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滨海新区税务机构设置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原天津市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和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征收管理范围,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太平镇和小王庄镇的征收管理范围,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对上述区域内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各类事项,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行政、业务专用章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有关税费征管的办税地点、征管方式、服务事项等均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二、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负责的临港经济区片区征收管理范围不作调整,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负责。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有关滨海新区和相关功能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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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2日


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全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无报关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利用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免税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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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2
文号: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党中央、国务院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您及时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按降低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2019年3月31日前(含)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等,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开具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在相关栏次填写相应数据申报缴税。《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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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19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注明:耕地占用税反馈意见),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生至邮箱:tjczszc 126.com;


  3.电话及传真:022-23311562


  附件: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


  附件全文: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


  二、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


  三、在本市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在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内占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8元。


  五、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内占占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1元。


  六、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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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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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58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定于2019年3月14日18:00至3月14日20:00升级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启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期间不暂停对外服务,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子系统各项功能仍可正常使用。


  二、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启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功能。


  (二)调整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相关校验关系。


  (三)其他系统功能优化。


  三、本次电子申报子系统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9年3月15日起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四、客户端升级方式分为在线升级和离线升级两种方式,建议纳税人优先采用在线升级方式完成客户端升级。待系统升级完毕,纳税人即可下载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及相关说明文档,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办税服务-&gt;资料下载-&gt;软件下载-&gt;电子申报平台-&gt;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www.szhtkj.com.cn)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基线版本为“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2.14”,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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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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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


  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三、委托代办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代办人出具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加盖印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刻制,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配发数量,按照上述要求规范使用。各单位应责成专人加强管理,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并重


  各单位要本着务实便捷原则,不断优化代开发票服务,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超出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代开;要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防范税收风险,对申办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和代办人员(含汇总代开和网上申办方式),办理时均应先行验证实名信息(委托代办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但仍需验证有效身份证件),对验证不符的不得受理代开。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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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津税函[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


  为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提供办税服务,提高涉税(费)业务办理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届时,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为此,我们对停机期间有关事项向您温馨提示如下:


  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2019年第1号),我市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切换做如下安排:


  2019年3月20日18:00至3月21日0:00,暂停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业务(含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扣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019年3月21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含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上传比对),银行不办理税费缴纳业务。


  2019年3月29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2019年3月29日14:00起,税务机关可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停机前已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未完成缴款的,纳税人需到原开具的办税服务厅重新换开后再自行缴款。


  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期间可办理的部分业务


  在我市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期间,您可办理如下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可正常开具发票,清卡业务无法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上传业务、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3月21日0:00至3月27日24:00可以正常使用。3月28日将暂停服务。


  (三)机打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可以开具发票,在线版不能开具发票。


  (四)每日7时至23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含手机APP、网页版)可办理业务。


  (五)自然人纳税人到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委办理房产交易申报。


  (六)3月27日至28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税银模式缴费。


  (七)涉税(费)咨询业务。


  三、关于停机切换前提前办理业务的提醒


  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妥善安排,尽量抓紧和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和减少因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一)车船税业务办理。请纳税人根据验车时间和投保交强险的需求提前缴纳车船税。自然人在3月21日停机切换前完成车船税缴纳的,请打印并留存纸质完税凭证。在停机期间办理机动车在线把关查验时,可出示纸质完税凭证,用于把关查验审核。


  (二)车购税业务办理。通过移动APP办税的纳税人请在系统停机之前打印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对所有停机期间车购税缴款期限到期的,停机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将不予加收。停机期间小客车增量指标到期的,有关部门可以予以延期。


  (三)土地契税业务办理。为确保土地契税征收的顺利进行,减少群众办件次数,我局将从3月11日起停止土地契税的核定,3月29日起恢复核定。请纳税人注意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自然人纳税人可于每日7:00-23:00通过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前完成纳税人专项附加信息的填报。


  四、重点注意事项


  (一)停机切换期间,征收类、发票类、流转类业务停止办理。其他依申请业务,纳税人如有紧急需要,可在系统外处理,留存纸质记录,人工出具纸质文书,待系统恢复运行后,重新补录。因系统停机造成税款滞纳,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予加收。


  (二)系统升级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您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因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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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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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届时,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0日18:00至3月21日0:00,暂停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业务(含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扣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019年3月21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含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上传比对),银行不办理税(费)缴纳业务。但下列部分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可正常开具发票,清卡业务无法办理。(二)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上传业务、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3月21日0:00至3月27日24:00可以正常使用。3月28日将暂停服务。


  (三)机打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可以开具发票,在线版不能开具发票。


  (四)每日7时至23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含手机APP、网页版)可办理业务。


  (五)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到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委办理房产交易申报。


  (六)3月27日至28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税银模式缴费。


  (七)涉税(费)咨询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9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2019年3月29日14:00起,税务机关可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停机前已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未完成缴款的,纳税人需到原开具的办税服务厅重新换开后再自行缴款。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妥善安排,尽量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船税缴纳等事项,避免和减少因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问题。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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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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