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准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新城税务机关核准,抄报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二)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三)其余各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市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四)各级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派出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核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由纳税人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集体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省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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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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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加大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甜水井街28号陕西省公安厅派驻陕西省税务局联络机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636317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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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运行维护服务的通告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实现了纳税人对当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以及对退税、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功能。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陕西省内广大纳税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运维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操作使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现将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运维方式及范围明确如下:


  一、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


  二、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三、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研发单位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长软公司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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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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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陕国资改革发[2019]260号 陕西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国资委、财政局、自然资源部门、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省属国有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6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后,对改制前已经通过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凭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国办[2017]69号)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审核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权属存在瑕疵的土地


  改制企业对本企业使用的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土地,应抓紧列出清单,逐一理清具体情况并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与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法妥善解决,为公司制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三、关于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理注销


  省属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増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市(区)县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事项参照执行。


  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改制后续有关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附件:


  关于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陕西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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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陕国资改革发[201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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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省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3‰)的标准,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或0.4‰缴纳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库。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库。自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库业务办理流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退库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依据一起由专人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退库办结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库金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库。


  五、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此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和陕财办综[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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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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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税[2019]1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税务部门规范征收,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职责分工与流程


  (一)职责分工。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按规定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矿业权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


  (二)征收流程。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并及时通过互连互通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矿业权人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分期缴纳的,由县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期。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国库。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省级36%、市级12%、县级12%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反映。


  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六、其余事项仍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1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经报省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8]23号)。随后我们起草了《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沟通、交换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所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流程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发文予以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


  (三)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非税收入划转项目的请示》(陕财字[2018]146号)。


  (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税[2017]68号)。


  三、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征收职责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职责是: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征收职责是: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流程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流程为:


  矿业权出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资金上缴各级国库。矿业权人缴款后,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回执联)”,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矿业权证照等相关手续。


  修改后的征收流程是: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需要办理分期缴纳的,县(区、市)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电话:6893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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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陕财办税[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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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日推广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询渠道


  (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址:https://its.shaanxi.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查询功能。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anx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查询功能。


  二、功能概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有异议的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可通过“陕西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


  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页面上【申诉】功能发起异议申诉,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将不再显示,且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计算。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本功能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三、注意事项


  (一)请纳税人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若提交虚假信息将影响本人的纳税信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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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提高扣缴申报质量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于2019年11月9日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在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前,需使用本人身份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以实现身份验证。


二、办税人员首次实名办税时,打开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办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三、2020年1月1日前,原申报密码登录方式继续有效。2020年1月1日将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授权功能上线后,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授权给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还需输入申报密码,经验证通过后办理业务。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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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1日


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


  (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均在同一市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四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省内跨市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总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或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该机构分摊比例


  第七条 当年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或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机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0.30


  参与计算分摊比例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包括其下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统一并入总机构,参与计算总机构分摊比例。


  第八条 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总机构在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申报的《分配表》为依据办理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未按分摊税款准确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内存在三个以上(含三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同一市内参与分摊税款的一个或多个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将其作为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汇总计算并缴纳其所在市内其他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并将分摊比例计算的明细过程、有关数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由总机构将查补企业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缴纳入库。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在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由总机构缴库。


  第十二条 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同一市内设立的项目部,不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跨市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项目部,又有跨市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他管理事项,按照5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11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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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陕西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image.png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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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陕规[2019]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110%征收。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的园地属于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于占用的园地属于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


  占用本条规定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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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4
文号:陕政发[2019]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19]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和“五新”战略任务,聚焦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保证立法进程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保障和服务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2)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3)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省林业局


  (5)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宗委


  (6)省级机构改革涉及相关法规修改省司法厅


  (7)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9)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2.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5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省安全厅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省妇联


  (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


  (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5)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局


  3.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教育督导办法省教育厅


  (2)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3)陕西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4)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办法省教育厅


  (5)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体育局


  (6)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二)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


  (3)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军民融合发展条例省委军民融合办


  (5)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


  (7)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商务厅


  (8)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1)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12)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2.规章项目(13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3)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


  (5)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6)陕西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7)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8)陕西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9)陕西省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10)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11)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省地震局


  (12)陕西省家庭教育促进办法省妇联


  (1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社科联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站位,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要做好立法与改革的有效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及时将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各部门要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聚焦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对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对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提高质量,切实抓好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确保立法的各个环节高质量运转。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经费,把握好法规规章送审稿起草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起草报送任务。未经厅(局、委、办)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法规规章送审稿不得报送省司法厅;因故不能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省司法厅要及时提出时间进度和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要求,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对列入计划的调研项目,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抓紧起草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三)创新机制,切实强化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研究当前改革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科学细致地设计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实现立法精准化和精细化。要积极探索立法听证机制,充分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要开展论证咨询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进一步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好立法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络员的作用,重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积极打造“互联网+立法”信息化工作平台,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立法的热情,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汇聚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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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陕政办发[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 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3日,我省也开始出现确诊病例。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发病迅速的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建议尽量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即可办理。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9912366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安康市和西安市周至县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预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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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5日,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各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毒、防疫等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月份办税缴费事宜做如下提示:


  一、合理安排申报缴税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疫情防控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您可在此期间,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自身情况分时、错峰办理2月份申报、缴税业务。


  二、主动选择“非接触式”办理途径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发病迅速的情况,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控疫情传播,建议您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优先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三、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即可办理。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


  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如果您确有特殊业务,且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为避免长时间等候,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陕西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入驻地方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和窗口,其开放时间与地方政务中心保持一致。按照陕西省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当地政府如有新增防疫标准和要求,以其要求为准)。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或者不配合检测体温者,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和支持。


  (三)涉税(费)咨询。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9912366客服热线咨询。


  (四)延期缴纳税款。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请您根据电子税务局的提示,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电子资料,并确保申请表中填写的电话号码联系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税务机关的资料补正要求。请您妥善保管相关纸质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另行报送。


  四、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办理;


  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安康市和西安市周至县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陕西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办理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陕西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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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实施网上办税(费)减少办理窗口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市各级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传播较快的特征,为方便全市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申报缴税,现对各类涉税(费)业务受理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办税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榆林市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2月3日正常对外服务,入驻地方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开放时间与地方政务中心保持一致。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对于全市企业类纳税人全面推广实施网上办税(费),对于全市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按季申报。全市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非特殊情况实体办税窗口将不予受理业务,以最大程度降低病毒感染风险。


  二、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需要办理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模块办理,也可通过本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已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从2月17日延长至2月24日,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首选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对不能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的即时通过电话协助远程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提前进行预约,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需要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也可自行到就近办税服务厅自助机领用。对需要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进行信息提交和税款缴纳,并到就近办税服务厅自助机打印领取。


  三、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的自然人,请登录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扣缴义务人,请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自行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办理;需要办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通过当地社区或者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进行办理(榆林市合作银行电子缴费渠道主要包括建行、工行、信合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建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渠道无法缴费的缴费人请联系所属社区/村组办理缴费。


  五、其他说明


  如有任何涉税(费)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如遇到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9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将竭诚为全市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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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1]71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陕政字[2020]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其它残疾的人员。

(二) 孤老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 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由烈士抚养的兄弟姐妹的顺序,确定一人享受。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二)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三) 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扣缴义务人每次应如实对其收入进行明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四)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四、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一) 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 减免税申请书。

(三) 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其它事项

(一) 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 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三) 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五) 案税务部门要及时统计政策减免的各项情况,并按年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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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1-01
文号:陕财税[2011]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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