在股权(票)期权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限制性股票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以及股权奖励的市场价值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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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 上海凌雄大爱公益基金会 


  2 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3 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5 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6 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7 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8 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9 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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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1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请按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就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后,应当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的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单独核算;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附注披露要求在报表重要项目项下披露“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信息(披露格式详见附件6)。 

 

  二、资料受理后,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项管理团队采用税管员辅导、专职核查部门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等各种方式,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核查。属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起作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属于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搬迁情况等不符,不能证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递延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各征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详见附件8)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四、2016年1月1日起受理的搬迁项目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办理,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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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9
文号:沪国税函[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安排,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于2016年7月在本市税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和金税三期系统等有关标准,完成了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升级任务,拓展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和网上税企沟通等服务,旨在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便捷的办税服务,使纳税人真正足不出户即可轻松办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围绕纳税人最不满意、反映最多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将纳税人办理集中的涉税事项纳入网上办理,提升用户体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网上办税方面,在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接金税三期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将增值税发票核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等41项常用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具体事项详见附件,今后事项变动不再发文);二是个人网上办税方面,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等功能升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网上办税实时扣款、网上银行查询缴款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款等三种自然人缴纳税款方式。


二、工作原则


(一)无偿提供服务


各分局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服务。


(二)严格保密信息


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过程中报送的涉税信息,各分局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三)主动宣传引导


各分局应主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各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确定是否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规定以外的附报资料。


(二)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切实做到无纸化、全流程网上办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各分局办结后,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制作电子结果文书,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动将已制作的电子结果文书推送至纳税人端,供纳税人查看和打印电子结果文书。


(四)各分局应及时回复纳税人通过网上提问、12366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线咨询等渠道提出的办税问题。市局将及时关注、不断收集纳税人需求,继续优化、拓展涉税事项网上办理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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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沪国税发[2016]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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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1-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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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2
文号:沪财发[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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