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政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水力发电用水适用税额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试点期间水力发电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的3倍执行。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一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第十二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所称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条件,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中有关规定界定。


  所称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所称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地税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此计征水资源税。


  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且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核定最大取排水量的或者核定最大取排水量不准确的,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为当地地下水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与市之间分配。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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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陕政发[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致消费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消费者:


  您好!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及时索取发票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管控经营者纳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提醒您无论在衣食住行等日常消费中,还是在购置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时,主动索取发票。在索取发票过程中,您享有如下权利:


  您向商家支付消费款项时,商家有义务为您现场开具发票,且商家不得变更消费项目和品名开票。商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任何商家以所领发票已用完、税务机关未提供发票、开票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为您或您身边的人开具发票的,请您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存您的消费凭据(如消费水单、付款小票等)和商家拒开发票的音像类证据,并进行投诉。


  自2017年12月起,西安市范围内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您在西安市范围内发生餐饮、住宿、娱乐、清洁、理发等日常消费,以及参加旅游、社会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发票,如果票面上印有“陕西增值税XX发票”字样,您可以通过关注“陕西国税纳税服务”、“陕西国税”公众号或支付宝“发票摇奖”功能参加发票摇奖活动。所中奖金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实时兑付,参与二次开奖活动,还有机会赢取最高奖额达25万元的大奖。下一步,我们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详情请参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下有奖发票试点公告。


  您在索取发票时,如果属于个人消费,您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遇有商家强制要求您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不提供就不开票的,也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


  您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写信、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进行投诉。对您的投诉,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请您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予以配合。


  感谢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一切顺利!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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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


  (一)销售方有据实开票义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向个人消费者(即居民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也不得强制要求付款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无票可开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取得


  (一)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销售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


  (二)索取发票时,购买方按性质提供相应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填写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索取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票领用


  (一)税务机关保障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理用票需求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下列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受限


  1.辅导期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供应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取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份数与未使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上述辅导期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


  (一)税控系统的取得


  税务机关向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年度技术维护费,可凭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税控系统运维保障


  服务单位保障纳税人的税控系统运行顺畅。负责我省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置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开票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远程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税控系统服务电话: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29-88446807。


  五、发票查验


  (一)网络查验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如需查验真伪的,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查验报账系统


  为解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重复报销难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欢迎您登陆使用(网址http://www.sn-n-tax.gov.cn)。您可在网站“首页/营改增/操作实务”模块下载电脑客户端及操作说明;也可微信关注“陕西国税”(微信号:sxgstax)、“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号:sn_tax)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95113。


  六、发票认证


  现行申报抵扣发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和网上选择确认发票信息。


  (一)网上选择确认方便快捷


  纳税信用级别为A、B、M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可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rzweb.sn-n-tax.gov.cn/),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发票逾期可申请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抵扣政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举报与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检举。检举人应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影像资料等证据。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纳税人不得以无票可用、系统故障(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等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假开具发票,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违规作废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实施。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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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商发[2018]13号 陕西省关于做好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联合年报。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网上申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网(下称“年报系统”,网址:http://www.lhnb.gov.cn/)。


  三、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四、为确保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参报率,请省级联合年报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刊登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通知。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年报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五、为了做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在企业填报年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六、各市(区)联合年报部门在年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


  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省商务厅:何璐029-63913935


  省财政厅:马妮娜029-68936064


  省统计局:贾佩佩029-63917739


  省地税局:锁苗029-87636313


  省国税局:赵婷029-87695187


  省质监局:王峰029-82226873


  外管局:张浩阳029-88150729 88150873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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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陕商发[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进行“双扩围”:试点地区由西安市扩大到全省,试点行业由6个扩大到9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七)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九)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七)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八)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国税部门完成兑奖核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兑付奖金。


  中奖者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服务器流量限制,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方拒绝向购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销方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以提升参与有奖发票的用户体验度。


  (四)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五)中奖者应当如实提交上述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七)中奖者兑奖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一经核实,违规者将被纳入有奖发票黑名单库。


  (九)此前的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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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和简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确认部门


  实行两部门联合确认,市区县分级管理。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国税的,由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地税的,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同时,对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市国税或者市财政、市地税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国税或者区县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关于确认方式


  以《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确认我市非营利组织具有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事项。财政和税务部门不再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联合印发确认文件。


  该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中的审核结论,按规定为该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


  《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设定编号,一式四份。以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审核为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国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或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地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比照办理。


  三、关于确认结果的公布


  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要在完成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布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结果。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


  以方便纳税人为目的,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不再增加兜底条款和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交其他资料。具体如下:


  (一)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登记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登记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二)存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及复审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践行效能革命,做到《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能在国税、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说明和样表、需提交的资料要在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展示。非营利组织下载打印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即最多跑一次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做到非营利组织“零出门”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最终实现一次不跑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和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


  2.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图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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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删除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改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授权制定文件。


  二、因机构改革,取消了《办法》第八条中关于“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表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对《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进行了修改,与总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规范了《办法》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将“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修改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将“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修改为“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


  五、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此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删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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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办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涉费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106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三、省内通办的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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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陕西省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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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清单》)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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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二、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六、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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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税收管理质效,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的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的确认、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人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现场采集,或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办理相关事项;验证未通过的,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员、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采集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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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推进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现就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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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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