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8年11月23日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相关事项经营,未取得行政许可便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且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后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七条 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政府确定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查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共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归集和公示有关信息。


  查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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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金科 副省长


  副组长:樊文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君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杜卓 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卫峰 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智媛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刘洪涛 省医保局副局长


  张晓龙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梁振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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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辽政办发[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9]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实现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切入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


  (一)全面推进涉企证照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要将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要求标准。对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需要的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精简规范涉企证照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三)简化涉企证照申请环节文书材料。严格清理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是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的的,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一)完善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服务权责,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审批事项清单由省营商局牵头制定,负面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省营商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大幅度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抓紧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省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推行部门(系统)内部综合执法检查,对没有群众投诉举报及转办交办线索的同一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三)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凡是与“放管服”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


  (二)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检查考评。省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充分发挥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双督察”功能作用,各综合管理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远程在线考评、电子督办,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开展实时监督、网上考核,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共享数据不认领、已经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事项继续实施审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后仍要求企业另行备案、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挑重担、开拓创新、积极作为的部门和干部撑腰鼓劲。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按规定给予容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制度,准确界定容错界限,细化容错情形,既要坚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又要坚决防止变保护为庇护。(各市政府)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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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辽政发[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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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2019]5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


  2、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


  3、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不变。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93元(月平均工资为5786元),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324元(月平均工资为5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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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辽人社[2019]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


  根据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继续采取通过银行批扣方式征收,方便缴费人保持原有的缴费习惯。


  二、职责划分


  人社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的征收工作。


  三、缴费办理


  缴费人继续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的,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对缴费办理事项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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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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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部分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虽经努力查找,但仍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可扫描关注“大连税务企业号”,手机验证后,在“退税查询”模块查询是否属于多缴税款退还范围。确认后,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税务机关)或直接与税务机关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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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411-88852988-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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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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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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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9]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补齐民生短板,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城乡、保障公平。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框架,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和政策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2.系统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3.完善机制、提升效能。加快做实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效能。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基金支付机制。整合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加强整合前后各项工作的衔接,妥善处理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新制度平稳入轨运行。


  (三)主要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做实市级统筹、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


  二、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贫困人口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和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标准。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居民(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过渡办法,并在2年内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完善门诊和住院保障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和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妥善处理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四)统一医保目录。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医保目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于整合前已在新农合普遍实施,整合后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个别保障项目,为确保制度公平和社会稳定,经省级医保、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实施区域定点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在2019年底前按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和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审计、划转、合并等工作,对于基金已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预拨定点医疗机构一定的周转金,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三、统一大病保险政策


  整合城乡大病保险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基本医保相衔接,对基本医保以外列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特殊保障项目,可由省级医保、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另行确定相关待遇标准。统一并完善城乡贫困群体的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和精准扶贫作用。


  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原则上由各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服务行为监管,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实现一单制结算。


  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全面做实市级统筹。


  坚持政府主导、基金共济、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2019年底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并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分账户);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市、县两级政府要夯实分级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参保登记、财政补助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共同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二)健全经办服务体系。


  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加强经办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医保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制约到位的经办服务体系。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整合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规范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标准,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开展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省级集中建设,加强对大数据的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和参保人员信息隐私保护。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将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


  (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防控基金风险


  (一)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创新监管方式,通过智能监控、大数据筛查、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建立完善举报平台,规范举报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依法监管、部门联动综合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二)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监控,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建立与筹资水平和基金结余相适应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坚决守住基金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安全底线,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坚决遏止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电子病历应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医疗队伍管理,增强医护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六、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民生制度基础,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落实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市政府要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及分工。各级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参保居民的缴费工作,与医保经办机构紧密配合,尽快实现信息共享;编制部门要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机构设置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协助做好统一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整合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相关工作;教育、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参保组织工作。


  (三)确保稳妥实施。


  各市要按照整合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省医保局要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各地区在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区经验亮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让参保居民了解医疗保障权益和经办服务流程。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确保顺利推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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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4
文号:辽政发[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税函[2019]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结合前期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情况,现将大连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一)企业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施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若发生下列业务,由于其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待收到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后再逐步实行无纸化申报。


  1.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


  2.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3.中标机电产品。


  4.海洋工程结构物。


  5.修理修配业务(含航线维护和航次维修)。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8.特殊区域内水(含蒸汽)、电力、燃气退税。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0.国际运输服务。


  11.航天运输服务。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1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首次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15.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6.其他无相关外部信息的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应登录“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将“退税管理类型”变更为“WZHQY”(无纸化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相应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五、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及相关证明审核中发现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情况说明及相关备案单证等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


  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料装订、保管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出口企业留存纸质资料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的,取消本年度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处理。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内外部相关数据情报信息,加强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分析和调查评估,切实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十、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以申报日期为准)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大税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根据该通知第二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的要求,结合前期大连地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施情况,我局制发了该《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


  (二)明确了由于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的业务范围。


  (三)明确了首次无纸化申报前的备案要求。


  (四)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五)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资料的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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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4
文号:大税函[2019]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财行[2019]743号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大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连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大连市市直机关赴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范围和交通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要求,现就我市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含赴远郊区市县)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含赴远郊区市县)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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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4
文号:大财行[2019]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税发[2019]68号 关于转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精神,做好我省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档案局(以下简称“省级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相关查处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确保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真正落到企业的决心和态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并迅速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部署,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各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档案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减税降费工作抓实抓细、落地生根。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各地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监控涉税第三方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包括:进一步加强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工作、做好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地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排查。税务部门要对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纳税人开展走访和调研,开展第三方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的,要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向省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按照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及明确的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指导纳税人根据要求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自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规范明码标价,对投诉举报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查处。


  各地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19]1号)要求,协同推进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四、多种方式,广泛排查


  各地可采取明查暗访、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建立纳税人诉求举报渠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核实和处理。辽宁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专司受理纳税人举报投诉工作。


  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认真梳理第三方单位和收费项目,以及可能涉及的纳税人缴费情况,全面细致开展工作,不留死角。


  五、发现问题,严肃问责


  各地对发现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上报各自省级单位。对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一旦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要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后果的,省级单位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档案局

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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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1
文号:辽税发[2019]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渠道的通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现将大连市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通告如下:


  一、需要报送信息的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需要报送的信息及时间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时间: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备案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提供涉税服务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


  (三)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时间: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总体情况表);


  (四)涉税专业服务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报送时间:业务完成、业务报告完成的次月底前)。


  三、信息报送渠道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送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报送,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等相应表单。


  四、注意事项


  (一)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先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信息报送。


  (二)发生机构(人员)信息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进行行政登记变更(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后才能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三)专项业务报告只有从事涉税鉴证、税收策划、专业税务顾问、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报送,不从事该四项业务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需报送该项业务信息。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查询及联系方式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名公告(或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公告栏),可以查询已报送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宜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联系。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


  (四)联系电话请拨打12366咨询电话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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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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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渠道的通知

【业务描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


  (3)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同时提交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已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同时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438460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77573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西岗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37号


  邮政编码:116011


  联系电话:82332896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135号


  邮政编码:116023


  联系电话:8233307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73号


  邮政编码:116033


  联系电话:6585681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旅顺口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7号


  邮政编码:116050


  联系电话:86397064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号


  邮政编码:116100


  联系电话:8777611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18号


  邮政编码:116200


  联系电话:83565631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瓦房店市新华路20号


  邮政编码:116300


  联系电话:8561714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48号


  邮政编码:116400


  联系电话:89718968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机关地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72号


  邮政编码:116599


  联系电话:8978551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200号


  邮政编码:116600


  联系电话:88015240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管委会综合服务楼


  邮政编码:116600


  联系电话:3926107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10号C座


  邮政编码:116085


  联系电话:84612641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山青街113号


  邮政编码:116317


  联系电话:85767686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1号


  邮政编码:116450


  联系电话:89121925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203-1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3688444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208643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333850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08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4060073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33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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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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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无原购房发票信息,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费用。


  三、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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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进行新老系统的切换工作,在此期间,辽宁省税务局将暂停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运行。届时,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邮政代开窗口;不含不动产交易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发票核定、领用、验旧、冲红、勾选、认证、缴销、挂失、退回、查验、代开(不动产交易代开正常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所有发票类业务。涉及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四)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注销、抄报、清卡、解锁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1月1日,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00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二)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个人出租房屋缴税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三)发票系统2.0版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四)系统切换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缴费人)的事宜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及时关注。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对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请纳税人(缴费人)切勿相信,以免造成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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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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