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地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日前,下发本市2016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7年1月26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7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基础,是检验我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对引导自然人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牵头负责12万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局金税三期项目组负责12万申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市局征管科技处与电税中心负责12万申报所需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处和七分局负责纳税人有关12万申报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12万申报的网上宣传、报导工作;各分局负责12万申报的具体落实。各单位根据市局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APP和微信申报、缴税工具。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各分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对12万申报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对于已经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四)注重分析反馈,提高工作质效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提高对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分局要通过12万申报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 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2. 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3. 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4. 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五、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12万申报各环节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各对口处室沟通、汇报。


  特此通知。


  附件:


    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doc   


    2016年度本地区按年所得排名前1000名纳税人情况年度统计表.xls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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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


  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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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7]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所得项目等内容。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个年度为周期,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减征额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减征额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减征额为每年4500元。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后,本次发文明确2017-2019年度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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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2
文号:沪财发[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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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2.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3.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4.上海乐三兰馨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 

 

  6.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7.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8.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 

 

  9.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 

 

  11.上海世华民族艺术瑰宝回归基金会 

 

  12.上海梦飞翔公益基金会 

 

  13.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4.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5.上海众爱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8.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 

 

  21.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2.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 

 

  23.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24.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25.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26.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7.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28.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9.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 

 

  31.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32.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33.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34.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35.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36.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37.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38.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 

 

  39.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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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 准备工作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① 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2. 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各分局应于2017年3月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3. 加强学习和培训,做好纳税服务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既要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又要熟练掌握金税三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的操作和应用。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的全员培训,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申报阶段


  1. 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 更正申报和延期申报


  今年,市局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另外,在申报期内,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异常情况,应当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要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核定征收企业相关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 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6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 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 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 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 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 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 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 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检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各分局应组织专家团队对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检查,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专项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汇算清缴及其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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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沪国税函[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优化办税体验和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本市将全面推广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对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本公告授权的税务机关(见附件)依法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四、本公告通办涉税事项受理中需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事项业务专用章。


  五、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办税指南等)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全市通办”专栏(http://www.tax.sh.gov.cn)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全市通办办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关于《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增强纳税人体验感、获得感,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本市已推动部分办税事项网上通办,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等事项的全市通办。该创新服务举措实施以来,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该《公告》旨在建设标准化、专业化、电子化、便利化的办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办税服务,明确了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就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目前共推出6类19项25个办税事项可供纳税人选择通办服务,其中3月28日推出13个,6月1日推出12个。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


  (二)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http://www.tax.sh.gov.cn)“全市通办”专栏查看“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根据要求办理相关通办事项。


  注意部分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特殊情况:


  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七宝办税服务厅(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颛桥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联农路135号)可办理除“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外的其它事项;第一税务所证照中心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莘东路505号)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事项。


  松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三楼)可办理除“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以外的其它事项;第十一税务所办税场所(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40号)、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一楼)仅办理“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事项。


  (三)通办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或者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


  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选取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提示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等待获取结果。


  2.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


  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实施预约登记办理制。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通办预约中选择预约分局,确认可预约时段,完成预约取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分局的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可直接前往所列的办税服务厅或各征管分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可直接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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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2.《投诉撤销书》

3.《××××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情况表》

4.《××××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第三条 通过市局、分局和纳税人等多层次的考核,精确量化服务质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和奖惩机制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中标的供应商。


  第五条 每季首月内实施上一季度考核,每年首月内实施上一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实施主体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投诉渠道或者满意度调查方式向税务部门反映服务商服务质量,税务部门据此考核服务商。


  第七条 服务商服务范围内所对应的征管分局通过检查服务记录、处理投诉、抽查接通率、纳税人抽样调查等方式考核服务商。


  第八条 市局作为服务商的主管部门,全面组织并实施季度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作为季度费用支付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履约保证金扣退依据。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季度考核设置五大类指标,满分值为100分,考核时采用直接扣分法。服务商经市局、征管分局、纳税人扣分考核后,各指标得分的总和为该服务商季度考核分值。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考核指标按产生时间分为月度指标和季度指标,月度指标包括纳税人满意度和在线接通率等。各项指标具有一定的满分值,若一个服务商对应多个征管分局时,各征管分局独立评分,总扣分取平均分值。月度指标季度内按月计算扣分值,季度内扣分累加,总扣分以该指标的满分值为限。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视作年度考核合格:


  1. 年度内连续2次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 年度内违反合同规定,借税务机关名义向纳税人乱收费或搭售商品,经核实超过2次的;


  3. 年度内不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向无关人员泄露纳税人信息,经查实的。


  第五章 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分值30分。考核期内,市税务局通过客户端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其他渠道按月全面采集纳税人满意度,满意度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3种,“满意”比例达到90%以上(含)的不扣分,9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扣1分,季度内扣分累加,20分为限;征管分局在考核期内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抽样访问,抽样方式和数量由征管分局决定,满意度分为“满意”和“不满意”2种,样本企业“满意”比例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扣1分,本项最多扣10分。


  第十二条 征管分局满意度,分值10分。服务商按月如实填报上月的《××××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附件1),征管分局对服务商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支持进行评价,“满意”不扣分,“一般”扣3分,“不满意”扣10分。季度扣分值累加,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调查,分值20分。征管分局在一个季度内至少2次开展实地考察,检查软硬件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服务记录是否完整、服务流程和用语是否规范等,未达标的情况发现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市局季度内随时抽查,发现一次服务商违背投标承诺或服务不规范的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接通率,包括在线接通率和电话接通率,2个指标分别10分,接通率总分值为20分。


  在线接通率由市局按月发布,未达80%的,一次扣3分,整个季度都未达80%的,扣10分。


  电话接通率分征管分局抽查和市局抽查两种,分值各5分。征管分局季度内至少2次抽查接通率,抽查方式方法及数量由征管分局确定,季度考核时将电话接通率上报市局,达到80%的不扣分,8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分为限。市局季度内随时抽查,达到80%的不扣分,8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分为限。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应充分考虑申报期内、期后以及高峰拥堵等因素,抽查方式方法尽量科学合理,客观反映服务商电话接通率。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分值20分。一个季度内,纳税人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向市局、征管分局或服务商投诉反映“电话打不通”、“态度不好”、“推诿”、“强制搭售”等对服务质量不满的情况(匿名除外),有一次扣一次,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若服务商有异议,回访后确定不是服务质量问题,需凭纳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撤销书(附件2)上报市局,市局核实后,确实不属于服务质量问题的,不予扣分。若服务商回访后,认为属于恶意投诉的,由服务商举证,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映,市局核实后,再予定夺。


  第六章 考核流程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服务商如实填写上月的《××××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电子文档报市局征管科技处,纸质加盖公章后,报对应的征管分局。征管分局于每月15日前对服务做出评价,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征管科技处。


  第十七条 每月15日前,市局向服务商公布上月的纳税人满意度、在线接通率及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每季首月15日前,征管分局根据上一季度的考核情况填写《××××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情况表》(附件3),电子文档放置在市局通讯服务器“/ftp_shuiwu/PUBLIC/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网上电子申报季度考核”目录中,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征管科技处。


  第十九条 每季首月20日前,市局征管科技处汇总各项指标,联合纳服处和电税中心实施考核评分,并公布考核结果(《××××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附件4-6))。


  第二十条 每年首月25日前,市局征管科技处联合纳服处和电税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附件7))。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局部门职责:征管科技处牵头负责全市考核工作,联合纳税服务处、12366中心和电税中心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服务商实施季度及年度考核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工作,并按时将抽查结果报送征管科技处。12366中心负责投诉受理、分派、统计工作,并按月将服务商投诉汇总情况报送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负责数据采集加工和系统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局部门职责: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分局对应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独立承担征管分局满意度和投诉情况的考核,联合纳服、信息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考察,实施服务质量的考核,并按要求上报季度考核情况。纳服部门负责纳税人满意度的抽样调查工作和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工作,并按时将抽查结果报送征管部门。分局信息部门配合征管和纳服部门做好季度考核工作。


  第八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该季度服务费。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市局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该季度费用的2%作为处罚。年度考核后,该服务商可以向市局提出归还扣除费用的申请,市局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该服务商的整体服务质量情况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5%作为处罚,即该季度费用只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若服务商在服务期限内无故退出服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市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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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4
文号:沪地税函[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

2.《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

3.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期限


  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 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 审核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义务人专用或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的申请表是否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4.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件3),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5.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4),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与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在缴清年度应纳税款后的三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1.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规定减征定额,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减征定额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2.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规定减征定额,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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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9
文号:沪地税函[2017]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五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2.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3.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5.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6.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7.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9.上海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13.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1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五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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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0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7]2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上海财经大学及主管财政部门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教委、申康中心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直接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财政管理科。正式申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6月19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和财务管理综合知识。考试参考资料为2017年度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高级会计实务》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7年6月24日(周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资料审核两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择优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7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课程安排见附表2)。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朱刚: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


  黄振耀:13020110953


  张少逸:35305684、13816060559


  附件:


  1.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2.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课程安排表(暂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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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沪财会[2017]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民企管发[2017]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


  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


  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区民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对本区范围内集中就业残疾人的信访诉求、发生的热点、难点及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并及时上报。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规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梳理分析现有法规政策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和完善现有扶持配套政策,推进地方扶持政策的创制。随着相关工作举措的实施,将取得的成效予以固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体系。


  (二)推进职能转变


  按照市“三定”职能,研究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工作职责,从以行政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研究制定公共政策、更好地为集中就业残疾人托底保障服务上来。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找准工作路径,有效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集中就业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部门之间定期交换信息的长效共享机制,加强本市民政、税务、人社、残联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相关扶持政策,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无障碍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对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适应残疾人集中就业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


  (二)有效衔接,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辖区内原已认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现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不再开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登记、换发新证以及相应的年检年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做好原《福利企业证书》收缴和原福利企业档案的保管工作。对需到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政策和服务衔接工作,确保区域内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指导民政部门自己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稳定队伍,履职尽责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保持队伍稳定,加强教育和培训,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切实履行维护集中就业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已下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5]14号)文件自行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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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2
文号:沪民企管发[20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v沪府发[2017]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 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 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 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 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对于成长性突出的领军企业,本市给予企业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 研发政策


  第九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同时,本市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 件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市、区两级政府对设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IP可给予一定奖励;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本市探索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支持本市高校进一步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紧密对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破解企业的核心技术难题。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工程型人才培训,符合条 件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自主开发全球领先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并向国内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主导国际及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的,本市给予企业一定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其需引进紧缺、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完善并继续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行业设计人员差别化的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户籍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海外高端人才,根据本市有关政策,保障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建人才公寓,通过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计划;鼓励有关区或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责任部门:有关区政府,张江高新区等产业园区)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继续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费及维护费给予一定资助。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市场监管)、版权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文化执法力度,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企业享受本市相关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应当良好。(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


  第七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进一步探索完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持续完善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完善企业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二十四条 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机制,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以股权并购等方式,整合境外产业技术,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能级,带动企业“走出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本市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的技术出口,相关领域技术出口在享受国家技术出口贴息的基础上,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由本市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 政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结构,加大项目研发投入比例。探索形成软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土地、能评等办理程序。加大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继续设立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升各相关产业基地服务能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重大办,各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支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市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 件的,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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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7
文号:沪府发[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


  二、专产专营的定义和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专产专营,是指根据福利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安排其生产、经营。


  (二)本市福利企业产品(服务),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加工、轻纺服装、日用化工、五金电器、机电仪表、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电线电缆、印刷包装等行业的产品(服务)。


  (三)部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印刷用品、一般人员的工作制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校服等产品(服务),应优先纳入专产专营范围。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服务),以及工艺相对简单、技术要求不高且相对非竞争性的产品(服务),应逐步纳入专产专营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把推进专产专营纳入各级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市残联要提出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目录。市国资委要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梳理适合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协调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一帮一”,即一个国有企业帮扶一个区的福利企业。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同等条件下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优先采购。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技改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各区政府要认真搞好辖区内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企业帮扶作用。要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扶持福利企业的经验,创新思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纽带,从产品、技术上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配套产品或产品的下游工序转移给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创办福利企业。对已生产、经营适合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企业,或已通过政府招投标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帮助其转办福利企业,开辟残疾人就业岗位。


  (三)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特点、技术装备和经营能力,选择适合专产专营的项目,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


  (四)优先政府采购,适当给予项目倾斜。要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的规定,鼓励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支持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鼓励福利企业将辅助、简单加工项目交由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生产,扶持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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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0
文号:沪府办发[20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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