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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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分行业成本利润率=分行业利润总额/分行业主营业务成本


  三、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市资源税征管实际,重庆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确定了成本利润率,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市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我市《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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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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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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