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9]3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沪财会[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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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9]262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专业贡献重大:在会计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4.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会计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理论优势、实践成效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7.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国家和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2.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2.在本市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担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政策驾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在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四)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3.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五)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资产评估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且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三、推荐途径及时间安排


  (一)单位推荐。各有关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和网上材料上报推荐。


  (二)行业推荐。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单位通过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和网上材料上报后,分别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市财政局推荐。


  (三)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上海会计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


  (四)相关流程及时间安排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8月1日—8月9日)


  (1)各有关用人单位通过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各有关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财政局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历年已注册的单位,不再进行单位注册和资格审核。但关键字段修改,需到原受理点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8月1日—8月23日)


  (1)单位资格审核完毕后,单位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五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推荐表》。实行申报人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个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上报。


  (3)单位打印《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及原件,送交市财政局受理点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受理点审核(8月1日—9月6日)


  市财政局受理点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推荐人选。9月30日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出会计领军人才的参选人员。对通过初评的推荐人选,通过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资助办法


  (一)本市对入选本市2019年培养计划的会计领军人才按《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资助服务。


  (二)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企事业会计领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三)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中介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思想,增强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发动,积极推荐。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考核和推荐工作,树立会计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大力宣传本市会计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会计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选拔遴选会计领军人才,必须严格选拔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和公正。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04室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1或17116


  附件:附件材料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


附件材料要求


  1.所有填写申报材料时需上传电子文件的,均需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所有材料原件均需在递交申报材料时提交受理点验证)。


  2.附件材料按身份证、荣誉奖励证书、近年来发表的主要论文、论著(封面、封底)、参与重大项目立项批件、主要内容及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及个人纳税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其它的顺序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3.附件材料用A4纸张制作、订书机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塑封等方式。


  4.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5.材料用信封或档案袋装袋,信封上用签字笔写清单位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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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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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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