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市监办[2019]8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经过四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十分强烈。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有关信用修复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修复涵义


  信用修复是指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二、信用修复对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信息,按本意见进行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三、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一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四、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附件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4.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


  (二)审核。办案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核意见,出具审批表(附件3),连同所有材料交受理部门。


  (三)决定。受理部门自收到办案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或根据其授权,作出决定(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受理部门将失信违法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除公示。


  (四)材料归档。修复决定作出后3日内,受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受理部门报局领导或根据其授权,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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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苏市监办[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市监注函[2019]112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减轻主体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践,现就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简易注销登记的重要意义


  各地应充分认识简易注销登记对减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制度性成本、促进主体“新陈代谢”与结构优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广大市场主体的关切,适时引导各类“僵尸企业”“个体僵尸户”“空挂户”等通过简易注销登记退出市场,使简易注销登记成为释放营商资源、维护主体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手段,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市场主体退出主体责任,增强准入与退出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主体办事体验,打通主体退出中的“难点”“痛点”与“堵点”。


  二、始终坚持简易注销登记的导向原则


  (一)自主选择原则。简易注销登记实行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充分尊重主体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便捷高效原则。坚持在依法行政中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要求,借助技术手段,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地应公开办理简易注销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增强主体可预期性,加快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四)控制风险原则。全面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主体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准确把握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对上述四类企业,应区分申请人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注销登记(简称公告版简易注销)和无需公告注销登记(简称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两种类型: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至始至终未开业、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及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及原江苏省工商局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43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对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被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相结合的方式,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前款未列明的,可参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中各试点地区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四、严格遵循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


  (一)公告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


  2.信息推送。登记机关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


  3.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政府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4.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二)非公告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 申请登记。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注销登记前从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 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3. 信息公示。企业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的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依职权的简易注销,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登记机关查证后,登记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集中办理注销登记。


  2.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五、全力保障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序开展


  (一)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规范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协调解决简易注销登记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应深入了解推进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收集汇总,适时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加强工作衔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对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全面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多种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政策宣传,提高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和强化市场主体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履行等责任承担意识,努力营造社会关心、政府支持、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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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苏市监注函[2019]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发[2019]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将现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整合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规模扩大至20亿元并保持逐年增长、据实列支。支持市、县(市、区)设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推动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二)建立入库培育企业贡献奖励机制。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高新区、其他各类开发区、市(县、区)可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江苏省“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扩大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提升科技创业载体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涌现。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功能,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省级高新区申报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和全省高新区奖励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作为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并提高分值比重。市、县(市、区)可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对高新区给予5%-10%的奖励。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省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标准,省及设区市予以积极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技术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按有关规定奖补。


  (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省“双创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各地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省和各地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服务,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纾困基金,对债券兑付压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评估风险、制定方案,帮助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资助。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让利。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完成辅导备案、企业递交申报材料进程中,分阶段逐渐加大比例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动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条款。


  (十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重点维权援助。


  (十五)建立容错机制。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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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9
文号:苏政发[2019]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财综[2019]3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4.193437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附件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公里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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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3
文号:苏财综[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府办[2019]24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7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


  (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继续对工业企业试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要求,税务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大城市年单位税额1.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年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7]342号)中相关税额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附件: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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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1
文号:苏府办[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会[2019]305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二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业务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市级行政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方式,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学习。


  3.面授培训时间、地点


  (1)面授培训共举办4期,分别是9月17—18日、9月19—20日、9月23—24日、9月25—26、27日(其中新进人员培训时间9月25—27日)。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培训地点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4.组织管理


  (1)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由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主办,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电话:83242851)。


  (2)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身份证参加培训,每天刷卡考勤。学满学分,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到各单位。


  (3)参加面授培训的新进人员(2018年7月1日及之后任职财会岗位)统一报名第四期培训班。


  (4)参加面授培训的有关单位,9月12日前将填报的《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附件1)电子版(可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公示公告”栏下载)发送至邮箱nj_ckp34@163.com


  5.参加网络培训的市级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填写《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附件2),并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实施


  网络学习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一家网校参加学习。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njcz.gov.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4.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培训实施前10天向我局备案,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学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所学网校的页面查询、打印合格证书,不再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符合上述除第7条以外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折算学分不满90学分的,完成剩余学分,考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本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五、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六、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2020年3月31日结束。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5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1: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


  附件2: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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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宁财会[2019]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科技规[2019]274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对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转请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项目及所涉企业的商业秘密。


  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4.设区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及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校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


  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的,科技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各设区市税务、科技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汇总统计,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级主管部。


  六、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硏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服务,切实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七、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间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同时废止。


  九、各设区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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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7
文号:苏科技规[2019]2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发[2019]52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标准缴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当年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新增减因素,合理预测基金收支规模,并说明编制原则、政策依据、数据来源、预测及计算依据、增减变化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风险的预警预判。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切实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夯实基础。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保障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要求有力有序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社保(医保)中心等单位要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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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宁政办发[2019]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国资[2019]110号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此页无正文)


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统筹协调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二)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及年度报告;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拟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六)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企业可在董事会设立合规委员会,也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者负责战略与决策、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署,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由总法律顾问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担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联席会议;


  (四)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与合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


  (三)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


  (四)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评估,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参与业务部门对重要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六)指导企业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合规培训;


  (九)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规模较小或合规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团队或合规专员,或者将合规管理职责归入法律事务机构行使。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合规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合规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双线有效的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除及时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科学有效确立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整体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设合规联络员。业务部门以设合规联络员或者配备合规专员的方式,全面参与合规管理。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关注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


  (三)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重点关注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肃交易纪律,规范资产交易和招投标等活动。


  (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组织开展合规尽职调查,根据结果相应采取商业伙伴作出合规承诺、签订合规协议、增加合规条款等措施,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坚持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及时制止外部侵权行为,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七)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与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八)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竞业禁止约定内容、中止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一)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受或送出礼品以及超标准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与市场秩序。


  (十二)社会捐赠与赞助。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与不良效果。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以及海外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公司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和合规管理制度,针对重点领域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采购销售、大额资金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和相关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事项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将合规管理与现有管理体系相衔接。联席会议由合规管理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指导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系统识别和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企业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持续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涉及重大合规风险领域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业务提交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进行事前咨询,主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合同、海外业务、财务税收、政府事务、采购销售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合规管理评估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合规审计,并及时将合规审计结果以及合规审计中发现的合规管理问题通报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合规举报和调查问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处罚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应确立合规调查基本方式和程序,合规举报调查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根据侧重点不同进行分工协作。禁止对合规举报的任何打击报复,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 落实领导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谋划、部署法治国企建设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考核评价指标,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国资委将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和共享。


  第三十四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作出重要成绩、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或对挽回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实合规管理工作不力,忽视重大合规风险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通过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制定企业年度合规计划,提交合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底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总分析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适用本指引。省属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昆山、沭阳、泰兴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起草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起草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201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8年11月2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中央企业全面推开合规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翁杰明副主任在全国国资系统政策法规工作研讨培训班上也明确要求,各地可借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实践,针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选择法治基础好的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管理模式和路径。目前,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已出台本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其他省市也在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省属企业“走出去”发展规模数量不断扩大,加强合规管理已势在必行。


  二、《指引》主要内容和创新


  《指引》共六章四十二条,总体结构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持一致,即按照“合规是什么—谁负责—做什么—如何做—如何保障”的逻辑体系,构建一个完整合规管理架构。根据省属企业实际,增加了如下内容:


  一是在“组织架构和职责”章节中,增加了“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在“合规管理重点”章节中,增加了“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礼品与商务接待、社会捐赠与赞助”等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内容。


  三是在“合规管理运行”章节中,增加了“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合规举报调查应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的合规调查原则。


  四是在“合规管理保障”章节中,增加了“落实领导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概念。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确立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工作原则,即: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3.规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对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进行了明确。


  4.对企业设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机构等进行了规定。合规委员会在建设初期可遵循最密切原则,与企业有关部门合署;合规负责人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兼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谁做业务、谁负责合规的原则,由业务部门承担日常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6.规定了双线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合规管理部门需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7.确立了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风险防控。


  8.明确了合规管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范围。重点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商业伙伴、财务税收、劳动用工等;重点人员包括: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运营管理环节等;重点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等;海外投资经营行为包括: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工程建设、项目合规论证与尽职调查等。


  9.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合规联席会议、风险监测预警、合规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强制合规咨询、风险管理评估、违规举报和调查问责七项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将合规管理要求逐一落地,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定期更新和不断优化。


  10.明确了落实领导责任、加强考核评价、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重视合规培训和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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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苏国资[2019]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19]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统筹制度,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以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基金抗风险能力为重点,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其中,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六统一”;个别实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困难较大的地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可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基本原则


  ——明晰职责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强化预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按规定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注重待遇平稳衔接。统筹考虑设区市内原各统筹地区政策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基本政策。设区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设区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时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连续记载。执行统一的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


  (二)统一待遇标准。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待遇标准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设区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对设区市内原各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项目,可实行2年的过渡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确保平稳过渡。有关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梳理待遇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具体过渡办法,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当期基金收入由征缴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相关市级财政专户。各设区市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下达各县(市、区)年度收支计划。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市级预算,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


  完善科学、严格的预算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执行。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的,如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由设区市通过结余基金补足。累计结余不足的,由设区市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医保政策。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县(市、区)未按规定补助到位或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等情形形成的基金收入缺口,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补足或追缴到位,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健康平稳运行。


  实施市级统筹前原各统筹地区应对基金进行清算,对基金结余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予以清理。2019年末的累计结余基金可暂存放原统筹地区基金财政专户,但由设区市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具体规定和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统一经办管理。各设区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推进实现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模式,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便利化建设。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五)统一定点管理。各设区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工作流程;执行统一的各类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和考核办法,明确权利责任义务,细化违约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签订管理和协议执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加快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各设区市要充分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以满足基金统收统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构建市级集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为统一规范基本政策以及经办管理、定点管理等提供有力的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扩面征缴及预算编制执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征收机制,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比对,推动扩面工作向精确管理转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应缴尽缴。加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基金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问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运行风险处置预案。


  (三)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地要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和城市医疗机构间报销水平差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鼓励并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充分发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健康“守门人”和医保费用控制“守门人”作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首诊服务利用率,切实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巩固分级诊疗成果,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防止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冲击分级诊疗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设区市要在2019年11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加强责任考核。各设区市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等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并下达各县(市、区),从2020年起,将扩面征缴、居民医保资金筹集、待遇支付、定点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等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惩措施。


  (三)加强协同配合。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收支预算,加强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及时足额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全民参保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分级诊疗、医疗联合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及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工作,更好保障参保人员获得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履行征管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省医疗保障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地实施市级统筹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对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做法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回应参保人员关注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关系转移等问题,让参保人员对市级统筹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引导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主动转变就医习惯,做到合理有序就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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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9
文号:苏政办发[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坚决克服“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现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全省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相关部署,2020年下半年全国推开后,在全省全面推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信息化系统的优化升级,强化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建立完善“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机制,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的试点范围和实施事项。


  全覆盖试点范围为: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


  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在全覆盖试点范围(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包括国务院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523项,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12项。


  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待按程序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再行公布。


  (二)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对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各部门(单位)要逐项比对,厘清与中央层面清单事项的对应关系,细化具体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级部门(单位)、各设区市要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全部纳入省、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列入清单的事项要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明确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调整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对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进行相应跟进调整,并定期将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多证合一”,各级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将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对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持续做好相关规定的立改废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梳理改革涉及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审批的实施主体、审批层级、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与改革内容不一致的,加快推进立改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制定出台管理措施,明确事项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文书、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厘清监管边界。各地各部门立改废工作进展情况和管理措施制定出台情况应及时报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申办的衔接,建立信息精准推送机制,推动完善简约透明的准入规则,为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支撑。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做好省、市层面设定事项的衔接。省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简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地方层面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纳入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管理。


  (六)完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省级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县(市、区)的指导,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由各地区部门负责制定。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在具体制度中明确备案的时间、材料等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明确告知承诺的内容、程序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完善办事指南,加大公开力度,明确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承担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系统全面接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七)强化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优化升级本部门(单位)登记和许可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和系统,以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各级登记机关要将全部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三平台”)。许可实施部门要及时从“三平台”收取有关企业信息,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推送“三平台”。对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监管需要充分利用“三平台”共享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推送至“三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省商务厅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解改革任务,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对改革事项进行深入研究,逐一明确是否能够出区经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牵头部门,严格按照改革试点范围落实改革事项。持续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标准,进一步利用“好差评”制度规范审批服务,规范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大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和需求。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各方的意见建议,做好舆情研判。持续强化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督查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问责。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把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检验改革成效。切实解放思想,强化创新意识,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展现“证照分离”改革的创新性、引领性。


  附件:


  1.江苏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19年版)


  2.江苏省省、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19年版)


  相关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河南省细化内容2019年版,共35项).pdf


  2.河南省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共3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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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苏政发[2019]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财规[2019]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根据《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省培育资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培育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科技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入库企业公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等。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及公示。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省级入库。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设区市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培育期贡献奖励。省培育资金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贡献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培育资金下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入库培育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省培育资金指标,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省培育资金指标,确定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据此下达培育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培育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省科技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设区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及时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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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苏财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镇中法[2019]161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市、镇江市各区及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各部门,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7日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税务司法协作机制


  市中级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税务司法协作机制工作,及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中级法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市税务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召集。联络部门为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市税务局法制科。必要时可邀请管理人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研究。联席会议可以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分析,就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疑难问题进行磋商研究并提出意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双方均可以发起。


  (二)建立企业破产风险联动预警机制。市中级法院与市税务局加强对破产企业、困境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的监控和信息交换,共同加强对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分析和预警。发现经营异常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相关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强化监控管理。


  (三)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建立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实现破产企业涉税处置等相关信息材料的共享、税费征缴的协作等,税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及时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市中级法院可向市税务局对破产处置财产定向询价及查询市税务局采集的其他信息。


  (四)建立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对接机制。税务部门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如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解除。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作出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税务部门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在原作出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税务部门恢复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采取前述措施之前,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关于税务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处理


  (一)破产信息告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为避免出现未收到税务机关主张税收债权资料的情形,市中级法院应与市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对税收债权申报情况予以确认。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也由税务机关一并申报。


  (三)申报期限及逾期申报后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债权登记及审查确认。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列明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时,发现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异议处理。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


  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关于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纳税申报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同时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管理人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即期申报。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债务人(纳税人)办理全部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或者在债务人财产的使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债务人或破产企业缴纳的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管理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三)非正常户解除。债务人(纳税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法院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清算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至税务机关处理。产生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发票使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资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重整企业纳税信用问题


  (一)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部门应依据工商信息变更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至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纳税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部门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用应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相关金融机构推送。


  企业重整后,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三)未获清偿滞纳金和罚款的后续处理。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税务部门根据法院作出的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惩戒措施。


  五、关于企业破产处置税收优惠问题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处置中认为破产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与落实。


  六、关于企业破产处置税务核销问题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核销登记前,应当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进行核销,在省级税务机关核销后予以税务注销。


  七、附则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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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镇中法[2019]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保[2020]1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0.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苏州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2020年2月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结算期和征缴、到账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社保业务的平稳有序开展,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


  1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12.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大力推广人社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1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14.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四、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5.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五、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6.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迟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7.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暂缓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迅速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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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9
文号:苏人保[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府[2020]1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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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苏府[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税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二、全力支持防疫物资和设施保障。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三、积极鼓励公益慈善捐赠。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按现行规定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直接向各级政府规定的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捐赠支出,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捐赠得以税前扣除。


  四、悉心助力一线防护人员。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明确一线医务工作者等防护工作人员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可暂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五、努力促进医疗药品研发。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助力生活物资供应。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八、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A、B及M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九、持续稳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就业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辅导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便利提供发票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鼓励纳税人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十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征纳沟通平台、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十二、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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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苏税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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