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辽政发[202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十)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单位、各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十八)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九)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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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辽政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三、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四、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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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工作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众健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大连市税务局以“尽可能网上办”为原则,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道,积极开展涉税业务“网上办”、“预约办”、“延期办”,形成全程网上办清单及操作指引(见附件1)、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及操作指引(见附件2)、快递邮寄申请单(见附件3)、线下预约办清单(见附件4)以及线下延期办清单(见附件5),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展网上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全程网上办清单及操作指引


  166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事项之内的涉税事项均可通过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二、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及操作指引


  19项“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之内事项,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


  “发票领用”事项,目前所有发票均可实现“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其中电子发票领用,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发放,企业下载开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事项以及“复议申请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确有邮寄需求,填写《快递邮寄申请单》,发送至邮箱dlswfpyj@163.com,税务机关定期查阅邮箱,采取邮寄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纸质发票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证件。


  三、线下预约办清单


  16项“线下预约办清单”之内的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税收管理员电话预约、12366线上预约等通道,分时分批错峰办理,减轻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风险,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线下延期办清单


  28项“线下延期办清单”之内的事项,因暂不适合网上办理且业务过程中需税企双方频繁交互,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网站、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也可通过微信、短信等“非接触式”方式,与税务机关在线沟通,尽可能延期至疫情后办理。


  办税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咨询热线、智能咨询平台、微信工作群等,与税务机关远程在线语音或视频连线,进行纳税咨询、涉税查询等;也可通过关注税务企业号推送、网上纳税人学堂以及直播平台,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税收政策以及相关办税操作等,实现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附件下载路径:https://wbg.dlntax.gov.cn:7009/ydbg_sl/GetFjcsServlet。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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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纳税人复工复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后,航信金税盘版开票软件版本为V2.3.10.200228;百旺税控盘开票软件版本为v2.0.35 20200228;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版本为V1.0.3_ZS_20200228。


  三、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的,可按以下程序升级:


  (一)确保开票电脑处于联网状态。


  (二)登录开票软件前,先将杀毒软件退出。


  (三)自动升级。登录开票软件提示升级,根据更新提示关掉开票软件主界面,点击“开始升级”按钮,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并启动安装,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四)确认版本。进入开票软件:对于“税字版”软件,点击【帮助】-【关于】查看软件版本;对于“票字版”软件,右上角显示版本号。进入开票系统后,如果检查发现版本号非最新版本,可点击“帮助”菜单中的“检查更新”手动触发升级。


  (五)手工升级。未成功完成升级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相应服务单位QQ服务群、网站中下载最新的开票软件安装包,通过手工运行安装程序方式覆盖安装即可。


  四、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税务Ukey版的,可按以下程序升级:


  (一)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图标,进入开票软件后提示:“程序有新版本,将要开启自动升级!”。


  (二)弹出如下界面,单击“开始下载”,提示“下载完成”。


  (三)弹出“安装界面”单击“立即安装”,直到“完成安装”。


  (四)重新登录开票软件界面显示版本号:V1.0.3_ZS_20200228,说明“升级成功”。


  (五)如未升级成功可以登录网站“http://ln.baiwang.com.cn下载中心”,下载安装程序,通过手工运行安装程序方式覆盖安装即可。


  五、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开票服务器等非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须由纳税人与省级总机构共同完成升级,省级总机构应与相应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统一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升级。


  六、为配合降率减税工作,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将同步进行升级。符合申请代开条件的纳税人且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发票。


  七、对于取得减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第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次升级为免费升级,任何单位严禁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出现“搭车收费”、乱收费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在升级过程中,纳税人如发现违规收取费用、服务不及时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


  十、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减免政策到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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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发[2020]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确保如期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地方财政补助要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序时进度补助到位,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进一步加强扩面征缴,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既要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又要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算减免金额。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经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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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辽人社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发[2020]7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税务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单位申请缓缴时,应认真填写《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缓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关于减免流程


  参保单位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一)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要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二)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辽税发[2019]105号)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退费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税务部门要及时传递退费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退费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速从快将款项退还缴费人。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


  各市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分析机制,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效果跟踪调查,要做好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数据来源,联合开展减免政策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按月报送实施效果统计分析。


  八、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联合开展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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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辽人社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医保发[2020]2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于3月2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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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辽医保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三项社会保险


  1.减征政策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2020年2月到4月。


  2.免征政策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月到6月。


  3.减免政策执行期


  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此次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在2020年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逾期未补缴的不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企业划型政策


  企业划型政策依据:参保单位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按照本单位截至2019年底相关数据自行确定本单位类型。


  新注册企业划型依据: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权益保障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可正常流动,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个人部分足额缴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退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6.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将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减征项目和期限。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开始,截至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2.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现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3.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4.继续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缓缴执行期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待遇。


  (三)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单位类型申报、减征、免征,以及返还业务均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操作完成。


  (一)申报单位类型


  根据上述企业划型政策规定,各单位自行通过网报系统一次性申报单位类型,并承诺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及不如实申报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


  单位类型将作为确定享受减免政策类型的唯一依据。原则上,参保企业减免政策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减征”、“免征”办理


  已申报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每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即时按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类型核定“减征”或“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的应缴金额。缴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即可,不需要额外申请。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3月份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但未缴费的单位,需重新申报2、3月份的单位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费;2、3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


  (三)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返还


  对于已全额缴纳2020年2、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完成单位类型申报的同时,系统将自动计算退返单位部分金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查询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金额、打印返还结算单。


  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免申请、免填单的退费服务,参保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退费手续。通过批扣、电汇、支票方式缴费的,通过社保经办银行直接将款项退回到原缴费账户。通过现金缴费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与原缴费单位名称一致的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税务部门将款项退回到参保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其他要求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2020年3月底前补缴2020年1月和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利息。逾期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流程待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咨询电话:人社咨询热线12333;税务咨询热线(征缴相关问题)12366;医保咨询热线83709222。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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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医保发[2020]17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


  二、减征措施


  (一)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


  (二)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对于自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2020年2月已经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按减半征收政策重新核定应缴额,并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五)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全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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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沈医保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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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于2020年5月1日后,于每月1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利息。


  (四)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交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如发现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缓缴办理流程


  (一)符合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提交缓缴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时,需准确填写《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具体申请材料包括:2019年度、2020年1月及申请时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和申请时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表。网报系统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缓缴业务经市人社局与市税务局审核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税务局通知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审批通过手续,并签订缓缴协议。


  (三)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或在缓缴期限内,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和缓缴协议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保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利息。


  三、业务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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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以下简称“减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实施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申报缴费。减征期间,减征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全额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已正常申报并足额缴费企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锦税发[2019]108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所需资金。


  (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解决,保持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平稳增长,确保医保待遇及时支付。


  (三)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精准掌握基金运行情况,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从速从快做好减征期经办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率,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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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固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营造良好组织税费收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落实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作,明确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三大类16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全市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二、注重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税务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工作,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切实提高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稳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充分发挥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用。注重发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体审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用。注重探索审理机制创新,形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市税务系统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积极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坚持多层面沟通交流,最大程度实现重案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决策论证、重大执法决定等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健全推行“三项制度”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指导,将“三项制度”与税务执法深度融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二)持续推动征管业务优化提升。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落地一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和延期缴纳税款等征管业务,不断完善征管业务岗责、流程、标准,持续推动征管业务持续优化提升。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实现税费业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贯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选案模式和“无风险不打扰,无疑点不进户”稽查选案原则,实现精准打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主动将随机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部署,同多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主动开展内部监督。推进内控建设,围绕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风险事项,建立、修订内控专项制度,形成562项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风险指引。开展专项督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坚持落实税收公平正义,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引导复议双方当事人及时快捷解决问题。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稳妥进行。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诉必接、有件必办、有问必复。


  (二)积极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率先完成网站改版一期建设工作,有效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扎实推进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对内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对外面向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做到组织保障有力、职责分工清晰、活动特点鲜明。


  (二)扎实推进纳税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对全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让诚信经营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全面加强信用宣传,开展“弘扬诚信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和“信用大连”活动,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三)扎实推进税收普法宣传工作。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打造青少年税法宣传精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打造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税收普法品牌。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队伍建设。重视法制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保障,确保人员配备与机构职责相适应。先后召开政策法规业务培训会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培训会,增强对基层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提高具体工作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持续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为契机,组织“三项制度”、反避税实务、税务稽查综合业务、依法行政业务等培训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在全市税务系统掀起了全员参与、全员练兵、全员进步的学习热潮。


  (三)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对公职律师队伍的深度培训,组织全体公职律师参加集中办公和旁听诉讼案件庭审。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制度建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合同审核等工作,提升公职律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支持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多项税收工作,为税收执法、内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带动全系统依法治税整体水平提升。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讨交流会,促使两者相辅相成,建立工作默契,提高工作成效。


  十、持续健全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修订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书模板,推动规范与效率有效契合。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圆满完成税收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大连市税务局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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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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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吕丹(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9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税务机关。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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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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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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