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现对青岛市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一)退税商店需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管理办法》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青岛市国税局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

经过备案的退税商店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实际销售物品相符。退税商店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一)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二)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为退税代理机构设有退税业务办理场所,退税代理机构标示牌放置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退税代理机构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在应退税款中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以及退税结算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之前,对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城市的退税商店购物,并从我市离境,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退税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缴《申请单》,复印或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退还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在每月办理退税计算时,退税代理机构将上述《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异地核查。对核查结果为正常的,退税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核查结果为异常的,退税代理机构不予退税。


五、本公告自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日期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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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报送要求,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8号)的规定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网页和客户端申报,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申报期后办理补充申报。


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自主申报为主,税务机关培训辅导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现场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6年3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规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认真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多渠道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市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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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省市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模式创新滞后,专业人才缺乏。为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省融资租赁业,支持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和分公司。(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强力推进利用外资

  把融资租赁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现代服务业吸收外资的重点,在境内外组织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活动。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新加坡作为融资租赁业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区域,借助香港山东周、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平台和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区域招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嫁接外资,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加强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债权、股权从境外融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三、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装备制造业结合,扩大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积极开拓国产民用航空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科技船舶、重大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设备租赁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省农机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燃气、热力设备、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鼓励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其加强与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渠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拓展融资租赁国际市场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沿线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市场。鼓励我省工程机械、电力、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合作,参与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和援外项目建设,拓展施工设备租赁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创新商业模式,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在特定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做精做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加强合作,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托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整合多方资源,为融资租赁债权及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拓宽业务领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

  建立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为行业规划、业务创新、人才培育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开展短期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培养融资租赁业法律、税收、营销、风控、财务、管理等各类人才。(省教育厅牵头)

  加大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融资租赁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人才引进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与外国同类中介组织探讨建立行业协作联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国际化服务。支持协会举办专业论坛、人才培训、水平测试、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省商务厅牵头)


  七、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和倾斜,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运用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优化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结构,扩大租赁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银监局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山东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九、优化政府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推行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限时办结制度,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审理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加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管理,及时为融资租赁物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利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物、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等登记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及时登录有关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及时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统计体系,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指导企业报送客户相关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省商务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商务厅要切实履行好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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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9
文号:鲁政办发[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1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税收各项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地税系统要紧紧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全省地税、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互联网+税务”引领支撑作用,立足管理增收、科技增收、打击违法增收,促进征管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税三期”信息化改革,深入落实征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巩固和加强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忠实履行党建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青岛地税良好开局。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履行组织收入职责


  (一)加大营业税管理力度。1.做好待拆迁安置项目税源摸底,确保已拆迁安置项目营业税足额入库。2.加强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跨区域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管理。3.研究银行金融新产品管理措施,加大银行业营业税核查力度。


  (二)深化所得税管理。1.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确保预缴比例不低于70%,汇缴申报率不低于98%.2.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3.进一步做好资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4.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风险监控平台。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1.建立全市经营性房屋出租价格参照标准,强化房屋出租税收管理。2.深化房土两税动态管理,提高税源信息登记质量,规范税源核查程序,提高核查质量。3.实行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预警管理,制定工程造价预警线,实现规范化清算。4.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团队,开展重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复审,提高清算质效。5.获取国土部门未批先占耕地信息,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6.结合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时调整核定比例,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7.建立存量工业用房地计税价格参考标准,规范存量工业用房地交易税收管理。


  (四)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1.深化非居民税源管理,重点抓好股息、租金和财产收益扣缴;深化与国税局合作,争取常设机构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实现突破。2.延伸反避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反避税风险指标体系,对重点集团和重点行业实行集中攻关。3.编写《个人跨境税源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分类梳理发布跨境个人所得税核查风险点,提升个人跨境税源管理水平。4.建立国际税收团队集体会商攻关机制,成立反避税案件调查及会审、国际税务管理重点政策案例研讨、“走出去”服务管理、国际情报交换及税收协定执行等专业团队。


  (五)加大欠税清理力度。明确清欠目标,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新增欠税余额明显下降。


  (六)做好收入统筹调度。1.做好收入预测,摸清税源底数,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组织收入合力。2.完善收入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关键税种、关键环节、关键时期风险疑点的核查和整改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收入质量。3.深化税收核算,梳理分析新系统核算口径,修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操作手册,完善税收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探索建立与征管改革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管理体系。1.成立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课题小组,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进行课题研究。2.根据总局总体部署和全国试点情况,出台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


  (八)建立分级分类专业化税源风险管理模式。1.改革人盯户的税收管理专管员工作方式,实施由单人盯户管理向团队风险管理、由单科室单人各事统管向多科室多人分类专业化管理、由一级属地管理向规模分级管理、由事前人工被动应对管理向事后信息化主动风险管理转变。2.逐步建立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实施扁平化税收管理,减少区(市)机关管理层级;明确两级风险任务管理中心,实施“轧口管理、统一推送”;对重点税源大户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应对实施。3.实施市局及各基层局分级分类实体化税收管理改革,统筹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及大企业管理职能,加强全市大企业分级分类风险管理;实现由业务政策上传下达、政策解释向税源流失风险管理、日常涉税行为事项风险管理转变。4.优化整合基层局分级分类税收管理资源,调整征科部门职责;集中重点税源大户管理,加强大企业分类管理;调整税源管理部门职责,打破区域管理方式;统筹管理组织收入。


  (九)推进风险管理。1.推进风险识别精细化管理,优化完善风险指标,规范风险识别流程,细化风险任务筛选。2.推行标准化风险应对,规范风险应对文书及底稿模板;建立风险任务抽查复审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质量。3.落实《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风险管理事项统筹管理;落实《关于设置任务中心加强工作任务统筹管理的通知》,实行市局和基层局基础管理事项统筹管理。


  (十)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1.夯实大企业数据管理基础工作,做好税收快报、税收收入异常变动分析、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上报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类涉税信息。2.做好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适时选择部分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3.探索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措施,及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继续对青啤集团等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及执行等工作,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断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


  (十一)深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1.推进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化管理,实现政府部门和互联网涉税信息采集的常态化;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大数据仓库。2.做好涉税信息增值应用,优化完善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功能,深化重点数据应用,打造第三方涉税信息“拳头”产品。3.落实税收协助机制,推进协税护税社会化进程。


  (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1.落实总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加强联合登记、联合培训、联合宣传、联合户籍清理、联合税源调查、联合税收分析等。2.创新国、地税合作项目,搭建“国、地税合作信息化平台”,全面共享涉税信息。3.深入推进国地税委托代征,规范代征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和责任界定,通过落实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举措,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三、服务和促进供给侧改革


  (十三)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1.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好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4.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等优惠政策。


  (十四)推进简政放权。1.修订发布市、区两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定《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2.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3.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增加网上办税服务项目,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大部分涉税业务。


  (十五)服务“一带一路”企业。1.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依托第三方信息,夯实管理基础,探讨建立“互联网+走出去”管理服务平台。2.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国外涉税信息研究,形成境外税收服务指南。


  (十六)深化数据分析运用。1.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准确完整。2.加强涉税信息的整合共享,实现互联网、第三方、金税三期等数据一体化存储和利用。3.建立大数据分析利用机制,完善数据查询分析功能,重点做好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升级开发工作。4.按照经济→税源→税基→税收的逻辑顺序,重点做好经济质量分析、税源变动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专题性、课题性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施“互联网+税务”


  (十七)实施“互联网+申报缴税”。1.实现纳税人网上申报所有税种,网上推送催报催缴信息。2.改造pos机刷卡缴税和网银缴税系统,探索实现多种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


  (十八)实施“互联网+网上办税”。1.实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关联企业报表、重点税源报表、税控发票开具数据;实现财务报表国地税一家报送两家共享,减轻纳税人负担。2.巩固在线开具发票和房地产项目、建筑业项目管理、合同上传、以房源控税源等系统功能,通过互联网委托代征税款功能,改版网上办税厅,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3.加快建立网上税务行政审批办理平台,在实现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全面实现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十九)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升级改造税企连线系统,实现税企间零距离、点对点交流;开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


  (二十)实施“互联网+移动税务局”。1.升级改造移动端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微办税功能;创建虚拟移动办公系统,实现异地稽查数据查询、业务流程操作以及现场强制执行扣款开具税票等功能。2.实现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的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等功能,以微信应用系统为主要实现方式,让纳税人易于接受、乐于使用。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大数据云应用”。升级改造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自动抓取、碎片化处理和自动传输,丰富数据资料;升级改造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完善涉税数据基因图谱系统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涉税数据资源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利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垂直搜索引擎”,采集企业披露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自然人体验”。1.巩固12万元以上高收入个人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学堂学习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自然人利用网银缴纳税收等功能。2.开发“互联网+纳税人体验”的移动互联服务项目,深化个人明晰申报数据应用。


  (二十三)实施“互联网+社会协作”。加强与国税、房土、海事、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发挥税收数据的社会作用。


  五、确保“金税三期”平稳运行


  (二十四)做好双轨上线基础工作。1.做好税库银(TIPS)上线切换工作。2.做好系统参数、基本代码、岗责流程等数据初始化工作,科学设置金税三期各系统初始变量值,使金税三期各应用系统能够顺畅运行。2.迁移登记、申报、征收、票证、发票、定税、欠税多缴等基础信息、期初信息及历史信息数据,为新旧系统业务衔接和延续提供支撑。3.搭建预生产和生产基础环境,做好基层局客户端准备。4.加强内部培训考核,组织上线师资和全员培训,确保全员熟练使用本岗位软件,实现新旧系统操作层面平稳过渡。5.实施代征代扣系统、房产土地管理系统、股权转让系统、手续费支付系统、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外籍个人管理系统等特色软件改造、联调、测试工作。6.确定表证单书,做好系统改造、表单准备等工作。7.加强社会引导,公告新版减免税指引、申报表及制式表单,做好社会宣传、通告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8.做好数据投放录入及环境开放工作。


  (二十五)做好单轨双轨运行工作。1.制定运行方案,确保3月1日双轨运行、5月1日单轨运行。2.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方案,在双轨阶段进行全面测试、验证、演练的基础上,确保金税三期单轨顺利上线运行。


  六、巩固和加强治税地税建设


  (二十六)妥善应对税务复议和应诉。1.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和解办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2.建立并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推行公职律师具体方案及管理办法》,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3.落实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


  (二十七)开展税收标准化执法。1.落实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纳税检查等执法行为。2.建立并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重大税务行政许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强制等执法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履行法制审核程序。3.建立重大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文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4.落实《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制订税款核定征收指导意见,明确税款核定涉及的执法裁量权。


  (二十八)规范税收政策制定、解读和答复制度。1.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3.建立完善基层政策业务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限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创新稽查选案方式。开发智能化随机选案系统,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对集成数据进行预处理形成稽查案源信息,推行定向选案和不定向选案,实现随机抽查与精准打击相结合的选案方式,体现执法公平性。


  (三十)推动稽查痕迹化管理。1.依托电子档案系统和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对稽查各环节全过程节点的计算机管控和痕迹化管理。2.细化稽查工作底稿,逐项核实记载风险点排查情况,实现各业务环节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电话催告、强制执行等电子档案记录,实行台账管理。3.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现快速取证、全程记录,通过互联网设备和网络通讯技术,推进电子取证工具使用。4.加强管理指导,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动态化、过程式管控。


  七、优化纳税服务


  (三十一)加强办税厅管理。1.按照纳税人户数、大厅规模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制定办税厅管理标准和指标,对办税服务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全面梳理办税厅内部风险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的风险管理。


  (三十二)升级12366热线。1.优化需求管理,建立纳税人需求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动态管理机制,为纳税服务和税收决策提供参考。2.优化知识库管理,规范12366知识库运维,拓展知识库应用范围,不断提升涉税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实现12366知识库与首问责任制平台对接,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系统。4.优化团队管理,按照首席专家、一级坐席、二级坐席等级别,实行话务员等级管理,分级实施绩效考核,建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精通服务热线业务的专家团队。


  (三十三)落实便民办税措施。1.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排长队问题。2.对纳税人急办事项,试点反向预约机制。3.扩大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增加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4.逐步实现纳税人主动发起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进度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办税排长队问题。5.实行纳税服务难点、焦点问题月度汇报制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焦点问题。6.建立廉租房、低保等个人纳税信息核实联动机制,实现地税、民政、社保等部门间信息互传,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7.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无线网络。


     八、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三十四)深化党建工作。1.按照“支部建在科(处)上”的要求,组织基层党支部换届,落实“一岗双责”。2.制定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室标准化”建设,开展“一个支部一个特色”活动。3.搭建“微党校”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手机微信等方式,实现党课教育全覆盖、无缝隙。4.围绕“税徽闪烁党旗红”党建品牌,完善系列子品牌创建活动,规范品牌创建方法步骤,逐步形成两级党建品牌,适时命名表彰。5.开展“机关连基层”结对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总结基层经验,完善制度措施。


  (三十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1.制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2.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领军人才、专业库人才、专业资格人才及高学历人才培养,打造橄榄型人才结构。3.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进“数字人事”建设,准确把握干部能力特长,做到“人适其岗”。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在外出培训、评先树优、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其倾斜。5.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让基层有更多选人用人自主权。6.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加强职务与职级并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个人事项申报、出国及请休假、干部档案和工资管理等工作。


  (三十六)提升地税文化软实力。1.完善青岛地税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开展主题宣讲等活动,引导税务干部在本职岗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系统1个全国文明单位、14个省级文明单位全部复审合格,力争使更多基层税务所跨入市级文明单位行列。3.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总体筹划,推进文化场地建设,为开展传统教育、传承税务精神、宣传税收工作、展示地税形象提供必要阵地。4.办好《青岛地税》杂志,加强主题策划,优化核心栏目,提升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增强期刊的指导性、知识性和可读性。5.进一步发挥文体小组作用,推动全系统文体活动蓬勃开展,为干部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情操、锤炼素质提供平台。6.注重典型带动,积极培树、宣扬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典型,挖掘“闪光点”,传递正能量。7.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和质量。9.加强舆情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舆情防范意识。


  (三十七)重视人文关怀。1.落实好“双百”困难干部职工帮扶制度,每年“七一”“春节”前后,分别走访100名困难党员、100个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合理设计查体项目,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3.开展健康培训,采取定期举办心理知识讲座和咨询辅导等形式,加强心理疏导。4.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加大职工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5.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扶贫济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完善市局大病救助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利用好职工互助险,及时为干部办理理赔工作。7.完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制,继续开展老干部支部“五好”创建活动,加强老干部文化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十八)加强群团组织建设。1.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完善制度,形成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格局。2.不断改善工、青、妇工作环境,加强工、青、妇的阵地建设。


  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履行主体责任。1.进一步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边界,制定重点工作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落实市局党委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开展廉政谈话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常规教育,突出警示教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教育,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网上廉政教育基地作用。3.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明察暗访,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四十)落实好监督责任。1.完善监督机制,制定清单式监督责任落实标准,建立一体化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经常性抓早抓小措施,形成督考一体的责任落实评价机制,形成监督合力。2.突出监督重点,以日常监督为主,突出重大节日、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强化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落实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情况监督,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和组织权威。3.改进监督方式,围绕深化“三转”,理清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探索“互联网+监督执纪问责”新模式,提升信息化监督水平。4.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素质能力培训,优化监督资源配置使用,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可靠支撑。


  (四十一)加强作风建设。1.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2.组织对全系统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问题“回头看”,建立长效机制。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


  十、规范系统内部管理


  (四十二)加强绩效考核工作。1.优化考评分类,继续对基层局、市局机关实行分序列考核;对部分职能专一和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和部门,探索单独考核机制。2.全面整合上级考评指标,以减负为导向,市局能够承担的不下发基层;减少定性指标数量,机考指标比例达40%以上。3.制定《个人绩效工作任务考评办法》,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严格控制“满分率”,拉开评分差距。4.完善绩效讲评及预评估机制,结合当期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实现持续改进。5.制定《绩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等相关材料日常管理规范,实现自动归集、网上考评、实时查验。6.搭建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平台,了解掌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协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把重点工作任务抓出效率、抓出质量。


  (四十三)加强执法督察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完善执法督察、经济责任审计及巡视工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复审抽查制度和问责机制等规章制度。2.推广“互联网+执法督察”系统,对接“金三”,深挖掘、精分析税收疑点数据,通过影印系统,实行全过程网络留痕管理。3.完善风险指标体系,整合廉政和执法两个风险防控平台预警指标,覆盖税收执法各个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4.加强重点执法督察,在做好年度重点执法督察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开展好日常督察工作。5.建立立体化督察内审体系,将执法督察、巡视检查、财务审计等资源信息关联起来,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形成立体化监督体系,有效推动执法责任制落实。


  (四十四)加强巡视检查工作。1.认真学习中央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制定《2016年巡视工作方案》。2.强化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扩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范围,抓早抓小抓预防。3.扩大信息来源,向各地方政府、纪委检察部门开展函询调查,在网上设置电子意见箱,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


  (四十五)加强审计工作。1.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领导干部坚持“离前必审”。2.积极探讨利用财务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网上日常财务审计监督。3.积极参与全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审计采购程序的公开情况。4.注重与外部审计部门的配合,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和规范。


  (四十六)规范财务管理。1.编写《财务管理文件汇编》,为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提升工作质效。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3.梳理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4.优化财务内部管控机制,提升防范财务风险水平。5.切实服务基层,助力提升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四十七)加强税收科研工作。1.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格局、关注税收热点难点,选好课题,努力打造税收科研精品。2.完善专业资料库,拓宽信息交流平台,做好科研资料推介工作。3.加强与兄弟省市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营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基层理论研究水平。


  (四十八)优化行政管理。1.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一批“互联网+税务”试点示范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互联网+安全节能”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2.完善“互联网+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实现由人工督办向智能督办转变,提高工作质效。3.研发“互联网+行政管理”办公系统,集成会议管理、公车管理、维修管理、接待管理、库房管理等5大功能模块,实现会议室、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在线申请和管理。4.推进新版地税门户网站上线,加强内部网站建设,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总局网站评比中走在全国前列。5.在公文制发文档案一体化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收文、发文档案一体化,实现随办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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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9
文号:青地税发[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先进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激励广大纳税人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更大贡献,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省2015年度纳税先进企业进行联合宣传,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计口径


  纳税先进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或企业集团。纳税人为集团公司的,无论控股与否,凡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都要汇总统计纳税情况。


  纳税数据指纳税人2015年度在山东省境内实际缴纳入库的全部税款,含实际免抵调库收入、查补入库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含纳税人受托代征和代扣代收的税款,不含残保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非税收入。


  二、统计范围


  (一)2014年度纳税(国地税合计,下同)全省前150强,具体名单见附件1.若2015年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填报新的名称并另附文字说明;企业集团下属成员机构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范围统计数据。


  (二)其他企业。按上述统计口径,除2014年度纳税前150强企业外, 2015年度在山东省境内纳税额超过3亿元的独立纳税人或企业集团,都要统计报送。


  三、工作安排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情况,填制《**市纳税先进企业推荐表》(附件2)。各地在报送前,要与地税部门密切联系、充分沟通,确保双方企业名单、税号及顺序完全一致。如果企业未在一方税务部门登记或入库税款,也需报送企业名称,税款填零,具体原因在备注中说明。


  纳税人为企业集团的,各市应填制《***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成员机构统计表》(附件3);要求企业提供各成员机构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审查;要与地税部门密切沟通,确保双方统计的企业成员机构一致。


  所有数据在报送前要经企业确认,并与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准确一致。以上报表于3月10日前以EXCEL形式报送至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宏观/山东省纳税先进企业/2015年度,同时将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纳税先进单位进行宣传,是对企业社会价值和责任意识的认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纳税先进企业数据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国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缜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口径,严格审核。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统计口径,强化审核,严格把关,人机结合进行政策、逻辑等审核,并与综合征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尤其要做好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三)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内部配合和外部协作。一是要加强各级国税部门之间和同级国税局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统计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的比对等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尤其是在数据上报前和纳税排行榜下发确认过程中,要做好数据的衔接和对比,确保数据一致、准确。


  (四)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各级国税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优质高效地完成统计上报工作:一是要对照省局工作日程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工作;二是要抽调业务骨干,集中精兵强将,确保人员、时间到位;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和统计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1.2014年度全省纳税排行前150名企业名单


  2.2015年全省纳税先进企业推荐表


  3.___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机构统计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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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鲁国税函[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6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作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支持外贸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退(免)相关证明时,不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二、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办税时间标准化


  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基础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受理、证明出具、审核、审批等事项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标准化时间设定,实现出口企业办税流程规范化、办税时间标准化,以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三、丰富完善高效便捷的退(免)税申报服务


  在深化应用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通过互联网申报和自动预审、反馈的基础上,同步开发推行网页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本着“自主选择、自愿使用”的原则,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网页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据存储在云端,减少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客户端软件升级和海关商品代码库升级带来的繁琐,降低企业申报数据存储在本地发生数据灾难的风险,提高企业申报操作的便捷性,实现如影随行的退(免)税申报。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出口退税”


  升级《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退税提醒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完善提醒信息的种类,提高提醒信息的发送频率。开发推行《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手机APP软件,实现企业对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和退库信息的自主即时查询,做到退税办理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在线方式,提供出口退税政策的在线解读和出口退税知识库查询,丰富退税辅导的手段和内容,实现税企互动常态化、政策解读适时化话。


  五、不断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针对性,减少对涉税金额较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函数量,对经函调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且进货金额年度增幅不超过30%的不再发函,对出口到港澳台、东南亚、陆路毗邻国家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非必须函调类商品可不发函,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需发函调查的可在办理退(免)税后再行发函。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调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延期复函


  六、大力支持新兴业态外贸企业发展


  根据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开通“绿色通道”,简化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在退税计划内优先退税,根据企业申请可实行一个月内两次以上退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退税申报,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进行复核。


  上述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省局具体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各项措施的跟踪问效和升级优化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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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鲁国税函[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6]1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业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度开始,税务师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将试行通过单机版软件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精神,就我省做好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业报表报送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行业年度报表报送工作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安排


  (一)填报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正常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送时间


  各市局报送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前。


  (三)单机版软件下载及上报路径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税局FTP下载相关软件和上报市级汇总表。(下载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上报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上报)。


  各市地方税务局在省地税局FTP 下载软件(下载路径为:FTP://140.16.16.4/纳税服务中心/,上报路径为:纳税服务中心notes邮箱)。


  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包括三部分:JIO文件(报表参数)、安装程序和操作手册。


  三、行业报表报送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出台前,报表样式及有关要求继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告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业年度报表编报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市级税务机关要发挥在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派专业骨干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操作手册,尽快掌握使用方法,制订工作方案,辅导事务所填写相关表格,并加强审核。可适当将任务分解到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基础数据填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三)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分为报表数据统计汇总和报表指标分析两部分。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将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一并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命名为“2015**市(国税汇总单位)”或“2015**市(地税汇总单位)”JIO格式的市级电子汇总表。


  (四)单机版行业报表软件市级汇总表“封面代码”中“机构代码”必须为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市地汉语拼音的前两个字母+01、02(区分国、地税)+加0补足18位组成。例如2015济南(国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100000000000000”,2015济南(地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200000000000000”。


  (五)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作为独立单位进行填报,本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事务所分所,其报表信息统一汇总到总所,由总所报送所属税务机关。


  今年是单机版报表软件运行第一年,操作中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税中心将通过QQ群山东注税行业管理(群号:160575984)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交流。各市要保证报表质量。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建 0531-85656690


  郑宇 0531-8565664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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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鲁国税发[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本公告下列部分条款废止或修订:


1、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2、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3、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现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2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条款废止]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能有偿转让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车库(位)等设施(不含人防)。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七条 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办法施行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造价偏高,应自变化之日或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记录,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说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应在其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项目销售、自用和出租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跟踪监控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收入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预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额×预征率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前,纳税人应就其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金额按申报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待收到审核结论后重新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再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征。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一节 清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制定索引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凭证;


(六)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个人签订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七)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九)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十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分配表》;


(十二)合同成本清单;


(十三)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提供单笔5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单笔10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


(十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上述第(三)至(十)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除本条第(一)项资料外,其他资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凡在鉴证报告中已提供的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清算审核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上传电子申报表及附表。


第三十三条 受托出具清算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上传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90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结果进行审查,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于90日内完成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条款废止]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已售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分摊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土地增值税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条款废止]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四十条[条款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的开发产品捐赠,不计销售收入,同时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清算项目当月或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售价或评估价格确定。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其清算收入确认时间是指:


(一)所销售的房地产,已收讫全部价款或者取得索取全部价款的凭据;


(二)对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时,或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设施转让给业主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中。


第三节 扣除项目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第四十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但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二)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1.发生的费用应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成本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的支出。清算时,在收入中同时剔除购置成本。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费等各种基础设施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财产处分合同等契约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并且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或者依规定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共同支配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各项权益和负担相应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具体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它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视同金融机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前发生的,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利息支出中按规定予以扣除。


(六)[条款废止]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按借款合同指定的分摊对象和用途借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且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相同的借款利率收取利息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


第四十九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第五十条 加计扣除,是指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以及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取得的补偿或财政补贴款项,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


第五十二条 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其共有的土地成本,应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其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支付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申报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各级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规费收取标准等,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高于中标概算价格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大宗建筑材料供应商或者建筑工程承包人(含分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并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或者价格明显偏高的;


(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价格明显偏高的;


(四)清算申报时所附送的凭证和资料不符合清算申报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对于建筑安装等成本明显偏高的,可以聘请造价中介机构,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不允许扣除。该成本按照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成本内计算。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政府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为准。


第五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节 后续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上述公式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六十三条[条款废止]出具清算结论后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的,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计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计算。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计算。


第六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按月纳税申报。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清算结论后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调整清算申报审查结论:


(一)清算申报审核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取得清算申报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或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或者未按后续管理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七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对通知清算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可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定期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丙级鉴定报告,质量评价情况将列入税务部门对该鉴证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对出具丙级鉴证报告的鉴证人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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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2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契税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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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4
文号:鲁财税[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函[2016]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各成员单位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追责制度,制定了《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的学习,熟悉首接责任制的有要求,掌握本职业务和工作要求,树立勤政、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首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切实提高首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各成员单位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勤政、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基层和消费者服务,根据《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追责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接责任制,是指对消费者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成员单位第一个接待的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首接责任制适用全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成员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接责任人必须遵循“谁接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须按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予以办理。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对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求助、举报、投诉和其他紧急、重要的事项,应立即向领导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及时、妥善地处理;


  2.对一般事项,首接人员要及时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确认已负责受理,同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告知承办单位已经受理。整个过程要实现无缝衔接,确保移交流程完整、高效;


  3.对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尽可能地告知其应受理的机关或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 首接事项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履行首接责任外,要注意保守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第六条 首接责任人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当事人,首接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不得以“不知道”“没办法”“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敷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要求,了解本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首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首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并纳入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考核。


  (一)对认真履行首接责任制,及时、妥善地处理首接事项,受到当事人来信、来电等感谢、表扬的,适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不认真履行首接责任制、态度冷硬横推的,被查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消费者求助、举报、投诉和其他紧急、重要的事项,因处理不认真、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不接听来电、不接待来访、不接受移交事项等故意逃避首接责任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首接责任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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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青地税函[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5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6年6月份申报期(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7月份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税银联网签约、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等涉税事项。


  2.青岛市国税部门自2016年4月起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的通知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3.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涉税操作流程等,可主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和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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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青财税[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确认方式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三)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三、登记办理


  (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地税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国地税共管户登记手续。


  (二)按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规定,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被确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要求按月申报纳税。


  四、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


  未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确认事宜时,同时办理《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签订手续。


  五、发票管理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月收入超过3万元或季收入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需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申领发票等相关事宜。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除本条第三款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除本款第三款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款第二、四款要求的,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除本款第二项外,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sd-n-tax.gov.cn)“办税服务”-“涉税下载”-“税务认定”下载“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签章确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签章确认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


  (十)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过渡政策确认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具体确认工作,另行公告。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以及新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www.sd-n-tax.gov.c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查询了解。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将即时推送有关政策,敬请关注。


  (三)自2016年4 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工作中如有疏漏或有等候、排队等问题,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解决,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一、企业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未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个体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办理发票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退(免)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填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印鉴)。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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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9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国税函[2016]6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发布。


  附件:青岛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青岛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1

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

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

2

利群集团青岛前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市南区贵州路40号一层

3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永旺百丽广场店

市南区澳门路88号负一层

4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

5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

市南区香港中路72号

6

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市南区澳门路117号

7

青岛悦喜客来中山购物有限公司

市南区中山路67号

8

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市南区香港中路38号

9

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

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

10

利群集团青岛百惠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市北区延安路129号

11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

市北区合肥路672号

12

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

市北区台东三路77号

13

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四方区重庆南路1号

14

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四方区商丘路28号

15

青岛北方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沧区向阳路50号

16

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

李沧区向阳路65号

17

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中心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08号

18

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28号

19

利群集团青岛金海岸商场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696号

20

利群集团青岛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66号

21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19号

22

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23

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崂山区秦岭路18号

24

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城阳区城阳街道吕家庄社区正阳路北(青威路东)

25

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城阳区正阳路136号

26

青岛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胶州市常州路与兖州路交汇处

27

利群集团胶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胶州市澳门路298号

28

利群集团胶州商厦有限公司

胶州市苏州路116号

29

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莱西市上海中路25号

30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

即墨市鹤山路144号

31

青岛家佳源(即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即墨市鹤山路999号

32

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黄岛区凤凰山路169号

33

利群集团胶南家乐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黄岛区灵山湾路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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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9
文号:青国税函[2016]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字[2015]59号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市(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

  (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三、工伤保险的期限

  (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务于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二)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三)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务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四、参保管理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如实填报农民工信息,并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变更参保农民工信息。


  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按本意见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农民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工伤待遇

  (一)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三)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农民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项目结算时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保证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工伤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七、监督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总工会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七)探索建立建筑业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更好的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总工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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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17
文号:青人社字[201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的通告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二、办理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一)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登记(含“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下同),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税种登记。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原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二)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1.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生成符合国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并导入国税征管系统。因地税部门使用“省级大集中”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原因,会引起部分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请试点个体工商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或者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事宜;如查询不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手续。


  (1)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的个体工商户, 2016年4月28日前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后,按照国税部门纳税人识别号分别到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分别送交国税、地税部门办税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同时办理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及银税协议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换新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5月1日以后至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器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全部转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外挂税控器的全部转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或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也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纳税人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需要更换用户卡、税控卡,转换到国税部门的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系统。


  (二)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事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暂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作为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执行期原则上延续地税部门的执行期。待执行期到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定额项目报送相关信息,重新申请核定定额。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将按照查账方式征收。


  试点个体工商户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相应自动核减扣款额,不需单独到地税部门办理定税调整手续。


  (三)对于目前在地税部门是正常经营状态,国税部门是非正常、注销状态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仍在正常经营,需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解除非正常状态或者重新税务登记。试点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登记管理状态。


  (四)提请纳税人结合自身原有税务登记情况,合理安排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银协议签订、国地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领新事宜。其他营改增业务衔接事宜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通知或通告,请通过青岛国税、青岛地税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关注最新的消息通知。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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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16]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5.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7.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8.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市,应逐步降至18%。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9.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的地区,2016年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10.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2.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3.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年,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按照西部经济隆起带60%、其他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14.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工业设计,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15.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其中,对列入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提高省级贴息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16.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省财政继续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适当提高单户企业最高财政补贴数额。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7.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18.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助,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9.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自2016年起,提高“金蓝领”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大力实施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继续实施企业家免费培训计划,自2016年起,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企业家到境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实习研修,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专家等,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


  21.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40∶25∶20∶15比例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


  22.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40亿元的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支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23.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24.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财政困难县(市、区)所需支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5.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6.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7.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8.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市级财力状况,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并对推进速度快的省属企业和市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29.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0.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在全省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的减排量等因素,以政府优先收储排污权形式,收储改造企业的“富余排污权”,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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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鲁政发[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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