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国税发[2016]1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经打响第三场战役,进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阶段。为确保全面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改革要求,更好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20项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干在实处、追求卓越”的山东国税精神,增强打赢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雄心、匠心和决心,以 “四个全力以赴”为重点,精益求精、再接再厉,明确分工、细化措施、有序推进,把握好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实现申报率100%、申报准确率100%、入库率100%的目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以赴确保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持续推进


(一)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依托营改增税负分析数据成果,在对试点行业的户数变化、发票开具、进项结构、税收实现、税负增减等各类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密切跟踪试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及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实时监控发票供应、发票代开、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严格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要求,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全面跟踪4大行业及其细分小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样本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做到企业经营情况说得清、税负增减讲得明、变化原因摸得透、应对建议提得准;对税负变化异常的企业和行业,要从税制特点、政策变化、征管状况、经营管理、投资周期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原因,帮助纳税人找出问题根源,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面临的问题。  

(四)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变化分析,细致掌握4个试点行业、“3+7”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变化情况。加强与地税部门、行业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掌握试点行业业态及各试点行业改革效应,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分析,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地分析和反映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分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就业水平等方面的效应,客观评价营改增工作成效


二、全力以赴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顺利完成


(五)优化发票发放、代开服务。根据业务量动态设置、调整发票发放、代开窗口,合理调配工作人员,满足纳税人上门领用、代开发票的业务需要。拓宽发票发放、代开渠道,积极推广网上申领、邮寄送达或厅内自取的发票发放模式,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次数、排队等候时间;加强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管理力度,委托邮政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加快自助办税终端应用,有条件的单位增设自助办税设备,打造24小时办税服务厅,引导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设备领用、代开发票。


(六)延长7月纳税申报期。针对7月份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所得税申报“三报叠加”的实际,总局已将7月份申报期延长至7月20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及时增加办税窗口,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通过网上办税、双向预约、提前预审等措施,做到合理分流,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7月申报期平稳运行


(七)落实申报表填报预审。对典型样本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安排专人,在申报表填写、纳税申报等方面,对其进行“一对一”全面辅导,确保典型样本企业申报表填写准确无误,满足营改增税负分析需求。对于上门申报、更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坚持“先预审后申报”原则,指派业务骨干人员,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利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及表间和表内的勾稽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税务端)进行预审、申报


(八)准确梳理申报问题。要认真梳理前期申报辅导及税负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形成文本,统一填报口径,形成申报提醒资料,及早提醒试点纳税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九)强化申报表辅导。要强化对“前期申报出现问题、首次按季申报、典型样本企业”三类试点纳税人实行“一对一”专人辅导申报,结合前期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增强辅导的针对性,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申报的准确性。


(十)强化引导性政策培训。通过集中培训或者分行业培训等模式,充分利用税负分析成果,结合试点纳税人行业性、周期性、结构性规律,对试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对增值税原理及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提升纳税人政策遵从度,确保营改增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


(十一)开展同业税负比较分析服务。要利用前期税负分析结果,从行业业态、投资周期、税收政策等方面,细致分析同一行业纳税人税负差异情况。针对税负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要从政策适用、进项结构、企业管理等方面帮助其查找原因,并依法提供相应涉税建议,促进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落实进项抵扣政策等方式,合理降低税负水平


(十二)注重营改增抵扣政策落实。通过宣传单、纳税人课堂、服务大厅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营改增抵扣范围及抵扣政策。在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日常纳税辅导过程中,要注重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情况的分析,看其进项发票取得是否充分,对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应取得未取到进项抵扣的,应提醒纳税人及时取得抵扣凭证;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导致进项取得不充分的,引导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保障其充分取得进项抵扣


(十三)做好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要强化对试点纳税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特别是在发票使用、税率适用、纳税申报等易发问题事项上,要及早发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纠正解决,防范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十四)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畅通12366、纳税人之家、纳税服务平台、税企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税企邮箱、营改增税企座谈会等渠道,全面了解纳税人在政策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形成税企实时互动的良好局面,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满意度


(十五)推进国地税合作办税。国地税同频共振,携手共进,深度配合,以升级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为契机,强化沟通协调、细化落实标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能够办理双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相关业务,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谱写国地税合作新乐章。


(十六)实现国地税服务资源共享。要以推行国地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工作为契机,主动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合作,深度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共同为纳税人办理国地税业务,努力实现“进一个门,用一个号,办两家事”的目标。在国地税同城通办、全市通办的基础上,加速落实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等7大类业务40项办税事项的全省通办,加快推进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等6大类业务24种表证单书的免填单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十七)实现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办税。在全省打造全职能办税服务厅,拓展办税服务窗口业务范围,切实解决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简化办税流程,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全职能办税服务的方便与快捷。要对现有办税事项逐项梳理和整合,明确可办理的办税事项,对无法办理的办税事项分析原因,因岗位设置限制无法办理的,设置相关岗位、配齐工作人员,实现全职能办税;因当地设定的政策制度或系统设置造成的,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范进行整改;因上级政策制度、系统操作或数据障碍造成的,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


(十八)强化技术支撑。要全面推广应用国地税网上联合办税平台,实现“多种税费、多项资料”一次性联合申报;完善网上办税平台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校验和资料完整性审核功能;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信息化基础环境保障工作,继续加强软硬件运维监控,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和基础支撑


(十九)强化对服务单位监管。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允许自愿选择具有服务资格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后续管理,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对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一是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知情权。通过公开栏、宣传册、税务网站、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办税场所、办税渠道、办税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等内容,保证办税公开的有效性。二是进一步畅通12366热线等纳税人投诉反映渠道,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各办税服务厅要在醒目位置设立“纳税人投诉意见箱”,受理投诉举报、监督考核,对纳税人的投诉意见要高度重视,定期通报调查及投诉举报情况,即时及时回应,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全力全力以赴确保税负分析取得实效


(二十一)积极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要通过试点分析,依据税负分析出的行业税负变化、行业规模变化等信息,进一步推动营改增政策落实落地,发挥好营改增试点在规范经济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为纳税人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工作情况,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保持营改增政策宣传的长期性、针对性、有效性、持续性,确保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二十二)积极服务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营改增工作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大走访,充分了解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带来的税收变化。要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理性分析、全面看待这些新变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有针对性的创新税收管理,找到新出路,实现新突破,形成经济促进税收、税收服务经济的良性互动。


(二十三)积极服务于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要建立即时回应制度,对社会关切的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统一宣传口径及省局工作部署,及时公开。要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制定公共危机应对机制及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加强舆情管理和引导,避免出现重大舆情事件。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解释,主动公开相关的政策规定,积极回应咨询投诉。


四、全力以赴确保税收秩序不断改进


(二十四)优化税收环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度整合办税资源,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规范工作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准确梳理涉税风险,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十五)畅通反馈渠道健全解决机制。以20个营改增直报大厅为重点,建立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研究解决;对政策不清晰、政策理解有异议的,要及时上报请示,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二十六)精准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座谈会、企业大走访等形式,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及纳税人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意见建议。对需要完善调整的政策,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深入调研,听取行业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为上级财税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七)精准实施税收管理改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细致研究、查找不足、及时反馈。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合理性建议。要建立健全经验交流机制,借鉴各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全省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八)明确职责分工。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每个项目有人负责,每件任务有人落实,每个环节有人跟进。形成“任务有人办、落实抓得紧、工作见成效”的良好局面,推动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持续提升。


(二十九)加大考核力度。要把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纳入项目化管理,坚持量化考核、用数据说话。针对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任务、工作薄弱环节,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表、任务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严格落实奖惩。强化督导力度,对于任务完成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要实时监控,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用科学的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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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5
文号:鲁国税发[2016]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精神,经审查研究确定,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符合国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有效期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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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青财税[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1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和财税[2015]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确认程序


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青岛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由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青岛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确认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四、时间安排


2015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确认名单,各区(市)于2016年6月15日前联合上报。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于2016年7月15日前公布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今后每年分别于7月、次年1月分批确认公布名单。


五、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确认机关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过程中,要采取组织填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调查表、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搞好服务,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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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青财税[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1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附件2)文件下发,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家庭住房的认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查询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住房契税优惠专用)(附件3)。购房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免费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4),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内容


查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查询结果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住房现状和历史登记信息、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未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的房屋只查询住房登记信息。


三、住房查询结果的传递


国土、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和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并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递至当地地税部门。目前不具备电子传递条件的,暂以纸质方式在查询当日传递。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内容以及传递方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附件


1财税[2016]23号.pdf


附件2.doc


附件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xls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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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青财税[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贯彻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各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测算、调研、评估分析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全面有序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印发后,市财税部门立即行动,市财政局于3月16日及时召开了全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联系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扩围工作;市国税局下发了《青岛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税源确认、税种核定、系统升级、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等征管基础工作;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税源移交工作方案,顺利完成了17万户纳税人信息的移交工作。各区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四个行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附件3)。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市的做法,完善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要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分析评估和摸底测算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体现责任担当,深入分析评估运行情况和相关影响,深入分析营改增对试点产业和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运行情况和政策影响,超前谋划应对措施,科学推进财源建设。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进行摸底,按照营改增后的政策对企业的税负进行测算,分析企业税负增减的原因(附件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各区市财政收入的影响,积极开展后续财税政策研究,超前谋划应对措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关分析报告和营改增调查表电子版请于4月27日(星期三)下午3点前通过办公系统发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四)做好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切实营造理解试点、支持试点、参与试点、推动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主动及时通报试点阶段成效,做到主渠道、多步骤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回应,正确引导,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附件:


1.《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


2.各区市四行业营改增调查表


3.《关于调整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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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青财税[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5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鲁编办[2016]92号),青岛市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以下调整已经完成。 


一、撤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重新组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市北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新市北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市北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原四方分局所属4个中心税务所划入新市北分局管理,名称相应变更。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暂分两地,分别为:上清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199)和山东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原市北、四方辖区内的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任一办税厅办理业务。 


二、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270),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开展风险任务推送、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负责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更新工作。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属直属机构、中心税务所相应更名。 


四、撤销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黄岛区辖区(除前湾保税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税收征管工作。原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内设机构、珠山、隐珠、滨海、泊里、大场、王台6个中心税务所划入黄岛分局,名称相应调整。原胶南市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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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函[2016]97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关于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青地税黄发[201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英文名称:Hisense Broadband Multimedia Technologies.Ltd,),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亿元,该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投资总额的46.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认定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符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意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此复。 


附件: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境内投资实体企业情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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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青地税函[2016]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16]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二)在同一区市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三)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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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青政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并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


此次资源税改革我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我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和精矿销售额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五、工作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分析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央列举名称)


2.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省级列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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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鲁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由项目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新入职职工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登记,未完成实名登记的职工不能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


三、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四、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申报工伤时,应当注明按项目参保。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核定工伤待遇以职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六、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超出上述期限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留资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由商业保险或第三人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工伤保险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为准;其中,解除劳动关系早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的,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九、《通知》及本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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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正确办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提高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现就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统一如下:


一、关于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时效问题


对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受理时效上,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视为违法行为已终了,前期未缴费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


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对能否认定工伤作出综合判断,原则上不得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中止案件办理。


四、关于工龄认定异议的处理途径问题


工龄认定是职工退休待遇核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独立的可诉行为,如职工对工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就退休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单独就工龄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就工龄认定等与退休待遇核算相关的问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办理并出具复查结论。职工对复查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如自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起已超过复议、诉讼申请时效,则仅就复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退休待遇核算是否准确等具体问题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关于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


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严格执行《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其农龄为本人年满16岁后实际参加农工商企业所在人民公社劳动的时间。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1984年1月起算,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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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4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部署,我局将于2016年7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为做好新系统上线纳税人纳税申报衔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相关通知及“金税三期系统”应用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将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版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纳税申报表表样设置,共涉及13类35张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启用的新版申报表、在用的其他各种申报表电子模板已统一放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qdds.gov.cn),纳税人可下载使用。 


  二、新版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7月1日启用,适用于我局正式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etax.qdds.gov.cn)进行纳税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特别提醒纳税人,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停机上线切换原因,各办税服务厅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激增、业务办理等候时间增加等情况。为尽可能减少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已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并提请纳税人妥善安排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尽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四、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我局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工作,并按要求使用新版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如有纳税申报表填报使用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解决。 


  特此通告。 


  附件: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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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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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附件1)。同时,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地税发[2015]113号)中的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相应调整,删除“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两栏中关于“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选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得在目录外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切实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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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青地税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5年1-2月,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2015年3月-12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由此计算,2015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83.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433.33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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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青住金发[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如下:


一、将申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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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青住金发[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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