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税收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59

2018年,我局在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生命线贯穿税收工作始终,不断提升法治理念,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着力推进税收共治,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扎实进展。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严格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着力加强收入质量管理,实现了税费收入的良性增长。二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1+4+6”系列减税政策和7项减税措施,落实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累计金额比2017年大幅增加。三是多措并举堵漏促规范。建立健全收入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收入质量。联合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犯罪行为,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建立了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订单式”按需服务机制,助力企业“畅行丝路”。全力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推出《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用“硬举措”“软环境”和“暖机制”,持续推动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五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办税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使纳税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成为常态,赢得纳税人的普遍“点赞”。


  (二)持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一是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把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求贯穿到工作始终。坚持将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的必经程序。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审核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件,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对各市税务局报备的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进行纠正,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三是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组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新机构挂牌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升了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提升了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水平。二是持续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级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切实加大对基层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深化三项制度试点。按照“无向有看齐、少向多看齐、有向优看齐”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结合新机构新形势新要求,对基层贯彻执行三项制度情况开展跟踪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二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放的方面,联合多部门持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和跨区迁移注销办法,优化税务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有效破解企业“迁移难”和“注销难”。在管的方面,创新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式,营造了纳税人对涉税中介“随心选、放心用”的良好氛围。在服的方面,推广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推出9大类267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指南,从源头上解决“开办繁”;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构建了“线上为主、自助为辅、实体兜底”的立体智能办税网络,实现了27个税(费)一网通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认真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会同24家商业银行推出“诚信纳税贷”产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落实“黑名单”和“双公示”制度,让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效果和社会效应明显提升。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一是全面深化内控制度。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构建了“横向全覆盖、纵向一体化”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了内控管理质量。二是加强执法督察。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落实以及发票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督察,提升工作质量。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一是建立涉税争议前置解决制度。制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对救济主体范围和争议受理范围“双扩围”,线上和线下同步受理解纠“齐步走”,解决了传统实践中法律救济解纠的难题。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综合调研、强化效应分析,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开花,使纳税人诉求得到快速响应,构建了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处置涉税争议的新机制。二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对各基层单位行政应诉案件实行动态跟踪,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七)切实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推进办税服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提升工作实效。


  (八)稳步提升税收法治理念。一是扎实开展普法宣传。紧扣《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依托陕西丰富的文化资源,深入开展各项普法活动。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扎实推进包含“税收小课堂”“大学生公开课”“税法知识竞赛”“税收体验日”等40个具体项目的“税法进校园”活动,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拓展线上普法教育阵地。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立体式”宣传新格局。依托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建立的“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络宣传平台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制作的《一张税票心系中华》《唐诗中的税收故事·杜甫与税收》等26部作品被选用刊发。三是建成省级“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积极申报、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使日常工作和创建工作紧密融合、互促互进,推动实现税收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升级。经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省局机关获得陕西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称号,展现了新机构新形象新作为。四是争创全国税收普法基地。注重发挥“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典型模范作用,以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富平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的改造提升,打造了点面结合、厅里厅外、线上线下兼顾的普法宣传新阵地。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法制机构职责,强化人员配置,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二是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联通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行政决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之中,助推税收法治建设质量稳步提升。三是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把新进人员取得税收执法资格作为执法上岗的必要条件,下大力气推动全系统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达标晋优”,实现了全省477名考生全部通过的既定目标。


  (十)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加强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党委对税收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依法治税工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部署,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二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举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持续深化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全年就宪法、行政处罚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向领导干部进行讲授。规范设置税务干部日常培训课程,推动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领导班子成员述法,构建了“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2018年初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838名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公开述法,营造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问题和后续打算


  2018年,我局的依法治税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的法治意识还不牢固;二是部分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不够高;三是基层单位之间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还不平衡不充分;四是法律专业人才储备仍需加强。针对这些问题,在2019年的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快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结合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实际,加快推进规划确定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深化三项制度贯彻推行。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推行方案、制度机制、具体指引等制度体系和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和改进提升全系统三项制度工作质量,切实发挥三项制度的基础性、统领性、突破性作用,纵深引领推动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全面开展。


  (三)扎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规范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加强日常管理、突出程序控制、提升办案质量,全面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权利救济保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要求,提升《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实施质效,着力推进税收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实现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3.png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4.png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5.png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