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1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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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52310000425202951C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富幼儿园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8240G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79606W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8291Q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259XN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303H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85331000050178056X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952310000057691498P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3310000501779526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240XX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82290U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1275D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81C上海市河南驻马店商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13100005017714798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751310000501770783G上海市建筑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851310000501768501Q上海市腐蚀科学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68595E上海市制冷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35385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151310000501778945P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251310000501772076F上海服装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2477T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451310000MJ4900275M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2016.07.01-2020.06.30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82653X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651310000501777811B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7513100005017794706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86897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77077上海市吉林商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3562F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151310000MJ4901083C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2018.07.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3353310000MJ4953609P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0476P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794038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8259D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81351F上海物流企业家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851310000501779745K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7395XY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2018.03.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0599Q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78785G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70089B上海市会计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351310000501768448W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6042N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53310000MJ495162X9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7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851310000MJ490097XP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2018.04.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70978A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6338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5112310000425203743H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253310000MJ4951689H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89XU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81888836上海上汽桥牌运动俱乐部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8304E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651310000MJ4900734T上海市张家口商会2017.10.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71882A上海精武体育总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62R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952310000MJ4930247W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2018.12.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82661Q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153100000500019787F宝钢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宝山区税务局
6253310000MJ4951486W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2017.11.01-2021.12.31宝山区税务局
6353310000MJ495111XU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杨浦区税务局
6452310000MJ4925851R上海世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147A上海市河南安阳商会2018.09.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6523100007718093422上海中国留学生博物馆2016.01.01-2020.12.31松江区税务局
6751310000MJ49010249上海市巴中商会2018.05.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493G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80471R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053310000501772885L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82506C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253310000MJ49517695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353310000MJ49517770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062XH上海市开封商会2017.08.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0494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2017.01.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651310000MJ4901120J上海市南通商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39417上海总工程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851310000MJ4901059U上海市泰安商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953310000501772199A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3310000501779980D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803329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82418X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723838上海市托幼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84322457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82389J上海市华商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651310000MJ49518814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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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