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政字[2020]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政策报备。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规定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请予以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联系人:杜盼  电话:6893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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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7
文号:陕政字[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2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强化超市和农贸市场商品供给,加大社区直供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下同)


  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按照八个“严格落实”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加强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等)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等)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


  (九)强化重点项目建设。提前谋划对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实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将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的道路畅通、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


  (十)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及时下达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下达30%以上,积极争取并及时拨付中央相关投资资金,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已纳入发行计划的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


  (十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开展2020年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旧宅基地腾退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巩固提升搬迁户稳定居住质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一查一补两落实”工作,全面核实核准各项基础信息,指导市县抓好问题整改,逐项对账销号,全面落实特殊贫困群体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剩余18.34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和青山四场保卫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医疗机构增加设备。调整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建筑工地停工、工业源限产限排等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业生产不受影响。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置监管,增强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能力,做到日产日清。严厉打击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纳入应急运输范围,落实好“三不一优先”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政府债务负面清单,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完成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健全地方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监测全覆盖,严禁搞虚假化债。加强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到期还款、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用好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帮助出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


  (十五)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机场三期扩建、“米”字型高铁网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运贸结合,实现数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抓好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播,加强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扩大早春蔬菜种植面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和水产养殖,扩大猪肉替代品生产。组织全省23家大中型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十七)支持服务业稳步回升。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实施好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促进旅游业稳步回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忙中出乱。督促企业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或安全检查,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领域攻坚行动,全面排查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九)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使安全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一线。(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安全高效处置。(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调度分析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


  (二十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主动发布消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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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陕政发[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2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6日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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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6
文号:陕政办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各县(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细化落实税务总局18条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22条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控保供和复产扩能


  (一)夯实政治责任。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现行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持续实打实硬碰硬贯彻落实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二)支持复产扩能。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所确定的企业名单,第一时间下发基层,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一对一辅导,抓好政策落实。(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部门)


  (三)支持物资运输。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四)实行车船税减免。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全省各级资源和环境税部门)


  (五)支持公益捐赠。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入部门)


  (六)实行个税减免。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对接同级卫健部门,做好政策解读,特别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要通过“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的方式零遗漏地落实好个税减免,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去。(全省各级个人所得税部门)


  (七)落实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省各级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八)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省局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第一时间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逐项开展宣传解读,尽快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精准落地。同时,要做好对税务干部、12366坐席人员的培训辅导。(全省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税费种部门)


  (九)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全省各级税费种、税收经济分析、政策法规部门)


  (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全省各级纪律检查、考核考评、督察内审、税费种部门)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一)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开展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微信、QQ、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二)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三)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全省各级纳税服务、货物和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信息部门)


  (十四)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五)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按照“尽可能网上办”“非必须不见面”的原则,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积极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全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十六)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七)现场税费业务办理不中断。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延期开放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要设立临时办税服务点(窗口)或启用后备办税服务点,配置相应的疫情防控设备、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和票证资料,在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基础上,满足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必须现场办理业务的涉税缴费需求。坚决禁止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绝不因税务事宜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缴费人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八)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节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隔离暂无法到岗的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做好统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到岗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办税窗口人员、流动服务人员、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数量。要增强导税人员和电子税务局后台业务处理人员配置,有效分流引导入厅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办税缴费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九)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一)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布预约电话、微信预约等预约办税渠道,安排人员专班负责,受理纳税人预约办税,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场所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业务推行预约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二十二)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三)全面开放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各单位辖区内的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应全面开放,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医用免洗消毒手液或放置一定数量的一次性手套供纳税人使用,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做好票证增补和设备运维工作。各单位要对外宣传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区”的位置、可办理的业务范围、设备数量等,同时提示可以实现同城通办,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四)建立应急后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办税服务应急预案,在现有办税服务场所之外,提前选定后备办税场所,选拔业务骨干组建一线办税人员后备团队。如现有办税服务场所发生疫情,需要封闭办税场所或隔离工作人员时,立即启用后备办税场所或组织后备人员上岗,确保辖区内税费业务正常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五)严格落实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各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确保服务质效不打折扣。各县区局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由值班局领导每日值守,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确保办税服务场所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认真落实税收管理措施,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六)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务机关应合理核定预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未申请停业登记导致自动扣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已扣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货物和劳务税、社会保险费部门)


  (二十七)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在防疫期间暂缓开展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汇算清缴试点工作摸索和梳理工作经验,并优化办理流程,为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汇算清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个人所得税部门)


  (二十八)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二十九)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全省各级稽查、征管和科技发展、社会保险费、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十)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在政府取消疫情防控措施前,以及取消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该类纳税人在办理逾期申报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停业手续。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纳税服务、政策法规部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努力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持续为全面战胜疫情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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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陕税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等16份文件,废止《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税发[1994]50号)等149份文件,继续执行《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税二[1988]052号)等40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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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发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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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1


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经清理发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但随着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如,原高陵县、户县相继撤县设区,使得《通知》中的条款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该《通知》,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该《通知》予以废止。


  三、施行日期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规定执行。2020年3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规定起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起草公告文本,征求了12名公职律师的意见,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通过。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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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0]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第二税务分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发[2016]33号),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具体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如遇增值税、消费税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可一并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


  二、对受疫情影响在申报期限内仍无法办理非税收入申报或缴费的缴费人,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办结未申报事项。


  三、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缴费人,税务机关不进行催报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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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陕财税[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产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二)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三)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各新城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四)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减免房产税,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按照省政府的决定执行。


  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将全年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上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每两年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提出减免房产税的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县(区)税务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受理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县(区)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明确初步意见的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核准。对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并下发文件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县(区)财政、税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工作。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在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权限的,应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在收到县(区)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省政府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收到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


  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接到省政府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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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0]4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解决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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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陕财税[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二、明确减征期限: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实施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


  三、明确缓缴政策:各市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市要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3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省医保局  刘慧芳  029-63919342


  省财政厅  李桂侠  029-68936137


  省税务局  何琳  029-87695438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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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医保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为稳定疫情防控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应对疫情,统筹兼顾日常,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既要精准施策保障,又要避免政策溢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同时,要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解决,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二、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要及时跟踪新冠肺炎患者出院情况,加强信息协调沟通,力争医保支付费用即出即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普及“掌上医保”服务,通过“不见面办”等方式,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办理,为企业和个人做好点对面服务保障。要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等工作,确保防控新冠肺炎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第一时间在我省挂网采购,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最大支持。


  三、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足政策,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度过难关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基金可支付能力自行确定,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加大宣传力度,传导政策温度,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医疗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医疗健康服务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政务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宣传医疗保障方面的好政策好措施好做法,把温暖传导给群众。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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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人社发[2020]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三、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六、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七、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规范办理流程,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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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陕人社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扣主题主线,聚力主业主责,把法治的要求贯穿各项工作始终,上下同欲、攻坚克难,全面依法治税取得新进展。现将我局2019年度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服”与“管”并重,“减”与“收”同抓,严明组织收入纪律,严格落实“四个坚决”,高质量完成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全年组织税费收入5202.8亿元,增长0.9%。其中,税收收入3664.8亿元,强化了地方财力和民生保障。


  (二)扎实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地。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全年“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实打实、硬碰硬地推动政策精准落地。提请省政府成立了由刘国中省长任组长的全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竿子插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直联包抓”机制,推行“一线工作法”,出台减税降费“20条硬措施”,建立“减税降费纳税人电子台账”和财税库三方协作快速退税机制,强化减税降费效应分析。全年全省累计新增税费减免超过600亿元,有力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


  (三)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完成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建设推广工作。全面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出口退税办理平均用时较税务总局要求压缩了60%,促进了我省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联合省外汇局推广对外支付税务电子化备案,精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助力陕企“走出去”。


  (四)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新增44个创新项目,对照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第三方税收营商环境调查结果,狠抓“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1条服务举措,取消60项证明事项,对保留的6项行政许可实现“一窗式”办结。加快电子税务局“两简一优”改造,新增发票代开功能,优化税费申报流程,“全程网上办”事项达到292项,实现支付宝、微信和银联卡缴纳税费无缝对接。优化“套餐式”服务、“网上注销”和“容缺注销”等服务举措,建成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平台,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持续提升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切实保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全年共对省局机关制发的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


  (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组织对各市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升了制度建设质量。


  (三)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对照《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取消证明事项等要求,组织全省税务系统依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升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科学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党委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筹衔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两项工作,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通过“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发贯穿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持续深化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日常任务提醒、完成情况通报、复杂问题研究解决机制,推动4大类43项重点措施扎实有序落地。编写《三项制度操作指引2.0》,指导基层规范落实三项制度,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探索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快“两线四化”税务监管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应对制度,统筹税务稽查、大企业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工作,有效解决了重复入户检查问题。深化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试点。平稳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强化费源基础数据治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标准版,建立城乡居民“两险”网格化征缴服务体系,税费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打虚打骗、整治税收领域乱象有机结合。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构建“一横一纵一化”稽查工作机制,试点案件查处项目制管理,推动成立3支税侦支队,提升了打击震慑能力。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一)严格开展执法监督。建立减税降费“一账三单”和“三单两联两报一访”监督机制,编制《“减税降费”督察督导指引》,组织8轮次减税降费督察督办。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税效应。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严格依法妥善办理行政复议,全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件,其中省局4件,各市局5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注重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和分类指导,引导干部在实践中提升执法质量,达到了“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严格贯彻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全年共办理32件行政诉讼案件。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强日常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修订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工作规程,完善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年开展在线访谈3次,发布政策解读50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件。


  (二)拓展公开渠道。平稳有序推进陕西税务网站规范化建设。创新宣传手段和形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人民视频、抖音等新媒体制作发布具有陕西税务特色的政务信息,获得广大纳税人点赞。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扎实开展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党委书记讲法治课和领导干部述法评法,将法治教育作为各类培训的必修课。扎实组织全省税务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学法用法考试,提升了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


  (二)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细化工作任务,健全考评机制,将普法工作融入税收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重点围绕减税降费、增值税改革、个税改革等开展了“民歌唱税收”“陕北说书表税收”等一系列百姓喜闻乐见的税法宣传活动,构建了协同共治、同频共振的税收普法工作格局。省局在全国“宪法微视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建成西部首个“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荣获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三)强化税收信用管理。深化“税银互动”,开展税银合作金融机构增至27家,发放小微贷款8.9万笔、233亿元,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扎实推进处罚信息公示与修复。不折不扣落实“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联合惩戒效果明显提升。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


  (一)充分发挥法制机构职能作用。结合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要求和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


  (二)加强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执法证件,不安排从事执法活动。认真组织对全系统执法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切实强化税收执法资格考前培训,充分调动参考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为参考人员顺利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奠定基础。


  (三)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公职律师和内部法律顾问跨区域调配使用办法,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之中。认真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多措并举提升法律专业人才执业能力水平。全省税务系统共设置12个公职律师办公室,121名干部被批准成为公职律师,为纵深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发挥“关键少数”头雁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注重发挥“关键少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头雁作用。特别是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省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分别在“党委书记讲法治课”和全省税务系统“一把手”培训班上,专题就三项制度进行讲授,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讲、躬身推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试行)》《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推动实现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使全局税收各项工作统一于法治的要求,实现了提质增效升级。


  2019年,我局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依法治税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干部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2020年,我局将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为推动实现税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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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税[2020]1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应予核准。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缴费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后,将核准结果报同级财政、残联部门备案。


  四、疫情期间企业未申请而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未享受减免优惠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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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陕财办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人社函[2020]71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印发你们。各地要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政策,不得自行调整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名单,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3月31日前,将企业划型、申请变更的程序及时间按参保关系逐一通知到名单中所列企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三、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3日前向参保对应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收入及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进行复核确认。申请变更期间暂按延期缴纳政策执行。


  四、同一大型企业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五、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缴费的下属子公司或代管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


  六、人力资源机构代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单位(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类型执行相应政策。


  人力资源机构不得向被代理的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收取按政策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已收取的在3月底前退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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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陕人社函[2020]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补办窗口期的通知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2020年度参保缴费开通补办窗口期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4号),为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费人错过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的问题,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商议,在5月、6月开设了8个补办窗口期。窗口期开设后,参保缴费群众的积极性高涨、缴费需求较大、缴费人数众多,全省多个办税服务厅出现集中缴费时段排长队的情况。为了响应缴费人诉求、缓解窗口期拥堵、提高缴费体验感,让好事办好,现决定延长全省缴费窗口期,并延长缴费时段。


  一、窗口期开放时间


  全省参保缴费补办窗口期调整为,从发文之日起至6月23日18:00,窗口期时间段内全天开放。不同缴费渠道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窗口期缴费途径


  1.在税务部门系统中,已经参保缴费登记信息的人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合作商业银行的缴费渠道缴费。


  2.在税务部门系统中,没有参保缴费登记信息的人员,可以通过在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后,再通过合作银行的各种渠道缴费。


  3.税务办税大厅也可办理辖区缴费登记和缴费业务。


  三、异地二次缴费业务处理方法


  对于缴费人因户籍转移等原因,需要在参保缴费地外的本省异地参保的,为了简化流程、减少跑路、提升体验感,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统一采用居民医保转移接续的方式处理。即由医保部门核实确认缴费信息后,按照缴费人实际缴费时间办理参保登记、记录权益,随后将新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迁出地医保部门做迁出地待遇暂停,同时传递给迁入地同级税务部门做缴费登记信息变更,以保障缴费人次年缴费准确无误。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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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税[2020]5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关于不再承担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工作的函》有关精神,决定将原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代征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代征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18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和征收主体变化,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后,按月征收,100%入省级。缴纳库区基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库区基金划转造成的逾期,不加收滞纳金)。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库区基金收入列“1030250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1366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各级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沟通,迅速落实,抓紧做好资料交接、征管配置、参数维护以及协调系统对接和票据领用有关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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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陕财办税[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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