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18]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04
文号:陕税发[2018]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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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省局各相关处室要结合分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一项一项组织实施,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三、加强调研走访,畅通反馈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力落实各项措施的同时,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通过实地走访、集中座谈、需求调查等活动,广泛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全面查找税收管理服务短板,从民营企业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民营企业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解决民营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省局各相关处室要用好省市县三级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汇总基层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定期通报全系统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交流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四、持续完善提升,务求实效长效。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围绕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梳理和汇总相关政策措施,谋划和推出新的服务手段,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汇编、服务指南和务实举措。省局办公室、考核考评处要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督办内容,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好的做法、典型事例或者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以“不落实税收优惠也是收过头税”为原则,坚决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2.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各项惠及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兑现改革红利。完善申报软件提醒功能,把住申报第一关口,推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落地。全面落实好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等名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清单化管理,增强优惠的精准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政策适用的判断标准,强化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同时认真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不打折扣。


  3.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对目前现有的、较成熟的、缴费人普遍接受的缴费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同时积极拓展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方式。持续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阶段性降费政策。


  4.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为民营企业准确履行义务提供遵循。


  5.精简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30%以上,同时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坚持“清单之外不再报送”。


  6.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2018年底前,实现8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95%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7.扩大“全程网上办”服务事项。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智能办税、智能提醒、智能引导功能,2019年底前实现电子税务局基础功能接入省级政务平台和涉税业务“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实现涉税服务事项100%“全程网上办”。


  8.大幅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9.持续压缩办税时间。在上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税时间再压缩10%以上。推行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全覆盖,对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二类出口企业,将其出口退税审核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10.不断拓宽电子办税渠道。2018年底前,推出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积极开发移动办税APP,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基础信息重复填写。


  11.丰富多元化缴退库方式。积极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个体经营户办理缴款提供便利。加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整合优化税收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


  12.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功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和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1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宣传《“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服务,降低税收风险。持续强化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帮助民营企业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走出去”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4.强化跨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积极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切实减轻“走出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15.优化民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方式。建立“税务提醒、企业自查、联合防控”的民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新模式,将风险提醒作为民营企业风险应对的主要方式。运用“互联网+税务”工作理念,及时向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提醒提示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助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6.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会同工商联、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沟通渠道和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广泛调查民营企业涉税需求,倾听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主体诉求,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


  17.开展针对性的互动交流活动。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民营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实景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走出去”的方式,让税务人员跟随民营企业全程体验涉税事项办理,找出办税痛点堵点难点,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18.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9.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之中,帮助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20.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深化税银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联合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税银合作机构数量,优化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将“税银互动”由“线下”向“线上”拓展,设置电子税务局金融超市和办税服务厅宣传专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融资信息。通过举办专项培训会、召开税银企工作联系会等形式,密切税银企沟通交流。开发税银互动平台,深化税银信息互通,提升互动质效,多措并举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22.统筹规范下户风险应对事项。在实施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同时坚持扎口管理,有序派发,从源头上防止多头进户、重复执法。除举报等违法线索外,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民营企业的进户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23.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4.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凡新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方可发布。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凡发现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条款的,一律修改或废止。


  25.畅通行政救济渠道。不断规范畅通维权渠道,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受投诉限时受理转出、跟踪问效随时督办反馈、按期通报投诉处理结果,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及时化解涉税争议,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6.及时提出减税降费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27.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按季举办税费政策解读视频会,实行税费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研究制定《实体纳税人学堂工作规范(试行)》,从省市县三个层级明确工作职责、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重点和阶段任务,真正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编印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熟练运用。


  28.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围绕进一步简政减税降负、完善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等,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民营企业诉求,逐条逐项梳理,积极研究解决。


  29.推进行政执法规范透明。聚焦税收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持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30.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和责任追究,将民营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督察计划,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因执法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而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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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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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