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渝税发[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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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重庆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现将《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


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税收”包含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


  一、工作原则


  (一)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全面提升税收综合治理能力,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市场增添活力。


  (二)紧密结合减税降费。坚持减税降费改革的主基调,持续深化落实好减税降费任务,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


  (三)以办税便利化为突破口。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时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以电子税务局升级为支撑。依托电子税务局整合建设,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落实办税便利化,切实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初步构建重庆市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推进涉税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将重庆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大幅压缩,位列全国先进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开业在线办、并联办


  1.智能化税费种认定


  基于新办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匹配认定税费种,实现新办企业首次领票在线即办。


  2.税控盘在线领购


  实现新办纳税人税控盘在线领购、邮寄送达,自助完成税控盘发行。


  3.快捷网签三方协议


  推进税务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实现电子税务局根据银行实时推送的企业开户信息,自动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相关填报项,免于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实现网签三方协议。


  4.开设综合受理窗口


  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及相关商业银行联合组成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


  5.减少企业开办环节


  与市场监管、公安、银行等部门融合办理企业开办业务,将各项业务整合为营业执照、申领发票、银行开户3个环节。


  (二)企业存续移动办、自助办


  6.财务软件一键报税


  开放电子税务局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在通信、银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一键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


  7.加大自助办税力度


  加大自助办税设备投入力度,使用具备人脸识别、税控设备初始发行、报税清卡等功能的多功能自助办税终端,建设、推广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


  8.丰富移动办税渠道


  升级完善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渝快办”(地方电子政务平台)、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形式的移动办税渠道,不断拓展掌上办税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9.跨区域迁移网上办


  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符合一定条件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10.拓展社保费征缴渠道


  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服务,促进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实现社保费“全市通缴”。


  11.压缩退税时间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2.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


  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项目。


  13.简化退税资料


  简化退税资料服务范围拓展至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人多缴、误征税款办理退抵税,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取消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


  14.推行无纸化退税


  推进多缴、误征退税无纸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缩减退库办理时间。


  15.提速诉求响应


  对小微企业简单涉税诉求和意见实行当场办理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压缩一半。


  16.快速处理政策落实投诉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专线,对小微企业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启动快速处理机制,由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7.提供专岗咨询服务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8.线上全程办理


  推进增量房、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缴纳、退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有效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缩短办理时间。


  19.线下“一窗式”办理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实现房产、土地、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实现“一窗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20.探索车购税电子完税证明


  协调市公安局,实现车购税电子完税凭证与公安车管系统直连,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车购税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在车辆上户终端机上植入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21.建立车船税完税信息税警共享机制


  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推进税务部门车船税征管系统与公安部门机动车年检系统联网,由人工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转变为由机动车年检系统自动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


  22.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


  按照总局部署,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按照总局部署,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实时上传,将申报期内纳税人开票数据自动带入增值税申报表。


  (三)企业注销容缺办、便捷办


  24.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5.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欠费)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6.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27.涉税未办结事项提醒前移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由受理部门及时提醒未办结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简化注销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税收营商环境是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改革结合起来,将其列入全年工作重点,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工作上大力推动。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新闻报刊、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利用税收宣传月、纳税人学堂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广泛宣传,主动发声,积极反映和展现全市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提高措施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为提升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应对


  严格落实、实时跟踪各项举措推进情况,要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报告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保持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深化探索不停步;要主动加强与广大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认真收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反馈。针对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行税收领域新的服务和管理举措,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四)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督导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将《工作方案》的各项工作措施列为重点工作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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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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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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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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