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感谢您为西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2018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7日下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该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过渡期政策和新税制的宣传;提供免费培训与辅导服务,做好涉税咨询受理与解答;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的升级切换,保障系统平稳运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如果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解决。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希望得到广大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为诚信、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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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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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平台系统切换暂停对外提供服务的公告

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市将启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切换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17时至2018年10月8日9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9月27日17时起,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将停止使用房产综合管理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届时,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包括香米园大厅、西大街大厅、凤城八路大厅、凤城六路大厅、含光路大厅、高新区大厅),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周至、蓝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将暂停办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等相关业务,具体包括房屋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业务,购房资格审查、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房产交易税收业务。


  二、2018年10月8日9时起,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将正式上线运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对外提供服务,届时,所有暂停业务将恢复正常办理。


  三、系统切换期间,全市不动产登记各大办事大厅将正常对外办公,为企业群众提供业务预审和咨询服务。此外,全市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业务继续正常办理、不受影响。


  四、如有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需求的,请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时间。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线后,因新系统运行可能导致的业务办理时间延迟等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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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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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一、 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四、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处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争议问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若存在较大争议且较难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领导小组裁决。各领导小组之间存在争议的,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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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陕政发[201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等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对金融业开放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合作交流,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引导外资积极参与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依托陕西文化产权交易所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为文化企业“走出去”和资产流通提供专业化服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度外商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以上。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条件限制。鼓励外商在陕创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自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的开放政策,放宽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在陕开展飞机维修业务。鼓励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提出的14个重点产业领域。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积极支持外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来陕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全省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规范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时限等内容。(省职转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减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批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来陕工作、出入境便利度。研究出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来陕工作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陕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凭居住证可享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工作、生活、出行等方面便利。允许外籍华人一次办理五年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五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在港澳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多次商务签注。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在陕注册成立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许可。(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货物进出口通关效率。减少企业进出口单证办理申报材料,缩减审批环节,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容缺办理。优化货物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实行货物预检验制度,探索进口食品“空检陆放”查验模式,对低风险的进出口动植物产品降低抽查检验频次,实施审单放行改革。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促进“单一窗口”与金融、保险、电商、物流、邮政、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对接,全方位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快铁路口岸建设,拓展口岸能力和功能,促进中欧班列(西安)高效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自贸办、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加大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出台《陕西省受理外来客商投诉协调受理办法》,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省市县三级投诉受理机制,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做好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平台的管理维护,认真登记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和退出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外资招商力度,提升外资质量和水平


(十一)强化外资招商政策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开发区和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实缴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新设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各地设立投资促进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外资招商工作;支持各地制定鼓励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具有竞争力的资金奖励。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优先办理便利。对省属国有企业经常赴特定国家、执行专项任务的业务人员实施“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审批办法。坚持一视同仁、国民待遇原则,对各种经济形式、投资主体一律保障其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充分运用产业用地政策,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投向我省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充分发挥我省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引领示范全省扩大开放和吸引外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充分发挥我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吸引海外优秀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来陕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来陕实施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提升我省国际创新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发挥陕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资源、科教等综合优势,与丝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西亚各国加强合作交流。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省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地方政府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对国家、省支持鼓励的并购项目,在投资和政策上可给予倾斜。对重大并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国际招商工作力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招商工作,制定吸引外资的年度招商规划,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招商新模式。鼓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开发区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办法吸引专业化招商人才,组建国际化的招商团队。鼓励与境外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海外招商和投资促进平台,建立我省全球招商网络,积极推动海外精准招商,加大涉外投资促进活动举办频次,强化外资招商引资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国际招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办好“欧亚经济论坛”“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陕粤港澳经济合作活动周”等投资促进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外资招商项目的履约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会展中心、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


(十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我省投资经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省内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允许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境外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对外发行股票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全省利用外资总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年底前实现省级涉企“零收费”目标。进一步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及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允许各市(区)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并不再增收地价款。切实履行我国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与青岛、天津、连云港等沿海港口业务合作,继续拓展“中欧(亚)班列”及陆海联运线路。依托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西安港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和高效中转集散业务。积极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合理降低车辆通行费用,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西部特色国际合作园区,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


(十八)建设高端国际产业合作园区。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在国家级开发区探索区中园、一区多园模式,实现企业集群式发展。持续推进中韩中小企业产业园、中欧国际合作产业园、半导体国际合作产业园、临港贸易金融产业园等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以特色优势产业为主导,突出国际化、专业化和高端化特色,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引入更专业、更高端的创新型人才。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加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服务职能,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继续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省级行政事权。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和我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改革试点,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清理规范各类经营许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国家级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需求,予以倾斜支持和优先保障。(省职转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国家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相关部门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动全面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于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构建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措施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扎实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保持稳定增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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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陕政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中代码大类为“27”、类别名称“医药制造业”执行。


  二、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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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8]17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告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其农产品抵扣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二、扣除标准确定原则:


  (一)对生产工艺和投入产出率相近的产品,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定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对产品品种繁多、原料投入复杂,以最终产品难以确定扣除标准的,以共同的中间产品确定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由纳税人申请,依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其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为:


  (一)试点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表》(见附件1),由县(区)、市两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层报省税务局核定。


  (二)省税务局组成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确定扣除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将纳入核定扣除前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按照历史成本法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2),自试行核定扣除之日起首个申报期内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存货所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分期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管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表


  2.期初库存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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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5
文号:陕财税[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开具、取得发票,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以来,我省电信、电商、快递、保险、餐饮、公共事业、停车场等近万户纳税人推行使用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目前,电子发票申领方便、开具快捷、节约资源等优点已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全面推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各项准备已经到位。


  (一)新办纳税人全面核定电子发票票种


  税务机关为新办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票种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发票。


  (二)原登记纳税人分批推行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分批次对原登记纳税人补充核定电子发票票种,保证2019年12月底前所有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都能自行开具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选择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即销售方,下同)应当向付款方(即购买方,下同)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和完善,目前,纳税人使用该系统可以按照生产经营实际开具各类增值税发票,遇有事前申领发票种类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票种增加和限额变更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务总局“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要求,我局不断加大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力度,拓展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基本形成纳税人“自开发票为主、代开发票为辅、反向开票兜底”的用票局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符合条件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二)已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含其他个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陕西省网上税务局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未登记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几种特定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此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收购以下货物(收款方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面带有“收购”标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其余情形按照前述方式开具发票: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2)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的自已使用过的物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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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定于近期举办陕西省有奖发票首轮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及地点


  2018年12月5日上午,有奖发票首轮二次开奖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曲江办公区举行。


  二、参与本次开奖活动的发票范围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取得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且已申请参与二次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保证每份中奖发票兑奖人的唯一性,凡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不得参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


  三、奖项设置


  本次开奖共设以下四个奖项:


  一等奖1个,奖金为人民币2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2个,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


  三等奖3个,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四等奖5个,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


  以上四个奖项奖金总额110万元。


  四、其他事项


  开奖过程由西安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并进行公证,开奖结果将通过陕西省税务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含节假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税务部门办理兑奖事宜。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将用于后续有奖发票奖金兑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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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使用。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上线内容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包括扣缴客户端、手机端、网页端、及税务大厅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上线时间


  2018年12月31日12:00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


  三、下载和登录地址


  (一)扣缴客户端: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n-n-tax.gov.cn),选择“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专栏,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陕西)”。


  (二)手机端:


  1.IOS终端应用,通过苹果APP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点击“获取”进行下载安装。


  2.安卓端应用,通过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点击“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3.网页扫码,使用UC浏览器、QQ浏览器、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安装:


  (三)网页端:


  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s.sn-n-tax.gov.cn)登录,选择“我要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


  也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主页面,点击“手机APP”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端。


  (四)税务大厅端:


  通过陕西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录。


  特此通告。


  附件:1.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


  2.手机端用户操作手册


  3.网页端用户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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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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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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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开放经营所得申报功能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体部署,1月29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开放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年度申报(B表)”和“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申报功能和税款缴纳功能;扣缴客户端开放了代理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以及利用个人三方协议扣税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明确: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二、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申报办理方式和办理渠道。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的申报缴款,且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使用ITS系统进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种申报渠道:


  (一)ITS系统网页端申报


  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并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以及个人三方协议扣税。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功能暂时无法用于办理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按月(季)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经营所得的,使用税务局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ITS)】模块办理。


  (三)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


  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特指纳税人本人,非被投资单位)三方协议扣税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或者改变申报方式,由纳税人本人通过网页端或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申报。


  三、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汇缴申报和其他申报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补报、更正申报或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仍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渠道办理。


  四、ITS系统登录说明。


  纳税人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模块,访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进入【纳税申报】模块选择相应申报功能。


  特此通告。


  附件:


  1.经营所得申报A表-网页端操作指引


  2.经营所得申报A表-扣缴客户端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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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9]5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负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抓紧抓实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增强小微企业获得感;要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妥善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落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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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1
文号:陕财税[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17时至2019年3月1日8时30分进行新旧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切换。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止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2月22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事项;2019年2月23日0时起,电子税务局、手机发票代开、自助办税终端、各类申报客户端(含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将暂停服务。


  二、停止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远程抄(报)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勾选确认。


  (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3月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各类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敬请广大纳税(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社保费缴纳、自然人个税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开具、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缴税、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暂停业务期间,纳税人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2月22日17时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同时完成已开发票的验旧。如有代开发票业务,请于暂停业务前或恢复业务后办理,以确保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三)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


  (四)停止办理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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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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