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删除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改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授权制定文件。


  二、因机构改革,取消了《办法》第八条中关于“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表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对《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进行了修改,与总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规范了《办法》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将“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修改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将“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修改为“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


  五、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此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删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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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办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涉费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106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三、省内通办的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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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陕西省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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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清单》)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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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二、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六、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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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税收管理质效,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的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的确认、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人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现场采集,或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办理相关事项;验证未通过的,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员、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采集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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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推进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现就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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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2018]03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2017年11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为了确保降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达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享受此次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地税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4‰),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已按原标准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费。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费。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7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费业务办理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从当期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退费,退费办理完成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费金额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费。


  五、以下情况不享受降费政策。(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登记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含国税代征)门临代开税务发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3)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另行商议决定,并负责解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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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陕财办综[2018]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业务整合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市)税务局”(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18时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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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2018—2021年累计安排各类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低于30亿元,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总规模100亿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加快布局重点工业领域基金群建设,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经济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2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以上,且年均增速20%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分档给予100—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西安市辖区内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生产销售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巡游出租车、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50%的地方补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30%(不含征地费用)的建设补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军民融合深化改革发展


  (六)支持“军转民”改革深化。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底完成改革改制任务的军工试点单位,给予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民参军”融合发展。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挥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联合各领域资本资源,支持“民参军”示范企业快速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军民融合平台及转化体系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300、200万元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


  (九)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通过奖励补助、股权投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综合支持;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众创载体建设。落实《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对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在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下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建设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水平


  (十二)支持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本地设立的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申报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对经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仪器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档奖补。支持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政府或相关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实施。以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其持续快速成长并挂牌上市,成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对符合条件企业择优给予基金投入、政策增信、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高校院所自建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众创空间和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可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设置股息收益。对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投资原值部分等价退出等让利优惠。对于将70%以上成果转让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高校院所,按其就地转让成果奖励支出的30%,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文化产业培育力度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市属重点文化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支持实体书店发展专项资金,对大型、综合性实体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中小型实体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对在我市举办的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展会加大扶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十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给予奖励。设立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力争2021年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星评机构新评定或改造升级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达到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西安旅游业贡献突出的相关旅行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设立总规模40亿元西安旅游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升西安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七、持续推进农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深化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科技战略合作,积极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六个产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在西安现代果业展示中心建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都市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市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用于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的运行。(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创建田园综合体。采用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创建田园综合体,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对确定创建的田园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同时,鼓励区县采取PPP等模式建设田园综合体。(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商贸物流及外经贸发展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市质监部门认定,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单位中,排名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


  (二十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支持物流示范园区和口岸建设。支持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生鲜物流园区。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投资超过1亿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电子商务金融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符合中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认定标准,上年进口额3000万元以上的前20户申报企业,分档给予每户10—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国际知名出口品牌,上年出口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外经企业走出去。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做大做强,打造西安劳务品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的,每10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三)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企业。对企业总部落户我市的央企,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央企区域公司,并取得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以及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发挥“人才新政”促进作用


  (三十六)支持人才引进。对进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开展“西安之星”评选表彰,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评选领军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人才创业。实施“百名双创新星”计划,每年通过“双创”竞赛活动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大学生)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人才创新。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三十九)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其中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共计50万元。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陕政发[2018〕14号)要求,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更名,对在2018年3月28日之前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比例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推进“政银担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资源整合等方式,持续支持市级政策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西安市辖区内各类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照年平均担保额给予分档补贴奖励,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有效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助保贷”、“创业贷”、“园区贷”和“基地贷”等政策引导作用,为我市创新性、成长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实施“投贷联动”和“投保联动”业务试点,多渠道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题。(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十一)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开展,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对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偿。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其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违约赔付的,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落实各类创业贷款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市区县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初创—成长—上市”的投资阶段,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统筹设立千亿级规模的大西安产业基金,引导全市各级、各领域优势产业基金发挥二次融资功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和跟投,推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硬科技产业“八路军”和实体经济领域聚集。支持各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收益给予适当让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农林委、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


  (四十四)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中小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十三、保障措施


  (四十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市级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制度办法为准,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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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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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头(羽)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但能够提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0.7-0.9。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对于污水排污系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既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用水量的:


(1)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部分小型第三产业(不含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计算”一栏填写“是”,并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二)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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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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