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9]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陕政办发[2019]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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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省、市(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发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5月1日执行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待遇落实;税务部门要完善征管系统,优化缴费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提供依据。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陕西5月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这对企业和参保人将带来哪些实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会民:


  为了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调整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经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均5201元,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7.45%。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实施办法》改由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能够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收益将更加明显。


  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国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过去,我省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还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50%两个缴费档次,上限为100%。考虑到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实际,为了避免他们的缴费负担陡增,我省采取两步走的过渡办法进行规范。即2019年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这里有两点说明,一是关于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实施时间。国家要求不晚于5月1日,我省明确从1月1日起执行,既保持了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省、市(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进行发布。二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2、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我省《实施办法》各项部署落地见效,4月24日,我们联合省财政厅提前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准备工作。下一步,全省人社系统将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落实降费率政策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实行周调度和月监测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各市贯彻落实情况,助推全省范围内政策落地实施。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广大媒体朋友的帮助下,综合运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重点要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参保,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经济能力合理选择缴费基数,提升待遇水平。


  四是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继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持续跟踪,强化监测预警,坚决兜牢民生底线。


  五是优化经办服务,持续推进人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3、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以后,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请问我们将如何应对?


  陕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


  第一,降费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发放。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是请大家放心,降费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从总量上看,历年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结余也在逐年稳步增加。据2018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反映,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600亿元左右。在执行降费政策后,未来几年全省基金收支状况仍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不会存在“穿底”的情况,能够保证降低费率后基金的支付能力。


  第二、针对降费后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问题,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制定应对措施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一是中央财政会继续加大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据了解,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5285亿元,同比增长9.4%,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倾斜,我省在重点倾斜的省份之列。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各省上解比例从2018年的3%提高到2019年的3.5%,2019年中央调剂基金的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受益省份受益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我省属受益省份之一。


  三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市县政府分级负担机制。我省从2001年起就实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在全国属较早省份之一。省政府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了市、县政府基金分担机制、委托投资运营等多渠道来补充基金。2018年各级政府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占到基金收入的18.7%。在此基础上,中央也会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我省帮助。


  总之,我们有信心在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同时,确保广大退休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


  4、5月1日起,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正式实施,请问:对这项工作,税务机关作了哪些部署?下一步,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根?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抓好政策的执行落实,是全省税务系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第一、我先回答降率工作的部署问题。为确保社会各界缴费人及时全面享受到政策红利,省税务局作了周密部署、精心准备。截至目前,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在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全面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实施减税降费领导小组,把减税降费作为今年“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来抓。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局党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进行研究部署,4月24日、28日,我们连续两次召开会议进行具体安排,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部门协作到位。省税务局与省人社厅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企业降费减负测算,积极参与省政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实现了各项业务的无缝衔接。三是内部培训到位。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发布后,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专题培训等方式,对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进行了全面学习培训,为精准执行降率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征收准备到位。省局精心筹备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系统参数配置验证和缴费服务演练,加班加点已将征管信息系统部署到位,确保5月1日起降费率政策顺利落地、各类缴费渠道正常缴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维护,主要是落实社保费降率政策,没有改变缴费方式,广大缴费人可以放心地按照原有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第二、我再回答降率的措施和落地问题。从5月1日起,全省税务系统将紧紧围绕社会各界缴费人最迫切的现实需求,以最强宣传、最优服务、最严纪律、最大力度,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红包实打实送到千家万户:一是实施最贴心的政策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强化12366热线宣传咨询,突出办税服务厅宣传辅导,开展税务干部上门培训,为缴费人把政策送到家、送到心坎上,确保缴费人对降费率政策应知尽知。二是提供最便捷的缴费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各级办税服务厅派驻专业咨询辅导人员,开设专门缴费服务窗口,精简资料,优化流程,确保广大缴费人对降费率政策应享尽享、而且按原有缴费习惯申报缴费不受影响,确保缴费服务质量只升不降。三是执行最严格的工作纪律。在全省税务系统推行“一线工作法”,严令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列入绩效管理进行专项考核,以优良的作风纪律派发好党中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红利。四是开展最有力的督导检查。采取领导督导、纪检检查、执法督察、巡视巡察等方式,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主动配合外部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以实打实的硬举措,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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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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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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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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