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豫政办[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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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加快推进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简化大件运输车辆过桥验算程序,2020年年底前建立普通干线公路桥隧技术状况数据库。(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科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建设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加大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督促源头企业安装出口称重检测设备并接入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推进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百吨王”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国省干线集中治理、农村公路限高限宽等措施,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实行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开展货车生产企业产品一致性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监控,逐步淘汰各类不合规车型。(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黄牛带车”、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加强对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道路货运市场收费行为。(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加快郑州、许昌、安阳、济源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推广应用新能源配送车辆,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坚持区分管理、精准管控,统一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识,落实差异化通行措施,对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支持各地优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补充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内容,因地制宜建设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支持洛阳、濮阳、鹤壁等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城市在城乡配送网络建设、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到2021年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乡配送当日达、次日达。(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提高铁路口岸通关时效,制定实施货物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落实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推进口岸作业环节无纸化,减少单证流转耗时。持续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进一步压缩海关申报前检验检疫、申报准备等作业时间,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改革,优化商品检验模式和转关货物管理,力争2020年全省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减50%以上。(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争取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持续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灵活调整机制,及时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一)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全方位保障物流用地。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物流用地,指导各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盘活存量、配置增量予以保障。鼓励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设施,提高国家物流干线网络集疏运能力。(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物流用地考核。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引导企业高效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物流企业主动对接中介机构,发行合适的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物流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挥“信豫融”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负责)


  (四)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聚焦物流企业在企业财产、货运损失、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综合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保障。(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一)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或个人购买挂车车辆购置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税收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公路通行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在拥堵路段、时段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推动优化中欧班列(郑州)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实施郑欧国际货运班列“一干三支”铁海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降低开行成本。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落实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对部分货运杂费项目实行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运杂费迟交金收费费率由3‰降至1‰,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行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高收费透明度。引导和规范口岸运营单位等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鼓励采取包干方式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探索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强化日常检查,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建立河南省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力争2021年年底前实现部门、区域、方式间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推动行业协会、物流枢纽、骨干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开放枢纽场站、运力调配、班线计划等数据资源,支持建设“互联网+”车货交易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推动物流供需和运输资源精准对接、有效集成。(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七)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鼓励货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对出厂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不得要求货车用户重复安装。落实国家有关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规定,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研究出台运输结构调整配套政策。探索制定国际陆路运输方式联运规则,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起成立国际陆路联运与贸易发展联盟,积极开展联运提单交单结算业务。成立物流枢纽(园区)联盟,推进物流设施互联互通。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周口港中心港区、信阳港淮滨港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力争2020年年底前新开工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建成投用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九)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我省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框架,研发推广专业化联运装备,完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推进货车车型标准化,严格落实货运车辆、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等国家标准,鼓励省内货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多式联运运输装备研发生产,积极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严格落实国家船型标准化有关政策,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一)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施“1133”物流运行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十大物流通道、10个国家物流枢纽、30个区域物流枢纽和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联运配送三大网络建设,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推动郑州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加强县、乡、村共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覆盖特色优势农产品分级、预冷、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的供应链条。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集成商,筹建中州航空,推动中原龙浩航空将主运营基地迁至郑州。支持传统物流企业向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推动铁路运输、邮政快递、网络货运平台等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建设,探索仓配一体化、入厂物流、国际供应链、海外协同等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提升覆盖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打造一批跨行业、跨区域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园区,实施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科研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智慧物流。支持物流园区和大型仓储设施等应用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普及应用。开展数字交通发展研究,推进省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与智慧公路试点工程(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积极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开展智能快(邮)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绿色物流。推进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推广使用绿色包材和可循环包装,发展绿色供应链。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配送车型。支持寄递企业使用低重高强包装箱,全面推广应用“瘦身胶带”,试点应用免胶带纸箱,减少邮件快件包装用量。(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物流成本水平是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降低物流成本对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份印发《意见》,对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又作出具体部署。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物流降本增效工作推进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连续7年下降,成功获批全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省,但同时存在物流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和衔接不足、物流整体运行效率不高、政策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接地气、易操作、好落实的真招实招。


  二、主要特点


  《方案》起草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直面问题,力求实效。聚焦制约物流降成本的“老大难”问题,创新思路和政策手段,在降低制度、要素、税费、综合成本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举措。二是远近结合,协调推进。既聚焦行业反映集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物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着眼于加强不同领域、不同物流环节的衔接转换,推动以压缩绝对成本支出为导向的“数量型降成本”向以完善物流运行体系为导向的“效率型降成本”转变。三是强化统筹,狠抓落实。针对该工作领域广、条线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协调联动、共同发力,《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提出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提出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提高物流用地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等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提出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公路通行成本、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规范口岸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等九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提出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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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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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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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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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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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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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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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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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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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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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