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大政办发[2018]1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4号)精神,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在视察东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定标准和上海先进经验,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措施


  (一)设立新办企业服务专区。联合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共同进驻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新办企业服务专区集中开展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须设置电子化服务专区,配置供申请人使用的电脑等设备,设专人引导帮办,为企业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及自助查询等便民服务。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进一步优化提升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其他审批备案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一是“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二是“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与金融机构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三是“就近办”,进一步简政放权,冠“大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企业登记管辖核准,实现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局登记外,其他企业均实行属地化登记管理,实现就近、就地办理。四是“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五是“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将新办企业登记时间(含名称登记)压缩至2天以内。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向公安部门推送,公布全市所有符合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目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完成时限:2018年12日31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优化涉税服务事项。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大连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省级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交换基础上,完善我市数据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数据的推送工作。在省市场监管局搭建与合作商业银行数据传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便于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要按照责任分工,统筹工作标准,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做好本系统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三)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强化改革业务培训,坚持全员培训、轮流施训和人才帮带相结合,大力培养登记业务骨干和具备多部门业务处理经验的“一专多能”人才,努力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由市工商局牵头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情况,并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登记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列入2018年市政府绩效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承诺事项,全力保障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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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9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大连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但同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部分监管执法仍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为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统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税务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1.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的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信用监测指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2.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3.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18号),各地区不得擅自增加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加强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对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抽查,完善申述受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4.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营商办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5.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推进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6.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7.督促各区市县、先导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18.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按分管权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9.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3,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2018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长期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2.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2019年在全市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时间进度: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3.按时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和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抓紧梳理我市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适时在全市全面推广“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4.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研究提出疏解“堵点”、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25.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许可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26.组织梳理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落实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7.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表),2019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28.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积极督促综检机构加快升级改造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力争同时具备安检、综检资质条件的监测站,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9.加强公章刻制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


  30.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和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加大对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相应政策落地。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1.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国网大连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2.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3.对全市政府部门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4.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3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6.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时间推进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38.贯彻落实国家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享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大连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0.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牵头单位:市法院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42.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日常信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45.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7.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明确职责,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由市营商办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试评价;2019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2018年底前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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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8
文号:大政办发[2018]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月9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411-84384656。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 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同时废止。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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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大连地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符合《通知》规定出口业务的,可在2019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和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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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大连市商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形成了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意义


  《裁量基准》的发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有效地促进大连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同时,《裁量基准》从整体上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需要强调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首违不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在《裁量基准》关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等部分行为上,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首次违反”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第一次违反”,且当事人实施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二)延长“限改期限”


  《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责令其限期”的期限进行了适当延长,给予当事人更充足的时间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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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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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受灾损失清单。


  (三)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由税务机关按年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对上一年度已按规定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四、税务机关核准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合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依据和背景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制定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为及时将文件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主要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二是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时间和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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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1月22日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第8栏)中填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3栏)中填报。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税管理办法》),现就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条件


  《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定义。


  《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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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2
文号:辽宁省商务厅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人:


  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1日起,原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及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管职责划分


  (一)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基数、核定应缴费金额、计发待遇、财务核算、对账等工作。


  (二)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征收、上解、对账等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经办流程


  (一)生成应缴账


  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保险费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并打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表(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缴费表》)。《缴费表》中已注明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对应的缴费银行和银行账号。


  (二)缴费办理


  1.电汇方式。参保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等账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社保账户电汇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及账户信息将费款准确汇入对应银行账号。电汇后应携带加盖银行电子业务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及社保费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2.支票方式。参保单位通过支票方式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按照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开具两张支票,并持《缴费表》和支票,到《缴费表》中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收规部门办理缴费及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三)计发待遇


  参保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缴费业务后,税务机关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据此计发相关待遇。


  (四)退费办理


  1.税务退费。因参保单位电汇时多汇入费款需办理退费的,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2.人社退费。因参保单位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应缴账生成错误导致多缴需办理退费的,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办理退费申请审核,携带《缴费表》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业务。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注意事项


  (一)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电汇方式)或收规部门(支票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二)分别缴费。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生成《缴费表》,参保单位应分别电汇或开具支票。


  (三)电汇账户。参保单位电汇费款时,务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账户,分别汇入。


  (四)缴费确认。参保单位以电汇方式缴费后,应于缴费当日或次日(最迟为当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如果未按规定确认缴费,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视为“未按时足额缴费”,将影响单位人员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五)收据补打。2019年2月1日后,参保单位丢失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补打。


  (六)其他事项。参保单位误将社保费或职业年金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的,需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采取银行批扣的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机关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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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税[2019]37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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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辽财税[2019]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会[2018]716号 辽宁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区)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辽宁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天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络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影响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生育、出国、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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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辽财会[2018]7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库[2018]661号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以来,省财政对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工资统发,有效保障了省本级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社保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由财政代为计算和扣缴机关事业单位税费工作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政策变化,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工资管理和发放流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工资(含离休费,下同)管理和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工资管理方式。按照科学统筹、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配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35号)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交流转岗人员工资的日常现场备案管理调整为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网络备案管理。


  (二)工资发放方式。各有关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委托代理银行发放工资,省财政厅不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统一代发工资。


  (三)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省财政厅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资发放范围、项目和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对工资发放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进行本单位工资信息数据更新,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变动和实际发放情况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缴费等事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串项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做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单位基础信息,办理税务登记。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次月自行缴纳。具体要求见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工资审批网络备案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制定适应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的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工资发放和相关税费扣缴流程,并就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向本单位在职和离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业务平稳接续;要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根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需要,各有关单位需在2018年底前将工资代发过渡账户信息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报备,以便2019年工资预算顺利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及时足额下达工资支出用款计划。考虑到预算执行中由于增人、增资或补发工资等因素会带来月度间工资用款不均衡,为满足单位发放工资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依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中备案的数据信息,对各单位工资性支出预算按季度下达用款计划。


  (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为确保单位适应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调整的要求,规范发放工资和扣缴税费,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对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三)提供工资代发金融服务支持。省财政厅协调财政统发工资银行为各有关单位做好后续代发工资业务,支持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和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发放工资,最大程度满足单位业务需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一处


  联系人:商明明联系电话:024-23129708;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024-2295912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人:王舒联系电话:024-23291119;


  辽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


  联系人:齐姝丽联系电话:024-22837890。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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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辽财库[2018]6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2月征管信息系统停机期间相关续办业务有关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安排,我省于2019年2月22日24:00时起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金税三期系统停机。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停机期间不受影响的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辽宁省普通发票开具系统;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和上传;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及认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上传功能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ITS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在我省税务机关并库停机期间(2019年2月22日24: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ITS手机APP端和WEB端向纳税人提供服务时间为每天7至23时。


  2月24日(周日)ITS暂停服务,2月25日恢复正常。


  二、业务恢复办理


  3月1日8:30分,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及各委托代征单位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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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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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十项重点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法治税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职能得到依法全面履行


  (一)严格依法征税,保证税收安全。大连市税务局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监督职能,杜绝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抓好三个并举,税收调节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依率计征与依法减免并举、税收分析与堵塞漏洞并举、优化服务与重点监控并举,全面落实税收政策,释放政策红利。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法”赢得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加法”,既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项措施在滨城落地生根,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严格落实三定方案,保证各级税收执法主体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新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了“1+12+13+N+1”联络(督导)工作机制,从市局树立样板、县局规范推进的总体原则出发,科学设置机构,清晰职能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按照“三定”暂行规定设置机构。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呈现出“运转顺、融合深、服务优、工作进”的良好态势,通过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严把文件审核关,合法性审核深度逐步加深。持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在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政策法规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文件制定的合理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提出合法性审核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进一步保证了文件的可操作性,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全程参与文件制发过程。针对一些内容复杂、影响重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政策法规部门在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环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文件起草工作,从合法性和合规性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此举既有利于法规部门充分了解文件制定背景、目的和各方面意见,又避免了文件的反复修改,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环节的工作质量,使我局规范性文件审核质效获得进一步提高。


  (三)全面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组织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军民融合发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排除限制竞争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产权保护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涉税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了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持续加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制定议事规则。坚持会前学法,两级机关分别学习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党中央近期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材料。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依法治税重要制度。对全系统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统筹部署,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持续加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外签订服务协定等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2018年公职律师积极参与一般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对大额资金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有效提高了本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四、税收行政执法更加公正、规范


  (一)优化征管职责,规范新机构征管职责。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分步组织实施改革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实施信用管理等办税便利化措施提前落地或启动。通过开展“两会代表话春风”、“纳税人开放日”、“媒体记者体验行”等系列活动,向纳税人充分展示大连市税务系统的新风貌,创新推出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同创区域服务大平台、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等举措,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


  (二)抓住关键环节,税收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紧紧抓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等与纳税人直接相关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推进税务行政许可规范化,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制发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落实裁量基准,杜绝随意执法。三是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是修订税警协作等办案制度,与公安部门深化合作联合建立派驻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创新税收执法方式,税务稽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构建起由25项制度组成的稽查制度体系,打好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组合拳,确保新机构各项工作规范运转、高效运行。二是积极落实四部委部署要求,规范开展“打虚打骗”工作,将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机结合,确保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深入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科学安排随机抽查任务,减少稽查干扰,全面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增强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打造阳光执法新格局。


  五、权力制约和监督严密有效


  (一)以内控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规定,制发相关工作规程,重点从流程上对税收个案批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做好个案批复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将批复结果公开。


  (二)多维度开展内部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发挥巡察政治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巡视巡察五年规划要求,开展巡察工作。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巡察的的方式,对基层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政治体检”。二是执法督察成效显著。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要求,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重点,以规范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为保障,组织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情况等督导。三是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坚持将“一案双查”作为倒逼税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廉洁从税的有效抓手,与执法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责任人和进行问责。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纠错问责力度显著增强。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二是加大执纪工作力度。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严管严治。坚持问责情况月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月报告等制度,并持续跟踪管理、实时督导检查;加大岗位职责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疑点或执法风险、廉政风险突出的,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函询,及时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六、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不断完善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机构合并后,第一时间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复议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严把法律关,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和应诉答辩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发挥和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审查基础之上,加强协调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充分解释说明。


  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内涵持续优化


  (一)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两级机关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配备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及时做好征管体制改革后,新机构网站建设。妥善做好门户网站服务器的物理迁移,部署智能搜索功能,及时完成栏目上线,对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对网站栏目界面和功能大幅优化完善,适时适需开展“增、减、调、并、扩”,提高信息更新频次、点击频次和界面体验舒适度。


  (三)拓展公开领域及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主动公开本级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按时向社会公布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


  八、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和税收共治理念显著提升


  (一)抓住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大连市税务局党委把宪法、法律法规等列入党组学习内容,市局党委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全系统宪法学习安排。分层级举办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通过“学原文+听解读+深研讨”的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系列培训,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秉持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推动工作,带动提升了整体税收法治水平。


  (二)开展多层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以提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下联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法治培训。按照市局机关、基层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等不同层次,分别举办专题法治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初任公职人员及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切实提高初任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中,我局参加考试人员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


  (三)落实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缩短放贷时间,提高服务质效。为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为诚信纳税人制定专属服务卡,提供包括专人服务、容缺办理服务等12项量身打造的组合服务。二是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边打击、边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借力“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和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全方位拓展普法途径,税收法治文化结出硕果。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完善普法机制、拓展普法载体、夯实普法效果、锤炼普法队伍,打造了依法行政、税法遵从、税收共治、普法保障“四位一体”的税收法治工作格局。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契机,因地制宜开展了税法宣传“六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立足实际从三方面开展“九个一”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九、税收法治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一)税收法制机构持续完善。按照总局“三定”工作原则,突出税收法治主业。重视人员队伍的培养,配强专业人员的力量。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按照机构管理权限,遵循配齐、配强的原则,对全职能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规范,全部设置法制科,全部配备经验丰富、从事税收、法制业务多年的同志担任负责人。配有公职律师的各基层单位,优先将公职律师充实政策法规部门。


  (二)严格清理执法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对税收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清理,结合征管体制改革时机,对原国税、原地税干部执法资格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未发现基层局存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公务员从事执法岗位的情况。


  (三)执法干部队伍素质持续提升。注重抓好税收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积极加强税收法治专门人才库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在近年的公务员招录中专门招收“法学”专业人才,持续加大基层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配合总局领军人才选拔、市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和专业人才库规划等各层级的人才建设,持续加强税收法治人才的培养。


  十、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持续完善


  (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大连市税务局及基层局、直属单位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组长,并将党建办、人事、收入规划等部门,党委其他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充实到领导小组,凸显依法行政工作的全局性特点。各单位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平台作用,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一是认真开展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将全年依法履责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总结,接受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干部述法,强化重视法治建设的氛围。二是在干部选拔环节,注重考查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考察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法治素养、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重要参考。通过干部任职前的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提醒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从政、依法治税的理念。


  2019年,我局将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型税务机关的总目标,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各项阶段任务,具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三是不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四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五是切实推进税收管理职能转变。


  六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七是不断提高税法宣传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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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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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会[2019]11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省(中)直各单位,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可实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继续教育登记管理、会计诚信档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程电子化。现就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一)在辽宁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需登录辽宁会计网官方网站(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网页上《辽宁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二)新登记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系统,进行身份注册、设置密码、填写基本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基本信息表、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中登记的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设置密码、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2020年12月31日前未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的人员,将被视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系统内信息将做删除处理。


  (四)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工作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遵循工作单位优先原则,即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五)大连地区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按大连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三、信息采集时间


  (一)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信息更新。


  (二)信息采集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至2019年6月15日结束。2019年6月30日全部信息上报财政部。信息采集的后续开放时间将在辽宁会计网官网另行通知。


  (三)请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等。


  四、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部门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确保会计人员信息安全。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五)请省(中)直单位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指导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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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辽财会[2019]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残联发[2019]13号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8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网站。


  特此通告


  附件1:2019年审核须知


  附件2: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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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大残联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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