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进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应提供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三、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受理时间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出口退税文书,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文书。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纸质资料。


  六、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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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要求,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列入实名办税事项,纳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三条实名办税第三项发票管理类范围。


  三、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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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税函[201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7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4565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204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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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大税函[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并承担上级机关划转的其他税费征收职责等。对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08-1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三、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分局设立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撤销,第一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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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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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新设立5个派出机构,于8月15日挂牌,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现就派出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二、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2号;另设永长街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永长街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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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预[2018]242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民政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200元给予税收减免。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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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0
文号:辽财预[2018]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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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辽财债[2018]23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支持精准脱贫攻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加大省对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并重点向辽西北阜新、铁岭、朝阳三市所属县(市、区)及省定贫困县义县、建昌县(以下简称“辽西北地区”)倾斜。


对符合《通知》中国家规定的个人涉农贷款,且贷款利率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各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


(一)辽西北地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42.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5%。


(二)其他市所属县(市、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37.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10%。


二、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省农委作为个人涉农贷款贴息的管理主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个人涉农贷款审核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推动政策落实。


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的贴息对象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贴息次数、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


省金融办作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对此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县区金融办(或行使金融办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对同级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编制下年预算、对上年资金进行清算并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申请流程


1.贷款工作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农业部门审核认定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2.贴息工作流程:


经办银行按季度填写“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见附件1-2)”,报上级省级分行(或省农信联社、城商行总行)相关部门复核,经担保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财政部门依据同级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三)预算和清算工作流程


县区金融办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于每年9月30日前和2月20日前,上报省金融办审核汇总。省金融办分别于每年10月15日前和2月28日前,将全省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金融办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发放贴息资金的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三、切实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尤其是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方面要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三)执行中省级个人涉农贷款贴息资金如存在缺口,由各市先行垫付,下年由省财政予以弥补;结余资金由各市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财政在安排下年资金时考虑各市结转情况。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审核认定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除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分担比例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速将此政策通知相关单位,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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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5
文号:辽财债[2018]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设置3个办税服务厅:


  主办公区办税服务厅,负责管辖企业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8号。办公电话:0411-82332547。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服务厅,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土地出(转)让所涉及各项税收的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8号。办公电话:0411-82332415。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负责各项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理,以及大连市内四区商品房交易的税收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办公电话:0411-6585014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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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0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切实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结合口岸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1.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为各单位免费提供口岸监管电子单证数据交换服务。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查询、签发、核销等功能。放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时限及次数限制,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网上领取和认证结果联网核查,完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程序。(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商务局、大连港集团)


  3.加快“物流监控系统”的开发和升级,实现海关与企业、各口岸部门的数据传送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二、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


  4.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调整报关单版式文件,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风险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构建业务架构统一、管理统一、系统统一的口岸监管新模式,着力提升国门安全和风险防控水平。尽快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开展关税领域预裁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以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和估价方法等3项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6.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


  7.实行口岸物流“限时作业”.按照口岸业务流程,界定通关准备、报关报检、场内转运、吊箱移位、仓储装卸、货物提离等作业时限标准,全面推行业务预约机制,各单位在承诺的限定时间内完成各自作业操作(特殊情况除外),便利企业办理当天提货,确保无查验生鲜货物海关放行后2小时内提离。(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8.拓展海关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制度。尝试开展企业增信担保,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参与海关事务担保的改革试点。建设海关税款担保管理系统,实现银行保函信息验核和使用反馈信息的实时交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9.积极为重点骨干企业量身打造“通关高速路”.推行英特尔“检企集控”快速验放模式,升级打造“英特尔海关监管新模式”2.0版,实现英特尔货物“通关零等待”和“7×24小时”全天候通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三、口岸物流成本再降低十分之一


  10.降低口岸经营性收费。大连港集团等口岸相关经营单位下浮各类经营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排查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11.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口岸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四、优化船舶监管服务机制


  12.扩大船舶靠离泊时间窗口,解决矿石码头通过能力不足问题,积极推进大连港40万吨矿石专用码头船舶夜航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大连港集团)


  13.做好排放控制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因燃油质量检测对自贸区船期的影响,使用便携式船舶硫含量检测设备,将检测时间由1天缩短为10分钟完成。(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4.推进自贸区海上运输便利化,在自贸区港口国监督检查目标船选择上,仅抽检平均风险窗口期以上的船舶。(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5.通过在自贸区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国际海员培训奖和国际海员外派奖等优惠政策,以吸纳更多培训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进驻自贸区。(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6.将边检服务窗口前移。将站机关报检大厅前移至大窑湾集装箱码头,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各类边检业务。向入出境(港)船舶和人员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报检、办证服务。(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7.对已经过网上报检或信誉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企业和船舶,允许通关手续与生产作业同步进行,为服务对象节省在港停留时间,减少费用开支。集装箱班轮在港期间不超过12小时的,可一次办结船舶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8.开辟边检业务“绿色通道”.对过鲜船、冷藏船、集装箱班轮等通关时限要求高的船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边检手续;对发生人身意外、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登陆的出入境船员,实行特事特办,允许其先登陆后补办入境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9.网络预约边检办证制度。为方便船员、家属、涉外服务企业等服务对象及时办理各类边防证件,对已在边检站登记备案的单位、个人,可通过互联网、传真等途径预约办理,边检站为其提前预审、制证。申请人领取证件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即可领取。(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五、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20.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发送丢失、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1.推广应用海关归类智能导航。在大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上向企业提供海关归类查询零门槛服务,在辽宁省“单一窗口”加载自贸区版“归类智能导航系统”,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进出口归类申报的准确性。(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2.推动执法全程记录监管模式。以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为手段,以执法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为平台,打造“申报无纸化-抽查随机化-作业标准化-记录电子化-监督可视化-放行自动化”的全程记录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3.加快建设大连港“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围绕港口客户群,开发业务受理、财务结算、客户综合服务等在线业务功能。(责任单位:大连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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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大政办发[201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参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交通局牵头)


  对全市参与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联盟化管理为手段,通过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的方法,在组建200台配送车辆基础上,不断扩大城市配送车队规模,出台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合理规划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区域、时段以及停靠卸货区域,健全车辆配送通行、停靠有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牵头)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与处理。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交通局牵头)


  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由业户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维护周期,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便利业户开展车辆年审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不允许异地检验的车辆除外)。(市公安局牵头)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指导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建立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保持通关时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大连海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按照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七)调整港口收费。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三、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八)强化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中欧、中俄过境班列,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外贸中转规模和环渤海支线服务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着力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络和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加快渤海大道一期、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金普城际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促进衔接、提升品质;加快推进通屯油路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推进交通扶贫攻坚力度;强化国省干线低标准路段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打通港口、旅游、经济园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关键节点通道,形成区域、城乡、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的平衡结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市交通局牵头)


  (九)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节点布局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吉布提港建设运营。(大连港集团牵头)进一步完善大窑湾港、南关岭铁路货运枢纽、周水子机场货运枢纽等重要物流枢纽站的集疏运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支持大窑湾深水航道、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亚太-东北地区”通道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十)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大连市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15]190号),严格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三级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交通运输、供销、邮政、快递等部门和企业间的合作,促进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市交通局牵头)推动快递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全面提高智能快件箱覆盖率,箱投占比较去年再提升2个百分点,加快末端节点布局,支持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在2018年底前达到快件实名率全覆盖。(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四、提升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一)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动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在邮政快递行业内推广应用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且在2018年底使用率达到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积极推进大连城市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和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促进车货有效对接,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耗,通过建立“互联网+货运”的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货运约车手段,有效缓解货运市场叫车难、叫车贵的问题;开展无车乘运人试点,督导我市已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市交通局牵头)


  (十三)积极推动仓储智能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十四)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使用和循环共用。到2020年,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市商务局牵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标准化的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周转效率,降低包装、分拨等成本。(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五)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到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推动物流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六)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引导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推动大连市企业在智能仓储装备、自动化分拣、智能物料搬运装备等物流技术和装备方面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到2018年底,制定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联动示范工程。到2019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市港口口岸局牵头)鼓励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快递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将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集成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建立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面向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等领域内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十七)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省政府发布的《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2018年底,建成和运营跨境电商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并推动跨境电商空港快件业务发展;建成跨境电商海运直购监管场所并推动海运直购特色业务的有效开展。加快配套冷藏、冷冻设备,确保冷链运输不断链,为生鲜电商做好保障。到2019年底,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成并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重点推进国际航空快递产业园、电商快递协同发展产业园、中国邮政集团大连电子商务示范园等产业园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至少一个园区投入使用。(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大连北站、大连湾、庄河等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并加强公路、城市公交等与地铁、铁路、民航的有效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推动落实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促进装备技术升级、联运模式创新和信息交互共享。拓展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港)示范工程示范效果和应用推广,促进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提升。(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六、保障物流业发展要素供给


  (十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物流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物流用地的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40%.(市国土房屋局牵头)


  (二十)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支持银行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措施,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依法探索与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化系统合作。(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推动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连市物流产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港口口岸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大连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二十二)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共同促进物流市场规范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在全市范围内上线“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二十三)推进开展物流领域创新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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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税务分局设立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撤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以及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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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8]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减环节、缩时限、提效率,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就近办”,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扁平化、就近办。“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简易注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


  (二)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合理增加刻制印章企业数量。各地区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三)优化涉税事项服务。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四)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五)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各市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系统开放业务对接标准和接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六)推进数据共享交换。省工商局与省税务局实行数据实时交换,增量数据交换频率每20分钟推送一次。省工商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数据交换,按日推送企业登记信息。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的数据交换环节由发放营业执照后交换升级为核准企业登记后交换。搭建省工商局与合作商业银行数据传输平台,便于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工作标准,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


  (三)注重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的承诺事项,全力保障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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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辽政办发[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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