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9]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2
文号:陕政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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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协同推进,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效益和企业群众满意度为标准,进一步聚焦企业关切,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落实好国家新修订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做好我省市场准入事项与国家新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抓好管理,提升入库项目质量,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严禁干预社会投资人的招标自主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尽快落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政策落实,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版权局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银监发[2016]28号)。与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合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银企对接等活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通新的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16]14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西银发[2017]158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落实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市(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对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1.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时曝光一批已查结的行政垄断案件,对新发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快查快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各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示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防范、发现、举报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行政垄断行为。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2.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3.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健全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档案,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组织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4.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5.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各市(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进行准入限制。利用陕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6.组织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加强与对外开放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7.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国家统一的内外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8.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利用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制度,健全我省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难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规划,积极配合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扩大我省外商投资鼓励类范围,积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0.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多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21.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按照已公布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2.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开展大宗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试点,推广“提前申报”模式,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整体通关时间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西安海关、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向国家提出已无必要监管产品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4.落实国家简并退税率、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及时升级退税率文库,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税务局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动态调整,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对实行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西安海关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6.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尽快公布我省相关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按照中省制定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办法,加快完善市级施工图联合备案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加快开展区域评估、多部门联合验收工作,落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在渭南、延安试点基础上,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区)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省级和其他市(区)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统筹项目管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8.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制定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管办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破解“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难题。组织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扩大“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9.在继续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落实好清税证明免办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依托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疏解“堵点”问题,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30.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并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实现全省范围内统一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和“一网通办”。2019年组织开展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清理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持续推动向自贸试验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下放省级权限,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31.在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备案类和服务类等四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公布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督导各市(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和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统一事项办理标准。消除各市(区)进度差异,尽快形成全省一体化平台,方便对接国家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和动态监控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33.落实国家关于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重点解决部分市(区)遗留问题,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月底前完成


  34.在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聚焦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把公章刻制作为排查重点,确保需要刻章者在具有资质的刻章经营者中自主选择,对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和曝光。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5.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申请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6.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问责。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7.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8.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40.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1.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2.按照国家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3.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规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执行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4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为期一个月的经侦执法专项行动,大力开展执法宣传,充分发动商业秘密权利人投诉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相关案件依法查处。通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积极落实省市县三级主体监督责任。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5.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及时向有关机构、企业和权利人推送侵权假冒线索信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加强与西安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做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7.加强对我省涉外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智力等方面的支持。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8.继续配合省法院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配合省法院尽快修订完善并出台《关于依法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助推各级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9.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依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要强化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完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平台功能,推动联合惩戒备忘录措施落地;要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5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检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随机联查”制度,通过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开展涉企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力争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8]27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市监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种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推广企业征信、信用识别、可信验证等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全省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和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信用监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据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完善各领域奖惩对象认定标准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和协同监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3.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54.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5.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事项精简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范市县自由裁量行为,确保执法标准统一。落实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利益挂钩的禁止性规定,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十一)抓好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56.关于“整体通关时间不降反升”问题。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西安海关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7.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中,有的‘放’的不及时不充分,特别是办理施工许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度慢、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差距大、部分下放事项基层无力承接”问题。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


  58.关于“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各市县营商环境发展不平衡,新开办企业所需时间差异较大”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区)政府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9.关于“存在部分公共服务电话无法查询、电话归属职能不明确、电话不通、接听不及时和业务不熟等”问题。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0.关于“部门间、区域间信息不共享等‘信息壁垒’和‘数据烟囱’现象明显”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组织保障


  (二十二)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有效举措,制定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三)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四)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牵头尽快修订完善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9年做好全省及西安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2020年做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六)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各市(区)、各部门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七)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与上述政策措施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市(区)、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要有效运用已设立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市(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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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