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设置3个办税服务厅:


  主办公区办税服务厅,负责管辖企业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8号。办公电话:0411-82332547。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服务厅,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土地出(转)让所涉及各项税收的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8号。办公电话:0411-82332415。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负责各项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理,以及大连市内四区商品房交易的税收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办公电话:0411-6585014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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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0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切实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结合口岸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1.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为各单位免费提供口岸监管电子单证数据交换服务。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查询、签发、核销等功能。放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时限及次数限制,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网上领取和认证结果联网核查,完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程序。(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商务局、大连港集团)


  3.加快“物流监控系统”的开发和升级,实现海关与企业、各口岸部门的数据传送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二、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


  4.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调整报关单版式文件,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风险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构建业务架构统一、管理统一、系统统一的口岸监管新模式,着力提升国门安全和风险防控水平。尽快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开展关税领域预裁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以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和估价方法等3项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6.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


  7.实行口岸物流“限时作业”.按照口岸业务流程,界定通关准备、报关报检、场内转运、吊箱移位、仓储装卸、货物提离等作业时限标准,全面推行业务预约机制,各单位在承诺的限定时间内完成各自作业操作(特殊情况除外),便利企业办理当天提货,确保无查验生鲜货物海关放行后2小时内提离。(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8.拓展海关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制度。尝试开展企业增信担保,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参与海关事务担保的改革试点。建设海关税款担保管理系统,实现银行保函信息验核和使用反馈信息的实时交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9.积极为重点骨干企业量身打造“通关高速路”.推行英特尔“检企集控”快速验放模式,升级打造“英特尔海关监管新模式”2.0版,实现英特尔货物“通关零等待”和“7×24小时”全天候通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三、口岸物流成本再降低十分之一


  10.降低口岸经营性收费。大连港集团等口岸相关经营单位下浮各类经营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排查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11.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口岸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四、优化船舶监管服务机制


  12.扩大船舶靠离泊时间窗口,解决矿石码头通过能力不足问题,积极推进大连港40万吨矿石专用码头船舶夜航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大连港集团)


  13.做好排放控制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因燃油质量检测对自贸区船期的影响,使用便携式船舶硫含量检测设备,将检测时间由1天缩短为10分钟完成。(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4.推进自贸区海上运输便利化,在自贸区港口国监督检查目标船选择上,仅抽检平均风险窗口期以上的船舶。(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5.通过在自贸区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国际海员培训奖和国际海员外派奖等优惠政策,以吸纳更多培训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进驻自贸区。(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6.将边检服务窗口前移。将站机关报检大厅前移至大窑湾集装箱码头,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各类边检业务。向入出境(港)船舶和人员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报检、办证服务。(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7.对已经过网上报检或信誉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企业和船舶,允许通关手续与生产作业同步进行,为服务对象节省在港停留时间,减少费用开支。集装箱班轮在港期间不超过12小时的,可一次办结船舶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8.开辟边检业务“绿色通道”.对过鲜船、冷藏船、集装箱班轮等通关时限要求高的船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边检手续;对发生人身意外、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登陆的出入境船员,实行特事特办,允许其先登陆后补办入境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9.网络预约边检办证制度。为方便船员、家属、涉外服务企业等服务对象及时办理各类边防证件,对已在边检站登记备案的单位、个人,可通过互联网、传真等途径预约办理,边检站为其提前预审、制证。申请人领取证件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即可领取。(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五、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20.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发送丢失、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1.推广应用海关归类智能导航。在大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上向企业提供海关归类查询零门槛服务,在辽宁省“单一窗口”加载自贸区版“归类智能导航系统”,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进出口归类申报的准确性。(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2.推动执法全程记录监管模式。以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为手段,以执法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为平台,打造“申报无纸化-抽查随机化-作业标准化-记录电子化-监督可视化-放行自动化”的全程记录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3.加快建设大连港“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围绕港口客户群,开发业务受理、财务结算、客户综合服务等在线业务功能。(责任单位:大连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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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大政办发[201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参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交通局牵头)


  对全市参与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联盟化管理为手段,通过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的方法,在组建200台配送车辆基础上,不断扩大城市配送车队规模,出台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合理规划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区域、时段以及停靠卸货区域,健全车辆配送通行、停靠有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牵头)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与处理。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交通局牵头)


  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由业户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维护周期,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便利业户开展车辆年审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不允许异地检验的车辆除外)。(市公安局牵头)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指导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建立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保持通关时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大连海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按照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七)调整港口收费。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三、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八)强化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中欧、中俄过境班列,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外贸中转规模和环渤海支线服务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着力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络和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加快渤海大道一期、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金普城际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促进衔接、提升品质;加快推进通屯油路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推进交通扶贫攻坚力度;强化国省干线低标准路段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打通港口、旅游、经济园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关键节点通道,形成区域、城乡、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的平衡结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市交通局牵头)


  (九)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节点布局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吉布提港建设运营。(大连港集团牵头)进一步完善大窑湾港、南关岭铁路货运枢纽、周水子机场货运枢纽等重要物流枢纽站的集疏运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支持大窑湾深水航道、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亚太-东北地区”通道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十)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大连市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15]190号),严格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三级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交通运输、供销、邮政、快递等部门和企业间的合作,促进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市交通局牵头)推动快递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全面提高智能快件箱覆盖率,箱投占比较去年再提升2个百分点,加快末端节点布局,支持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在2018年底前达到快件实名率全覆盖。(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四、提升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一)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动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在邮政快递行业内推广应用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且在2018年底使用率达到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积极推进大连城市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和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促进车货有效对接,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耗,通过建立“互联网+货运”的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货运约车手段,有效缓解货运市场叫车难、叫车贵的问题;开展无车乘运人试点,督导我市已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市交通局牵头)


  (十三)积极推动仓储智能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十四)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使用和循环共用。到2020年,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市商务局牵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标准化的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周转效率,降低包装、分拨等成本。(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五)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到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推动物流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六)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引导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推动大连市企业在智能仓储装备、自动化分拣、智能物料搬运装备等物流技术和装备方面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到2018年底,制定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联动示范工程。到2019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市港口口岸局牵头)鼓励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快递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将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集成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建立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面向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等领域内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十七)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省政府发布的《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2018年底,建成和运营跨境电商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并推动跨境电商空港快件业务发展;建成跨境电商海运直购监管场所并推动海运直购特色业务的有效开展。加快配套冷藏、冷冻设备,确保冷链运输不断链,为生鲜电商做好保障。到2019年底,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成并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重点推进国际航空快递产业园、电商快递协同发展产业园、中国邮政集团大连电子商务示范园等产业园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至少一个园区投入使用。(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大连北站、大连湾、庄河等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并加强公路、城市公交等与地铁、铁路、民航的有效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推动落实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促进装备技术升级、联运模式创新和信息交互共享。拓展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港)示范工程示范效果和应用推广,促进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提升。(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六、保障物流业发展要素供给


  (十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物流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物流用地的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40%.(市国土房屋局牵头)


  (二十)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支持银行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措施,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依法探索与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化系统合作。(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推动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连市物流产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港口口岸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大连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二十二)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共同促进物流市场规范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在全市范围内上线“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二十三)推进开展物流领域创新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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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为024-22534097。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联系电话为024-25642562。


  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甲,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为024-22834306。


  新组建的第三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邮政编码110015,联系电话为024-24085511。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税务分局设立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以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撤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对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和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以及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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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8]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减环节、缩时限、提效率,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就近办”,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扁平化、就近办。“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简易注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


  (二)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合理增加刻制印章企业数量。各地区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三)优化涉税事项服务。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四)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五)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各市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系统开放业务对接标准和接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六)推进数据共享交换。省工商局与省税务局实行数据实时交换,增量数据交换频率每20分钟推送一次。省工商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数据交换,按日推送企业登记信息。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的数据交换环节由发放营业执照后交换升级为核准企业登记后交换。搭建省工商局与合作商业银行数据传输平台,便于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工作标准,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


  (三)注重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的承诺事项,全力保障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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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辽政办发[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10-30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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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11-05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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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注师协[2018]54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行政审批注册会计师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李琳


  电话:23496716 电子邮箱:jiaxiujie_1102@163.com


  1677450456@qq.com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诚信经营,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业务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验资业务中介服务规范标准]通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一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辽宁省财政厅授权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在第四季度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当参加信用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信用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或股东)入伙(或入股)、退伙(或退股)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评价依据


  第八条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执业资质、组织形式、业务收入和人力资源等)、内部治理、执业质量、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情况等十一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一次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辽宁省情况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组织审查,并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报信息不实的,责令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信用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得分排序结果,将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五个等级:


  综合评价得分在280分(含280分)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AA级(信用5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210-280分(不含28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A级(信用4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40-210分(不含21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级(信用3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00-140分(不含14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级(信用2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级(信用1A级)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及其“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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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0
文号:辽注师协[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实名办税人员只能进行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纳税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号”(搜索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实名信息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一)现场验证。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排号机(高拍仪)或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身份证件信息和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信息、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五、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3)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六、实名办税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特定法定代表人应待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办理实名信息采集验证。


  (二)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三)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3)、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过渡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2.二维码


  附件3.个人声明


  附件4.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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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各区、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更名为“第一税务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全文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自我市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在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5日起,继续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一)摇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0个,各奖励电话费50元。


  (二)刮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月一期,设置1个奖级,随机布奖1万个,每个奖金10元。


  三、摇奖、刮奖方式


  (一)摇奖方式


  1.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2.摇奖号码:《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3.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1万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4.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刮奖方式


  1.刮奖基本单位:以单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为一个刮奖基本单位。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


  2.刮奖程序: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即时刮开刮奖区参与刮奖,中奖标识为“壹拾元”,未中奖标识为“护税光荣”。


  3.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布奖。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摇奖发票补录,参与补录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手机号码”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进行摇奖资格查询。


  六、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电话:024-22563509)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中奖发票原件,办理摇奖登记的中奖人还须提供摇奖登记单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或摇奖登记单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将中奖发票复印件或摇奖登记单复印件交中奖人保管。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在一个月内将5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在发票上预留的手机账户中。


  (三)刮奖兑奖方法


  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现场刮奖。中奖者可以持中奖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奖金。


  (四)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7.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税务局值班电话咨询或举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法定假日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发票样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将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由沈阳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相应文件中税务机关名称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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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如何承接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三、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接有关稽查案件的检查范围、检查要求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按照《公告》及本解读规定的稽查案件承接原则承接有关稽查案件后,仍按照有关稽查案件的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但是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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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裕农路68号,邮政编码:110164,联系电话:024-88085880。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有关事项的明确。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业务如何衔接?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新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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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共三类。主要负责:


  (一)办税服务厅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所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承接本局原办税服务厅承担的所有业务和职责。


  (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二税务所负责区、县(市)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区、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沈阳市五爱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三)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


  对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按分类分级管理以外的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具体名单见附件3)负责本所辖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就近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服务,支持地方发展。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原派出机构税(费)征管的职权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组建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第一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专业化管理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管辖范围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国家税务局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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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27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dlswzqyj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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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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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27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dlswzqyj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现就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是指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受灾损失清单;


  (三)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对上一年度已按规定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四、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困难情形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核准。


  纳税人有跨区房产土地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以及符合第一条第三项困难情形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并核准。


  五、税务机关核准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合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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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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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鉴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此次社会保险费划转主要是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保障相关险种征收工作开展顺利,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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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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