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住金发[2016]1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二次贷款限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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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要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又发生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有关提取次数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职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一)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通知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具结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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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增进征纳理解,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4号)和积极落实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要求,在前期潍坊试点基础上,省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走基层、到企业、进税户,深入了解纳税人所思所想,所盼所忧,重点解决平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帮企业解忧,为经济把脉,更好的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真正问需于纳税人,满足纳税人最现实、最迫切的涉税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问题整改,优化纳税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坚持以促进改革为指引,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以助力改革落地倒逼规范管人管事,不断完善依法办事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专项活动开展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注重形成整体合力,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问需求”调研走访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走访座谈活动,走访座谈要做到“三问”: 


一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和享受情况,以及地税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问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三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优服务”改革创新活动。在深入开展调研走访 


的基础上,以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根据走访情况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出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个性问题,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整改措施。本级能够解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级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确保条条有人抓、件件不落空、事事见实效。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创新。各单位要结合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服务理论和服务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服务方式方法。 


(三)开展“促发展”政策落实活动。各级地税部门在“问需求”、“优服务”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是促进企业发展。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送上门,把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上门。同时,要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税银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其他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针对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发展、税源变化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市场、结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深入思考、积极出谋划策,以市、县为单位,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活动步骤 


(一)调查走访(5月20日至6月20日)。各市局、县(市、区)局因地制宜进行集中走访调查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各市局、县(市、区)局要从当地企业中选择不低于30户企业进行走访,其中各级领导班子走访户数不少于10户,其他人员走访对象与户数由所在局(分局、所)自行确定。走访企业要有代表性,涵盖大、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大、财政贡献多、安置就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走访。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附件一)、《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附件二)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二)整改落实(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市局、县(市、 


区)局应将走访座谈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同时,汇总填写《纳税人意见建议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附件三)、《走访台账》(附件四)。 


(三)总结提高(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县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证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各市局要总结好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填写《事项统计表》(附件五),于7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纳税服务工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的重要举措,是作为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活动取得更大的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前期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活动和“纪律行动”的成果,做好结合,提高活动质效。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市局、县(市、区)局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乱开口子。 


附件:1.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 


2.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 


3.“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纳税人意见建议 


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 


4.“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台账 


5.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事项统计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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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票[2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1、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3、申请函(需列明公益事业范围或项目);


4、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dcz.gov.cn下载)。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具。若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系统开票,手工填写票据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开票信息,否则暂停换领新财政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已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加强票据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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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鲁财票[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会[2016]2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关于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财会[2016]1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境内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备案要求


(一)认真做好审核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提交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其他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各市要严格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结合报备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程序。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市财政部门及辖区内20%的代理记账机构。重点检查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变更备案和监督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情况。


(三)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部署和资料收集工作。请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附件1、2,电子版1份)和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对备案通过机构进行公布。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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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鲁财会[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x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税收负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调查范围是指各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地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注重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法,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烟台和泰安两市)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见附件1)。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2个自然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和企业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是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重要措施。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要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保持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协调,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全力以赴,搞好保障。各市财政部门要将调查快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应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并将快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鼓励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3月12日前将本市调查快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附件:1.各市最低样本量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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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0
文号:鲁财税[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文资[2016]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各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加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已实行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送制度的基础上,确定自今年起,建立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汇总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企业会计报表的市县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文化企业。


为确保将所有国有文化企业纳入汇总报表范围,请各市在汇总编制第一季度报表前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统计,并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联系机制。有关情况和资料(见附件1)汇总后请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报送内容


包括《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简要分析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为便于各市、县(市、区)季度报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开发了《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信息系统》(系统及软件操作事项另行部署),各市可通过该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季度报表信息。报送程序如下:


1、县(市、区)财政局对本级所属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将市本级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后,与所属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全市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并对全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报送时间


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季报信息系统,将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季报编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汇总数据真实准确。


2、各市在报表编制和报送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处联系。


联系人:缑延红 胡钟楷


联系电话0531-82669790、82669572


电子邮箱:lcwzc1305@126.com。


附件:1.市(县、区)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封面


3.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


4.《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编制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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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鲁财文资[20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26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预算管理调整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各占50%,为确保分享比例调整工作及税款征缴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问题


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后,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山东省《关于贯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调整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各市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各市应及时部署,确保新的预算科目和分享比例的正确使用。


二、系统调整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12::00-6月1日8:00,省局统一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新预算科目、分享比例进行设置,同时对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种核定信息统一进行调整。


2016年6月1日8:00-12:00,各基层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特殊分享比例企业(包括省级收入企业、市级收入企业及其他使用特殊分享比例的企业)进行税种核定信息调整。


三、增值税税款征收缴库时限


(一)5月27日,各征收单位须完成增值税税款退库工作,并协调当地国库于5月30日前完成所有增值税退税业务。未完成的增值税退税业务,各单位应及时作废原收入退还书, 6月1日8:00以后重新办理。


(二)5月30日前,各单位须协调当地国库,完成当月免抵调库工作。


(三)5月30日-31日,各单位须停止办理POS机刷卡缴纳增值税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四)5月31日,各单位须停止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增值税税款缴库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五)5月31日12:00起,各单位停止办理增值税征收业务(包括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各种形式),6月1日8:00起恢复。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将5月31日暂停办理增值税业务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广大纳税人、各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开发票网点,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避免负面舆情发生。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监督管理,及时结报,确保5月31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解缴入库,避免增值税出现在途税金、待解税金。


(三)切实加强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确保金税三期系统中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与国库核算数据完全一致,保证税收收入的准确核算。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局联系人


收入规划核算处孙斌 0531-85656320


纳税服务处肖冰 0531-85656223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汤玉安 0531-85656663


信息中心李晓峰 0531-856565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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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鲁国税函[2016]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19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户籍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至期满之日止,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


2.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有效期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重复税务登记处理


前期集中确认的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着大量重复登记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将对后期网上申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对此,各地应在5月20日前按以下原则完成清理:


(一)试点纳税人跨区经营未在经营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保留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经营地税务登记信息,监督其重新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辖区内试点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复的,应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属重复的予以注销,需对纳税人识别号顺序码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唯一性。


三、非正常户及失踪户处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地税部门移交的非正常户,应在5月20日前,商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一次联合公告,纳入国税非正常户管理。


(二)地税移交的正常状态试点纳税人,5月份既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也未到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的,经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查找均无法查找到的,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联合开展非正常户认定并予以公告,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认定的非正常户,在4月30日前存在欠缴税款、未缴销发票情形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


附件:金税三期系统中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对应多条有效登记信息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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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鲁国税函[2016]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16]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7号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每年10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指导各市将居民大病保险列入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在正常招标、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招标文件应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自2016年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三、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商业保险机构盈余、亏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评估后予以确认。


四、建立居民大病保险评估机制。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采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五、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结算管理。要把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共享。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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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5
文号:鲁政办发[2016]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16]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市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省与市县既有财力;继续实施财政困难县(市、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另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届时省级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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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8
文号:鲁政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16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一、申报范围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3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必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出认定申请。


3.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两批,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一式2份)及推荐汇总表(附件7,一式4份),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9月20日、10月14日,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安排两批。第一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8月23日,2013年通过认定(或复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务必参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10月14日。更名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装订,一式2份,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认定管理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由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1)后统一报送。


三、申请材料


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四、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填写、附件上传、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之后将书面申报材料(PDF文件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按附件2的顺序和要求胶版装订成册(须保证书面材料与网上版本的一致性)。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高新区外企业上报所在市科技局,高新区内企业上报所属高新区管委会。


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5),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3.审核推荐。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填报《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后,按时将《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及纸质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认定办。


五、工作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将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应报尽报。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应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商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把关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3.各地要加强组织申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省认定办没有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辅导工作,同时也不支持、不提倡各地委托或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4.各地应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对采取的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省认定办。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情况汇总表


2.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情况及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参考提纲)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中介机构承诺书


7.《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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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近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各市、县(市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明确: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明确为1.5%.《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1.5%,参照了税务总局的规定,并保持税负一致。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由国税部门在为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代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尚未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公告》明确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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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开展严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要求,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地税机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让涉税中介机构承担本应由地税机关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与涉税中介机构在同一处场所办公,不得向涉税中介机构借用财物和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机构服务以换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等。


  二、地税人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地税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职、提前离岗、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等。


  (一)地税人员严禁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此处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业;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等。


  (二)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地税人员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地税人员,不得在涉税中介机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份和其他额外利益。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0531-82613651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0536-12366-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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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于零申报。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


  (补充说明:由于总局正在对金三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调试,目前该功能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已经实现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但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尚不能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中自行进行城建税金及附加费、基金的零申报工作。)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补充说明:由于总局正在对金三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调试,目前该功能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但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除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外,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税申报,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我们将根据总局金三程序的修改调试情况,及时向纳税人发布信息。对造成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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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6]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根据总局任务分工,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随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重视 


  税务总局《意见》是全面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措施,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省局《安排》是落实总局《意见》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改进具体工作,保证工作质效,增强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制定了《安排》,明确了各市局和省局各处室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安排》,主动担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认真组织、统筹落实。牵头部门要搞好统筹规划,配合部门要积极承担协助责任,切实把所担负的任务落到实处,保证效果。 


  三、积极进取,有序推进 


  税务总局前期已经出台的针对事中事后管理的各项管理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对于税务总局按《意见》已经明确将陆续出台的制度办法等,省局应依照有关规定,于相应制度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对于税务总局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省局各责任部门要在吃透《意见》精神的基础上,主动的开展调查研究,一方面积极向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另一方面可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指导市、县地税机关开展工作,探索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措施,促进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的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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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鲁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工程应用软件换版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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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公告2017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的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附件3)。 


  四、植物油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五、其他产品(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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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9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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