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税收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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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局在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生命线贯穿税收工作始终,不断提升法治理念,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着力推进税收共治,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扎实进展。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严格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着力加强收入质量管理,实现了税费收入的良性增长。二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1+4+6”系列减税政策和7项减税措施,落实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累计金额比2017年大幅增加。三是多措并举堵漏促规范。建立健全收入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收入质量。联合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犯罪行为,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建立了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订单式”按需服务机制,助力企业“畅行丝路”。全力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推出《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用“硬举措”“软环境”和“暖机制”,持续推动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五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办税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使纳税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成为常态,赢得纳税人的普遍“点赞”。


  (二)持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一是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把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求贯穿到工作始终。坚持将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的必经程序。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审核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件,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对各市税务局报备的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进行纠正,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三是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组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新机构挂牌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升了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提升了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水平。二是持续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级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切实加大对基层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深化三项制度试点。按照“无向有看齐、少向多看齐、有向优看齐”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结合新机构新形势新要求,对基层贯彻执行三项制度情况开展跟踪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二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放的方面,联合多部门持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和跨区迁移注销办法,优化税务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有效破解企业“迁移难”和“注销难”。在管的方面,创新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式,营造了纳税人对涉税中介“随心选、放心用”的良好氛围。在服的方面,推广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推出9大类267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指南,从源头上解决“开办繁”;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构建了“线上为主、自助为辅、实体兜底”的立体智能办税网络,实现了27个税(费)一网通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认真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会同24家商业银行推出“诚信纳税贷”产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落实“黑名单”和“双公示”制度,让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效果和社会效应明显提升。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一是全面深化内控制度。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构建了“横向全覆盖、纵向一体化”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了内控管理质量。二是加强执法督察。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落实以及发票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督察,提升工作质量。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一是建立涉税争议前置解决制度。制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对救济主体范围和争议受理范围“双扩围”,线上和线下同步受理解纠“齐步走”,解决了传统实践中法律救济解纠的难题。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综合调研、强化效应分析,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开花,使纳税人诉求得到快速响应,构建了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处置涉税争议的新机制。二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对各基层单位行政应诉案件实行动态跟踪,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七)切实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推进办税服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提升工作实效。


  (八)稳步提升税收法治理念。一是扎实开展普法宣传。紧扣《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依托陕西丰富的文化资源,深入开展各项普法活动。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扎实推进包含“税收小课堂”“大学生公开课”“税法知识竞赛”“税收体验日”等40个具体项目的“税法进校园”活动,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拓展线上普法教育阵地。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立体式”宣传新格局。依托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建立的“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络宣传平台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制作的《一张税票心系中华》《唐诗中的税收故事·杜甫与税收》等26部作品被选用刊发。三是建成省级“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积极申报、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使日常工作和创建工作紧密融合、互促互进,推动实现税收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升级。经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省局机关获得陕西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称号,展现了新机构新形象新作为。四是争创全国税收普法基地。注重发挥“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典型模范作用,以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富平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的改造提升,打造了点面结合、厅里厅外、线上线下兼顾的普法宣传新阵地。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法制机构职责,强化人员配置,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二是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联通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行政决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之中,助推税收法治建设质量稳步提升。三是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把新进人员取得税收执法资格作为执法上岗的必要条件,下大力气推动全系统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达标晋优”,实现了全省477名考生全部通过的既定目标。


  (十)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加强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党委对税收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依法治税工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部署,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二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举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持续深化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全年就宪法、行政处罚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向领导干部进行讲授。规范设置税务干部日常培训课程,推动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领导班子成员述法,构建了“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2018年初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838名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公开述法,营造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问题和后续打算


  2018年,我局的依法治税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的法治意识还不牢固;二是部分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不够高;三是基层单位之间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还不平衡不充分;四是法律专业人才储备仍需加强。针对这些问题,在2019年的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快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结合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实际,加快推进规划确定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深化三项制度贯彻推行。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推行方案、制度机制、具体指引等制度体系和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和改进提升全系统三项制度工作质量,切实发挥三项制度的基础性、统领性、突破性作用,纵深引领推动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全面开展。


  (三)扎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规范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加强日常管理、突出程序控制、提升办案质量,全面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权利救济保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要求,提升《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实施质效,着力推进税收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实现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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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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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